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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一体化现代化地籍建设工程城镇地籍调查设计书一、初始地籍调查二、变更地籍调查三、地籍细部测量一、初始地籍调查1.1地籍调查工作流程。技术设计已有地籍资料数据与收集初始地籍调查普“、采矿发变更地籍调查权属调查调查表输入图形编辑成果数据检查面积量算不合格输出成果检查、验收地籍要素数据采集控制测量普“、采矿发选点埋石普“、采矿发控制观测普“、采矿发控制平差计算普“、采矿发1.2技术路线采用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相结合的“一步到位”地籍调查模式;在作业过程中同步进行地籍、地形要素的测量或修补测;采用“套作”技术,即将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及修补测等工作在时间上作一定的穿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
2、1.3权属调查1.3.1基本要求和作业流程 基本要求权属调查是土地登记中一个重要法律程序,其基本要求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因此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次调查的对象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者的情况、宗地使用的状况及他项权利,确权的依据是经过审查认为有效的权源证件,调查的主要方法是现场调查宗地的座落位置、界线、核实权源证件。调查的结果是取得一份合格的宗地调查资料,为地籍勘丈提供合法、有效、可靠的依据。权属调查作业流程组织宣传、发动群众街道、街坊划分制定调查生产计划、组织业务培训领取图件、资料等用品准备工作发送通知和申请书或上门申报申请书与有关表格填写收取和审查权源材料绘制宗
3、地分布略图新建区土地登记申报输出原有地籍图调查人员逐宗视图,变更宗地作记录收取审核权源材料绘制宗地分布图变更调查区 巡查发送指界通知或电话预约现场核实、确定界址、调解处理权属纠纷界址设置、界址边勘丈、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完善签字盖章绘制街坊宗地关系图调查资料整理,组织自检互查监理检查检查验收权属调查权 属 调 查 资 料 入 库1.3.2准备工作组织宣传和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召开动员大会,在主要路口、各级政府等外墙张贴地籍调查工作通告,积极宣传地籍调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做到地籍调查工作家喻户
4、晓,积极争取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根据测区实际情况,按本设计书第五篇第3.2条的原则统一划分街道、街坊。街坊号从西北角起始,依“弓”字形按本设计书第五篇第3.2条的方法编号。制订工作计划,组织业务学习在开展调查工作之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拟定生产计划;组织调查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讨论学习规程、细则和“设计书”,技术负责人员做好事先指导,达到认识统一、思路清晰、解除疑难,方法明确之目的。权属调查工作人员按其承担的工作内容领取相应的图件和资料,办理调查工作证,同时拟订作业计划。1.3.3土地登记申报土地登记申报以街坊为单元,采用集中申报和调查员上门申报相结
5、合的方式。主要工作内容是收取、审查权源证件,指导申报者填写有关表格。申报时对土地使用者提供的权源证件需当即审查,对持有有效证件者办理申报,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对持有无效证件或无证件者,应详尽了解其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并作记录,指导其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联系,补办必要的用地手续。共用(有)宗地必须按各共用(有)权属主体分别收集权源材料。1.3.3.1常见有效权源证件如下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征(拔)用土地的批文及其附图,宅基地证、建房审批表、项目批文等; 地面建筑物产权证件。这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间接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租赁、抵押,或
