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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17号),进一步健全完善“三边四级”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家庭照护床位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大城市养老工作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扩大和丰富本市尤其是城区养老服务供给,按照“政府主导、专业支撑、家庭参与”的思路,发挥政府、社会及家庭各方作用,依托就近养老服务机构,有序推进家庭照护床位建设,推动将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到
2、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坚持政府在保基本、兜底线作用,聚集重度失能老年人等基本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家庭照护床位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家庭照护床位建设。专业支撑。坚持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作用,有效调动、发挥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的照护优势和积极性,为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优质的机构式照护服务。家庭参与。发挥家庭成员在老年人长期照料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给予居家照护者培训支持等方式,提升家庭照护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二、家庭照护床位的功能定位家庭照护床位是指依托养
3、老服务机构,通过家庭适老化改造、信息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为居家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医疗康复护理、居家安全协助、家庭照护支持等专业照护服务,是对居家老年人急需的专业养老照料服务技能的支持和提升。三、建设家庭照护床位的标准规范(一)服务对象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原则上应为具有本市户籍重度失能的居家老年人,以及分散供养城乡特困人员中的中度失能老年人。(二)服务机构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二星级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2.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能够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3.设置24小时工
4、作机制,接收处理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的主动报警和系统提示风险信息。各区民政局根据上述条件公开遴选本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示。(三)建设标准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1.同步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居家环境应基本满足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2.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紧急呼叫服务、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信息传输等设备,常态掌握老年人生理及活动情况,服务监管统一纳入市、区级服务管理平台。3.家庭照护者纳入机构兼职护理人员统一管理、培训。(四)服务内容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活动能力、精神状态、经济
5、状况、家庭支持等多方面因素,制定专业照护方案,建立服务档案,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老年健康等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1.生活照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综合能力评估、照护计划制定、身体护理、生活照料、个人清洁卫生、代购代送、翻身更服、翻身扣背、压疮护理、排泄照护等服务。2.老年健康服务: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健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签约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健康评估、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代开药品等。3.居家安全协助服务。通过移动式随身呼叫系统、一键呼救功能等智能化设施设备,监测老年人生理及生活情况,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远程响应,协助联系家属,
6、协助联系救护车和送医等服务。4.照护者支持服务。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定期对老年人的家庭照护者开展护理技能培训,为照护者提供照料技能、心理以及喘息服务等家庭照护支持。(五)服务流程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建设家庭照护床位意愿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可按照实际居住地址就近向区民政局公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建设家庭照护床位。2.需求评估。养老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到老年人家中进行照护需求评估,与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协商,制定个性化的照护服务计划或方案。3.签订协议。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签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以及风险
7、分担机制。服务协议生效后,由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老年人有多个子女的,应取得所有子女的书面同意或相关授权委托书。4.缴纳费用。服务对象应按照协议规定,缴纳照护服务费用。家庭照护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报区民政局备案。失能护理补贴可用于支付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费用,但支付比例不得高于服务费用的80%。(六)服务终止。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出现以下情况自动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提出中止申请;3.约养老服务机构被责令整顿、关停等无法提供养老服务;4.其它妨碍服
8、务持续的情形。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终止,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办理注销手续。出现第3款情形的,由区民政局协助老年人重新选定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四、家庭照护床位的责任划分及扶持监管(一)明确责任划分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在签订协议后,对老年人及其家庭进行风险评估,对家庭照护者开展风险提示和培训;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应通过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发生相关意外事件,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个人和单位权益。在服务协议中,至少应明确以下责任划分原则:1.因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未按签约机构的提示规避风险,对老年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害,应由家庭承担。2.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时段内,因服务直
9、接导致的意外伤害行为,属于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应由机构赔偿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赔付。3.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时段内,家庭照护床位发生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问题及失信行为的,由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二)运营支持1.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支持拟建设家庭照护床位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家庭做好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保障,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改造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家庭,可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202015号),享受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补贴;各区也可根据北京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
10、2016374号)并结合本区财政状况,制定本区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政策,智慧健康养老设备配置可一并纳入适老化改造并给予相应补贴。2.运营补贴支持。参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由各区综合考虑运营成本、收费价格等因素,给予家庭照护床位每床每月50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区。家庭照护床位同步纳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政策。家庭照护者为照护服务对象子女及近亲属的,不再给予运营补贴支持。3.家庭签约医生支持。卫生健康部门应将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老年人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范畴,提供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免费体检、医养结合、预约转诊
11、、开具长处方等服务。4.家庭病床支持。有需求并符合家庭病床条件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家庭病床规定进行管理,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医保部门将纳入医保实时结算。(三)监督管理各区民政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通过对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对家庭照护床位实施监管。各区民政局、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应主动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及家属反映的问题。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家庭照护床位,是完善我市“三边四级”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一环,是落实“七有”“五性”监测评价指标的具体举措。各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
12、定本区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实施方案,将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工作做实做细,推动将机构专业照护服务搬到老年人家中;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在家庭照护床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质量监测和安全保障。(二)创新体制机制。各区应妥善运用现有养老服务政策,加大对家庭照护床位建设支持力度,也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区可探索将高龄且独居老年人、中度失能老年人纳入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但不纳入“七有”“五性”养老保障服务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中的养老床位指标。(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区民政局应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在辖区内营造居家养老的积极氛围,使辖区内的老年人及家庭、居(家)委会和相关部门、单位等充分知晓家庭照护床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工作情况,广泛寻求社会资源的帮助与支持。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