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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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公安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省公安厅成立由常务副厅长任组长,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公开办”)设在厅办公室,作为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第五条 厅信息公开办的具体职责是:(一)负责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负责督促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三)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四)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五)负责对厅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六)负责会同厅政治部、驻

3、厅纪检监察组对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七)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是政府信息的采集和制作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向厅信息公开办提供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厅办公室负责审核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厅保密办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厅法制总队负责协助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争议。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七条 重点公开与本厅履行职责相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

4、释等;(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四)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五)行政强制的事项、依据、条件、措施、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六)行政确认(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七)全省社会治安情况统计数据、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情况;(八)出台的有关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九)组织开展的有关社会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十)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以省公安厅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情况;(十一)作出的道路管制、宵禁、戒严等告示;

5、(十二)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的侦破、查处情况;(十三)研究制定的便民利企措施;(十四)报警、举报、投诉、监督、信访的范围、途径和受理情况;(十五)省公安厅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厅领导成员及分工,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十六)干部任用、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公安院校招生等情况;(十七)年度预算编制、决算执行和审计及政府采购情况;(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八条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向特定对象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办理程序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施行。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

6、、第八条规定的省公安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正常渠道、合法程序向省公安厅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可以向申请人公开;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公开的理由。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三)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四)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五)公开可能影响案(事)件侦办、查处活动开展或者

7、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征求当事人、第三方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公开:(一)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二)省公安厅门户网站;(三)省政府、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四)报刊、广播、电视、公安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五)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六)信息查阅点、大屏幕、公告宣传栏、电脑触摸屏、公开手册、宣传单等方式;(七)其他方式。第十二条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8、时,严格履行文核和保密审查程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信息,承办部门在提交文核时应当明确公开属性(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方面内容,随公文一同审批。其中属政策性公文信息的,相关政策解读文件应当随公文一同审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或者应当提供政策解读文件而未提供的,厅办公室应当退文处理。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十三条 履行完审批程序需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承办部门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及政策解读文件纸质和电子文稿送厅信息公开办。厅信息公开办应当在3个

9、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并将信息内容提供厅政治部宣传处,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非公文类信息,承办部门已自行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公开的,应当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信息公开情况报厅信息公开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名称、发布日期、发布单位、公开方式。第十五条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法定依据和机构职能的调整变化,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行政权力及责任事项发生变化的,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

10、10个工作日内,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更新,按程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将纸质和电子文稿送厅信息公开办。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公安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有异议,要求解释、更正的,应及时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厅信息公开办可向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一)按照规定应当公开,但厅机关相关部门、直属单位未及时公开的事项; (二)厅机关相关部门、直属单位公开信息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的事项;(三)公安部、省政府对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价结果、意见建议涉及到相关部门的事项;(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省公安厅政府信息

11、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要求公开的个别事项。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及时向厅信息公开办反馈落实情况。对研究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理由和依据。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开:(一)当场提供;(二)告知指定日期领取;(三)寄送信函;(四)传真;(五)发送电子邮件;(六)其他方式。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省公安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除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申请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申请、当面递交等),填写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

12、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厅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身份(法人资格)证明;(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条 厅信息公开办依法受理登记申请人向省公安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姓名(名称)、身份(法人资格)证明、联系方式等形式要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厅信息公开办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厅机关相关部门、直

13、属单位征求答复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针对不同情形向厅信息公开办提交答复意见,厅信息公开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是否公开和保密审查,并答复申请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经厅信息公开办主任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省公安厅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如需延长答复时限,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在依申请公开政

14、府信息时,严格履行文核和保密审查程序。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公文类信息,承办部门在提交文核时应当明确公开属性(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方面内容,随公文一同审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的,厅办公室应当退文处理。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坚持便民、分级受理、一事一申请和严格依法的原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5、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省公安厅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告知书;(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

16、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第二十五条 在书面答复中要告知申请人行政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已作出答复的,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应当登记存档后,告知申请人重复申请不予答复。第二十六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

17、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省公安厅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八条 申请答复处理完毕后,厅信息公开办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一)申请原始材料;(二)办理情况材料;(三)答复材料;(四)其他与办理此申请相关的材料。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省公安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省公安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三十条 申请人认为省公安厅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省政府信息公

18、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申请人认为省公安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年度报告的编制第三十一条 厅信息公开办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组织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及时更新;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厅信息公开办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及其变动、更新情况。第三十二条 厅信息公开办负责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9、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厅信息公开办提供本部门负责的上述工作情况。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三条 省公安厅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三十四条 厅信息公开办负责对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共性指标,厅信息公开办和厅政治部负责考核评议。第三十五条 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公开意见受理电话”,接受公众对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

20、报。厅信息公开办收到意见建议后,应当视情作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决定,并告知反映人。厅信息公开办收到投诉、举报后,认为涉嫌违纪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转驻厅纪检监察组;驻厅纪检监察组及时组织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厅信息公开办。第三十六条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信息公开办责令改正,涉嫌违纪的,由驻厅纪检监察组依纪依法处理:(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按时向厅政治部宣传处提供已变更或者更新的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三)不按时向厅信息公开办提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的;(四)不按时向厅信息公

21、开办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七)拒绝、阻挠、干扰相关部门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和要求的;(八)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本部门名义公开政府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吉公办字2013280号

22、)同时废止。附件:1、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样本)3、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样本)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样本)5、非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告知书(样本)6、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样本)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样本)附件1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申请人信息公民姓 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传 真电子邮箱法人或其他组织名 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 真所需信息情况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所需信息的载体形式纸质 光盘 磁盘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所需信息的名称所需信息

23、的索引号所需信息的用途是否申请减免费用不申请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获取信息的方式自行领取 邮寄电子邮件 传真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样本) 吉公政公依申请(20XX)第X号告(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吉林省公安厅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20XX)第X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公安厅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其他方式,具体为如果您(单位)认为以上回复意见侵犯了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4、。特此告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附件3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样本) 吉公政公依申请(20XX)第X号部告(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吉林省公安厅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20XX)第X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吉林省公安厅将可以公开的部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予以公开:纸质 电子 邮件 光盘 磁盘其他方式,具体为同时,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部分内容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 社会稳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

2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吉林省公安厅不予公开。如果您(单位)认为以上回复意见侵犯了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样本) 吉公政公依申请(20XX)第X号不告(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吉林省公安厅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20XX)第X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 社会稳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

26、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吉林省公安厅不予公开。如果您(单位)认为以上回复意见侵犯了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非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告知书(样本) 吉公政公依申请(20XX)第X号非告(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吉林省公安厅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20XX)第X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您(单位)向

27、 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如果您(单位)认为以上回复意见侵犯了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样本)吉公政公依申请(20XX)第X号不存在(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吉林省公安厅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20XX)第X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将结果向您(单位)通报。如果您(单位)认为以上回复意见侵犯了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 (发文机关

28、署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样本)吉公政公依申请(20XX)第X号不存在(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吉林省公安厅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20XX)第X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明确,吉林省公安厅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您(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如果您(单位)认为以上回复意见侵犯了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 抄报:公安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金波同志,厅党委成员。 抄送: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 2018年12月17日印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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