6、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联营、合建、房屋买卖等原因,出现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时由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批文、合同或协议等;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意见。包括司法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判决书或裁决意见书;具结书。单位或个人因种种原因缺少权源证件时,在查无邻宗纠纷和违法行为后,可由单位或个人填写具结书。具结书需由居委会(或主管部门)和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1.3.3.2各类表格填写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可在现场指导填写,或协助填写。填写使用碳素墨水的钢笔,要求字迹端正清楚、术语规范、文字通顺、项目齐全正确。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该表由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不具
7、有法人资格的用地单位应由相应主管部门申报。此外,还需注意正确区分宗地的土地座落和单位通讯地址,抄录身份证号码时,号码应与身份证复印件一致。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该表由申报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姓名,以身份证为准,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替代。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 该表是在合法申报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自行办理申报(或指界)、需要委托他人代办时填写。委托人和代理人均需按要求如实填写各自相关的项目,加盖印章。共用宗委托一名代表指界时也需办理委托书。土地登记申请书 按申请书扉页的填写说明和要求填写各项内容; 土地使用者应填写户主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申请书需在封面上加盖公章;地址为土地使用者的通讯地址;座落
8、为描述宗地的地理位置的路名、巷名、门牌号码,填写门牌号码时应严格区分支号和连续号码,连续门牌号码用逗号隔开,支号用破折号表示。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性质填写“行政、事业、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划拨、租赁、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申报人签章必须由本人签字或盖章或按手印。所有申报材料和权源证件均须按宗地整理,装入资料袋中,一个宗地材料装入一只资料袋。资料袋封面填写地籍号、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座落。1.3.4发送指界通知调查员在进行实地调查的前几天向有关土地使用者发放指界通知书;也
9、可在申报时通知或约定。指界通知发出后,调查员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熟悉和分析权源材料的有关内容。1.3.5现场调查核实调查员会同宗地指界人到现场按权源材料共同核实土地使用者、土地座落、权属性质、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界址位置、宗地四至等内容。当有邻宗共用界址边时,还需双方到场共同指界。1.3.6界址确定界址确定是宗地现场调查的一项关键性工作,调查员应根据权源证件确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1.3.6.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到现场共同指定。1.3.6.2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和
10、户籍簿。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1.3.6.3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1.3.6.4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处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当现场调查遇到土地争议时,一般通过协商解
11、决、调解或签订他项权利协议书的方式进行现场裁决。当争议严重,现场无法处理时,可由调查人员根据争议双方各自实际用地情况,通过暂定工作界线的方法进行技术处理。涉及到的调查表四至、界址标示、签章栏可暂不填写,并记录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工程领导小组处理。当争议得到处理和解决后,应立即定界并完善地籍调查表内的相关内容。如争议在短期内难以处理,调查人员可按现状在宗地草图上予以标注,具体用0.3mm虚线表示。当争议得到处理和解决后,调查人员应立即进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表并签字盖章;在争议未得到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人员应告诫争议双方不得改变争议界线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现状。1.3.6.
12、5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如下办法处理: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指定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确界后,调查员将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和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如有异议,必须在书面结果送达后15日之内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上述两条确界自动生效。指界人出席指界、并认定界线,但拒不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指界处理。1.3.6.6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重点,依据有关确定土地权属的文件精神,在确定界址的实地位置时,可参照以下情况处理:(1)沿街(路)用地界线以实际使用合法围墙或房墙(垛)外侧为界;当
13、界标物相邻拐点间距小于10cm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单位和个人门口的内折“八”字形内用地可确定给该土地使用者;墙基线以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不确权给该土地使用者。(2)阳台确权,以墙体为界址,悬空阳台不确权。(3)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其要注意其公用界址点位置的确定。(4)房屋开发公司已出售的商品房、房改房、公寓式住宅按一幢楼用地为一宗地,包括底层是商场上面是住宅的楼房用地。住宅楼附属设施如化粪池等用地,原则上划入宗地范围。按幢设宗的住宅楼,楼房主体墙南侧,如有院子,以院墙墙外为界;如无院子,以主体墙墙外1.5米为界;按幢设宗的住宅楼,楼房主体墙北侧,如无
14、车库,以主体墙墙外2米为界;按幢设宗的住宅楼,楼房主体墙东、西两侧紧靠墙外无道路的,各以墙外1米为界;如有道路(且路边离墙均小于1米的)以路边为界;如两幢住宅楼的东西墙间没有道路相隔,而其间距不足2米的,则以两幢住宅楼的中间为界。(5)成片住宅区内的车库用地,独立车库单独设宗,并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墙外或墙中为界;如属某一幢住宅楼单独使用且中间无公共通道的,则与该宗地住宅楼并作一宗地处理,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墙外或墙中为界。未建成或建成未出售的房屋用地,按征地面积确权给房产开发公司。(6)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出让红线图所确定的界线确权。待竣工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按实际用
15、地情况确权。(7)农村宅基地原则上按用地手续确权,无用地手续按现状确权。(8)临时建筑占地有批准文件且未超期,确定临时用地使用权,其他情况设宗调查但不确权。(9)港口码头船舶停靠的场所及相应附属建筑物用地不应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经过审批、办理过用地手续的码头,按其用地手续确权。(10)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四至界线与宗地界线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四至界线确权。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际界线不一致的,根据实地调查及权属争议情况进行确权,原则上以实际使用状况确权。(11)对重复征用划拔的宗地界线的确定,一般以最后一次征用、划拔的文件、图件为准。(12)公共厕所、垃圾站按
16、其实地形状进行测量,不确权。(13)征而未用的土地,可暂缓确权。(14)住宅小区内有围墙围起的并属同一开发单位的可确定为一个宗地。小区内每幢住宅楼房及公共设施需要单独设宗调查确权。(15)房屋中间的天桥的投影不占据道路河流时,确权给土地使用者;否则,不予确权,但作详细记录。(16)同一单位被街、路、巷、河分割成几块时,根据分割状况,分块设宗调查确权。(17)共用宗地查清各自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及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在调查表中阐明共同使用部分的分摊方式和分摊比例;绘制宗地草图时应将独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用界址线表示出来。(18)同一单位地块内部,存在明显不同用途且界线明确,应按不同用途分别
17、设宗、调查。(19)已在规划部门定点拆迁红线内,但未拆迁的房屋不确权。(20)宗地界址经双方指界人认定签章后,应立即在实地设置规定类型的界标,在工作图上修改宗地轮廓,正式确定地籍编号,并以街坊为单位按先后顺序统一编注界址点号,街坊内不得有重复的界址点号。(21)无用地证明文件和房屋产权证明的居民住宅用地根据“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在不影响市政规划、交通的情况下,按实际占用范围确定界址并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同时需经四邻认可;凡影响城市规划占用街、巷、人行道、公路、公共场地等建筑或非永久性建筑,不确权定界。(22)长期租借房屋,而房主无法联系的由现使用者与四邻会同调查人员定界,并在地籍调查
18、表中予以说明,原房主提出异议的,可按指界违约缺席处理。(23)对于已发土地证,其土地使用者现已死亡的情况,原则上按照遗嘱或分家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进行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登记其法定继承人。如果法定继承人之间因土地问题存在争议,至今尚未解决的,则暂不登记土地使用者名称,但应在“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注明情况。(24)如发现有非法买卖土地的情况,现场调查时按现土地使用者登记,并由现土地使用者进行指界和签章,但须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具体情况,待国土部门处理。(25)在城郊结合部调查区内的宗地,与属于农村集体用地的道路、河流、空地和公巷等相邻时,必须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到场指界并签章认可。(26)调查范围内
19、存在着围墙或墙壁外紧贴有围墙(或墙壁)的情况,这样将会造成调查表内的界址线类别勾注矛盾。针对类似情况实地确权时仍勾注为墙外,但需在备注栏内注明“双墙”字样。(27)确权中凡涉及到单位的时候,尤为突出的是确权范围和征地范围不一致的问题。多数单位原征地范围线均为公路中心或河流中心,这与确权原则相抵触,调查人员应以实际用地范围为准(但不能超出规划红线)。1.3.6.7界标设置调查宗地在界址确认后,应及时设置界标。本调查区界标有四种类型:混凝土界桩、界址钉、红漆喷涂标志和指示标。各类界标的规格详见规程。界标设置的一般规定 企事业单位宗地原则上按上述四种类型的顺序选用。界址桩用于土质地面,界址钉用于铺装
20、地面或打入墙体,较完整的墙体可选用红漆喷涂标志。对于无法到达的界址点使用指示标。界标设置要求界标设置要求位置准确、埋设稳固、符号鲜明美观;混凝土标石埋设略高于地面35cm;地面界址钉埋设与地面齐平;墙上界址钢钉应牢固打入墙体,有松动时需用沙浆加固;喷涂采用模具作业,指示标应详细标注界址点的方向和箭头到达界址点的距离。喷涂,钢钉等界标一般情况下距地面0.7-1.0米左右。当上述高度不能反映界址的真实位置或钉不牢钢钉时,后变通位置设置。墙上喷涂界址点号,在街坊外围要适当加喷街坊号,界址点号的每个字大为高5cm,宽3cm,字体为等线体,有街坊号注记时,界址点号在上,街坊号在下,中间划一横线。当界址点
21、连续,并相距不远且不转弯时,点号可间隔喷涂。1.3.6.8界址点编号在一个宗地确界、设标结束后,应进行界址点统一编号。界址点点号统一用纯数字表示。编号从街坊西北角开始,按宗地顺时针连续编号。界址点间发生插入点时,在本街坊已编的最大号后续编。一个街坊内界址点不得出现重号。1.3.7界址边勘丈界址边勘丈采用钢尺直接丈量。勘丈两次,读数至厘米,两次丈量较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取中数。界址边长记录到边长勘丈记录表中。当距离超过一尺段时,应在勘丈记录表的备注栏内注明丈量的尺段数。当边长超过100米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勘丈,可用坐标反算,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反算边长”。记录数字不得字上改字,有错误应整齐划改,分米
22、及厘米数字不能修改。修改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并有修改人签章。1.3.8填写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用碳素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文字通顺简明,填写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和字上改字,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每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共用宗各土地使用者名称、性质、上级主管部门、法人代表、代理人等另填附表。各栏填写内容说明如下:编号宗地的正式地籍编号。第一页:地籍调查时应划去“变更”二字。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用地为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全称。个人用地以身份证姓名为准。共用宗
23、地则填写某一土地使用者加“等” 。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它。个人住宅填个人。上级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资产、行政关系的上级领导部门。个人、个体等性质的土地使用者此栏可以不填。土地座落经实地核实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中的宗地所在路(街、巷)及门牌号。法人代表或户主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使用土地的个人的房产证上所载产权人的姓名。共用宗需填其所有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代理人使用土地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使用土地的户主不能亲自到场指界时,受委托的指界人员的姓名,代理人的
24、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划拨、租赁、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预编地籍号准备阶段预编的地籍号。地籍号通过实地界址调查后确定的正式地籍号,可与预编地籍号一致。所在图幅号本宗地所在的主要图幅的1:500或1:1000图幅号。宗地四至用两个界址点号表示方向,相邻宗地间有3个以上公共界址点并点号相连续时,只填首未两个点号,如北(1-2)为路,东(2-5)为单位。同一方向有多个邻宗时,须逐宗填写。批准用途权属证明材料中的批准用途。实际用途现场调查时,宗地的一种主要实际用途,填三级类地类含义和代号,如:教育
25、用地(242)。使用期限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宗地使用期限,没有规定暂不填此栏。共有使用权情况共用面积分摊的方法、分摊系数。一般依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用面积(建筑面积可从房产证中摘取)。说明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其它情况,如宗地只调查不确权,宗地设定了他项权利,宗地状况未变化的,也需要说明。 第二页:界址标示栏内,界址点号,以街坊为单位的界址点编号与宗地草图一致。界标种类界址点上设置的界址点标志类型、在相应栏内打“”;界址间距相邻界址点间的勘丈距离,从界址边长勘丈记录表上抄录,当不能丈量时,可用反算边长代替,要在备注栏注明“反算边长”,其单
26、位为m,注至小数后两位。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于何种类型线状地物上,用“”表示。界址线位置指界址线落在地物上的具体位置,对本宗地来说分内、中、外,用“”表示其相应位置。落在空地上不作位置说明,双墙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宗地较大时,请续表填写。界址线相邻宗地间公共界址点的起、终点号,与宗地四至相对应。指界人姓名法人代表、户主或指界委托书代理人姓名,签名要工整,不识字的可代写,签章栏可以是指界人签名并加盖的印章、指纹,签章栏不能由他人代按指纹或签章。本宗地指界人应对每条起终点号间界址线(包括与街巷等相邻)签章。与集体土地相邻时,应有相邻的集体经济组织指界人签章。指界日期邻宗地签章的日期。界址调查员姓名包括
27、所有参加调查人员的签名,为首的应为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三页:宗地草图对于较大宗地可另附宗地图,并注“另附宗地草图”。第四页: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指手续履行、界址设置、边长丈量、争议界址最后处理等情况。对于有争议的界址,现场不能处理时,应作笔录,有争议的界址地段各自的理由,调查员的处理意见,应向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地籍勘丈记事检查界标设置情况,地籍勘丈方法和使用的仪器,遇到的问题与处理方法。地籍勘丈员签名即为地籍细部测量人员签名。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成果是否合格进行评定,并由地籍调查负责人签章。1.3.9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宗地调查中的原始资料,一切数据与记录
28、均系实地勘丈和调查,绘制应美观、清晰、数据准确。宗地草图可以根据宗地大小选择适当比例尺,概略绘出其形状;个别大宗地可另附大图。宗地草图用铅笔绘制。宗地草图表示的内容:本宗与邻宗的使用者名称、宗地号、分宗地界址短线;本宗地的地类号、门牌号(包括路名)、界址点(线)位置、界址边长;对本宗内各建筑物进行绘制,楼层数和结构标注在房内右上角;绘制本宗及界址线外附近的主要地形要素(道路、河流等),界址线通过的界标物应详细绘制;注明部分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点的条件距离;共用宗需用界址线表示使用者各自使用范围和其它必要勘丈数据。每宗地用铅笔绘制宗地草图一份,所有边长(注至小数后二位)注记应为实地丈量数据,字头向北
29、、向西,界址线总长注在线外,分段边长注在线内。宗地草图的右上角(或左上角)应绘两厘米长的双箭头指北针,箭头上方注“N”。宗地草图绘制完成后,应现场核实有关内容,特别是界址点数量和界址线的位置。1.3.10绘制“宗地关系略图”每个街坊在权属调查过程中需根据宗地草图逐步绘制“宗地关系略图”。1.3.11地籍调查表属性数据的输入经检查的地籍调查表,利用某市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键盘录入。录入后,需充分利用系统的检校功能,消除录入数据的逻辑错误,修正地籍勘丈数据在互校中发现的问题,并经第二人校对,确保系统内属性数据与实地状况的一致性。1.3.12资料整理 权属调查资料整理贯穿于调查工
30、作的全过程,是一项逐步完善的工作。其整理方法和要求如下: 及时填写“土地登记申报、权属调查进度一览表”等各类统计分析表,通过总表分析做到适时修订计划,确保权属调查资料逐步完善,能够在自查的基础上持续开展互查和专查;申报、调查资料以宗地为单位装入资料袋中,以街坊为单位集中宗地资料袋,袋内宗地资料按清单顺序依次叠放;1.4街坊图形编辑图形编辑以街坊为单位进行。在街坊图编辑前,将地形图数据转入系统作为底图,编辑地籍要素。在调查表要素输入系统并通过“表内”、“表间”和“街坊”等检查无误的前提下,将采集的街坊细部点坐标转入图形编辑系统进行编辑。街坊图编辑时,应对照工作底图和宗地草图将系统直接生成的点、线
31、进行编辑,对各种注记、调查区范围线、行政界线、街道线、街坊线等进行编辑。街坊图编辑完成后,绘出图形,到实地进行界址点、线、地物等地籍要素的检查核实,同时对少数无法施测的界址点和地物点进行距离交会。之后,内业再进行编辑、补充和完善,反算出界址边长,与勘丈边长的校核。若超限,须到实地核实,确保界址边长无误后才能进行街坊图的接边和地籍图的编辑,从而建立街坊数据库。街坊图的各种线画、注记规格按系统规定的要求表示。1.5地籍图、宗地图编辑与绘制1.5.1地籍图的编辑与绘制1.5.1.1地籍图的内容各级行政界线、街道线和街坊线、各级平面控制点、地类号、宗地界址点及界址线、街道名称和门牌号、宗地内能完整注记
32、的单位、河流和湖泊的名称、必要的建、构筑物以及宗地面积。地类号、门牌号和单位名称应与地籍调查表一致。1.5.1.2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1)图面表示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在清楚反映权属要素和地类界线的原则下,进行地物取舍。图面符号按细则附录C.3的规定执行,并结合系统功能和图式表示。(2)每宗界址线应自行封闭,当界址线有争议时,可根据系统功能表示。界址点点号连续不间断及过密时,在地籍图上可进行跳注。(3)街坊界线以两街坊中间划分,线型线划按系统内规定的表示。分幅地籍图输出时,各类线状地物与界址线重合时,只绘界址线。行政界线与界址线重合时,在界址线两侧跳绘行政界线。行政界线与街道界线重合时,只表示
33、街道线,与街坊线重合时,则以高一级界线表示。界址线从围墙中心线通过时,围墙不表示。但在电子图中均按实地位置表示。(4)共用宗地的表示:共用宗应根据宗地草图表示出各自独立使用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共用宗内只注一个最大单位名称。(5)各类注记可压盖建筑物边线,注记不下时,可注记在宗地外适当位置,用指位线表示其所属宗地,特别密集的小宗地,可省略其面积、门牌号和地类,但宗地号必须保留。毗连小宗地的门牌号可跳注,但应易于判读。(6)永久性房屋应逐幢表示,不注记层次和建筑材料;临时性房屋、简易房屋、棚房也应表示,悬空阳台和无支撑的雨蓬可不表示;单位生活区内的房屋等,从外围看属整结构,可综合表示。房屋等建筑
34、物按墙基角表示,落地阳台、雨蓬下有支撑物的应表示,室外楼梯可综合到房屋内表示。(7)较大宗地内部的主要内部道路、通道、与房屋连接实地超过五级的阶梯(或独立阶梯)应表示。相对空旷的宗地内部的花圃(园林专业除外)、树林、假山、旗杆和修车台等应选择表示。(8)道路依比例双实线表示。公路以路肩线表示,街道以路沿线表示。路边行树、检修井、污雨水篦子、宣传橱窗、广告牌、垃圾堆、里程碑、信号灯、地下管线、消防栓、阀门等均不表示,但应注记路、街、巷的名称。(9)河流、湖泊、水库、水塘以上坎位置用单实线表示,堤、坝应用相应符号表示。水系上桥梁、水闸、流向应表示并注记水系名称。(10)城郊结合部的农用地,大面积绿
35、化用地,街心花园等用地类界封闭其范围,配注地类符号并注记地类号。(11)道路、街道、小区内的绿化岛用实线表示;宗地内部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水塘、花圃应表示。(12)电力线、通讯线不表示,但有塔位的高压线应表示。(13)测区内所有控制点均应表示在图上,其符号按图式要求表示。(14)其它地物的表示方法按图式执行。1.5.1.3将图幅范围内已接边的街坊图调入系统,并用其功能裁制地籍图。应注意对裁制好的地籍图接边处的注记编辑,保证接边的准确、无误。1.5.2宗地图的编辑与绘制宗地图的内容包括地籍号、地类号、宗地号、宗地面积、界址点及其编号、界址线、界址边长(反算值)、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图幅号;邻宗地号
36、、地类号、界址线及相关地物;比例尺、指北线、绘图员和审核员的姓名、日期等。宗地图是在地籍原图的基础上利用系统相应功能自动裁取,对裁取后的宗地图应进行编辑,编辑内容主要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增加共用宗户主名、相邻宗地宗地号,楼房的结构和层数;适当移动界址点号、界址边长及宗地面积的位置等,编辑完成后,建立宗地数据库。宗地图比例尺可根据边长及图形大小,以100倍数缩放,注意图面的清晰。在编辑宗地图时,应注意图上界址点及四邻关系应与调查表相吻合。宗地图一般采用16K(经缩小后,16K纸不能绘出或影响判读和注记,则用大于16K的规格)规格图纸在激光打印机或绘图仪上输出。1.6面积量算、汇总统计1.6.1面
37、积量算在地籍图编辑完成后,对量算所涉及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表、图册)经核查无误,且符合精度要求后才能开始进行面积量算。本调查区的面积量算均以街坊为单位进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在街坊线的拐点处设点(虚设点),并将所有虚设点相连,形成完整封闭的各个街坊;在街坊内,宗地外的其他地块,根据不同地类,在地类分界线拐点上设置虚设点,并分别连线设置成虚拟宗地,从而形成了由宗地和虚拟宗地组成的完整封闭的街坊;利用系统功能计算出街坊内所有宗地、虚拟宗地面积,同时系统将计算显示出街坊总面积、街坊内宗地面积和虚拟宗地面积汇总值及两者差值S,若S0.06平方米(r为被控制面积个数,S取位至0.1平方米),则系统将S按面
38、积比例分配到每一个虚拟宗地面积中,并将所有宗地和虚拟宗地面积存入面积数据库中。若S0.06平方米,则为超限,应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共用宗面积的计算:采用共用宗外围界址点和宗地内分户线拐点的坐标,计算出每户独自使用和共同使用部分的面积,然后将共同使用部分面积按分摊原则进行分摊汇总,当汇总面积和共用宗总面积的差值在限差以内时,按细则要求的分配方法进行配赋,即可得出共用宗内各户相应的使用面积。无分户线的共用宗内,其面积不作分摊或按原则进行面积分摊。各共用宗所分摊的面积数据,应分别记录在调查表资料袋内的共用宗专用附表中和系统的调查表数据库里。1.6.2汇总统计用系统功能进行面积的汇总统计,其步骤如下:
39、以街坊为单位,进行宗地面积汇总;以街道为单位,按土地使用者进行城镇土地面积分类统计;以市级为单位,进行城镇土地面积分类统计;完成整个市区的面积汇总统计后,利用系统所提供的功能,进行各种汇总统计成果的打印输出。二、变更地籍调查2.1调查内容根据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到实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2.2调查准备接收变更区域内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档案、基本地籍图、街坊分布图、地籍调查表复制件以及该区域相应的电子数据文件(含界址点坐标册)并进行分析。准备变更地籍调查表、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等材料。2.3实地调查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其调查程序同初始地籍调查。在认定变更界址前必须根据
40、原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现存原界址点、控制点,用原解析界址点坐标或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至邻近地物点的距离,检查原界址点实地位置的正确性和恢复丢失标志的原界址点位置。变更界址认定后,丈量新增界址点间距离及新增界址点与相邻界址点间距离,并重新对新增界址点进行编号。变更界址点的编号从该街坊最大点号后续编。2.4地籍调查资料的变更2.4.1地籍调查表的变更 由于此前所完成的各区初始地籍调查,其地类编号和现在所采用的2001年新的土地分类体系不一致,故所有调查资料均需变更。对变更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要求与初始地籍调查基本相同,应在现场填写,表内的“初始、变更”处,应将“初始”二字划去,其他未变更的内容可
41、原表上转载。涉及到未变更的本宗、邻宗签字及相关权源资料,可用复制件(或原件)作为附件随变更资料一起归档,在变更地籍调查表相应栏内填写“见原(地籍号)调查表”。变更地籍编号应按城乡一体化地籍编号的方法重新编制,当宗地出现一分为二、二合一和新增或减少宗地时,在本街坊宗地最大编号的后续编。到实地调查中,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测错误,须在宗地草图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并与重新绘制的宗地草图一起归档,并注明原因。2.4.2宗地草图的变更宗地草图应全部重新绘制,绘制格式及要求与初始地籍调查一样。当宗地草图内仅因地类表示要求发生变化,而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时,可转绘宗地草图,变更其地类编
42、号。2.4.3变更地籍号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所有地籍号变更。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地籍号变更的程序如下:利用变更后的街道、街坊编号取代原街道、街坊编号,在原街道、街坊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填写新的街道、街坊编号,将宗地档案汇编于新的街道、街坊档案,在原街道、街坊档案中注明宗地档案去向。取消原宗地编号,在原宗地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编号后按顺序编宗地号。取消原宗地界址点号,按新地籍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界址点号,并编制“新、老界址点号对照表”。2.5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2.5.1变更宗地号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
43、各宗地号或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按本街坊宗地最大号后顺序编号。2.5.2新界址点设置及编号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按预先准备的放样数据,确定新界址点并设立界标。也可根据申请者要求,直接在实地设置界标。新增界址点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点最大编号后顺序编号,其它界址点编号不变。对变更后废弃的界址点,在现场销毁。对变更后的界址点号以宗地为单位编制“新老界址点号对照表”,附在“地籍调查表”中。2.5.3变更地籍调查表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原地籍调查表封面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宗地号;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规程、细则有关规定,以新形成的宗地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
44、;新增设的界址点、界址线须严格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不需重新签字盖章,但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将原土地使用人、土地座落、土地类别、地籍号及变更主要原因在说明栏内注明。2.5.4宗地草图变更无论何种类型的变更调查,都不得在原宗地草图上划改、修正,必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在原宗地草图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原宗地草图复制件上以红色标注变化部分,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废弃的界址线用红色“”标记,新增的界址点用红色界址点符号表示,界址线用红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实测距离;现场绘制变更后的宗地草图;原宗地草图复制件归到
45、原宗地档案中,新形成的宗地草图归到相应的新宗地档案中。2.5.5变更界址勘丈边长宗地合并时不重新增设界址点的,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可不进行变更地籍勘丈,直接应用原边长勘丈结果;当界址点有变化时,需重新丈量。2.6新增宗地的变更新增宗地属初始地籍调查未建立宗地档案的地块。其变更地籍调查应按规程、细则的初始地籍调查的要求进行调查和勘丈;其地籍号的编制按以下原则:若新增宗地划归原街道、街坊内,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编号后续编;新增界址点按原街坊界址点最大编号后顺序编号。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界址点号须按本设计书的规定编号,新增街道、街坊编号须在调查区最大街道、街坊号后续编
46、。2.7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2.7.1旧城改造后新宗地号的编号按2.5.1条宗地合并、分割的编号原则编号,界址点号按本街坊编号原则编号。2.7.2对改造的区域,按规程、细则初始地籍调查的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等工作,宗地界址边长丈量按规定进行。2.7.3原宗地档案加盖“变更”字样印章。注明变更原因,在新宗地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注明来源。2.8其它项目的变更调查2.8.1相邻宗地变更由于宗地地籍要素的变更引起相邻宗地地籍要素变化的,相邻宗地应进行相应变更(如相邻宗地形状未变,而在原界址边上增减界点、或相邻宗地他项权利变化等)。由于变化宗地的变更引起相邻宗地四至变化,而相邻宗地其它地籍要素未变的,相邻宗地四至状况可暂不做变更。2.8.2对初始地籍调查资料错误的更正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原地籍资料有错误,应对原调查成果进行更正,并注明更正原因、日期、经手人,归入宗地档案。有关资料的更正参照相应种类变更的要求执行。2.8.3地籍编号错误的更正对地籍编号重复的,按新增宗地编号方法重新编号;对地籍编号其它错误,应查明原因,更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