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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1)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于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根据劳动法第91
2、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2.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精神,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3.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有无时限要求?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第3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3、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照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这就是说,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程序性规定,如征求工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审批时限内做出决定等等,而只能按照劳动法及相关劳动规章和政策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执行。4.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4、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5.开除和除名有什么区别?根据1984年劳动人事部企业处的答复意见,开除和除名都是企业采取的组织处理形式,但是在性质上有一定区别。开除是企业对犯有错误的职工的最高处分形式。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企业认为其不再具备一个职工应有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在本企业职工的资格。除名是职工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达到一定期限时,企业视其为自动与企业脱离关系,不保留其本企业职工的资格。职工自动离职与旷工的性质基本相同,一般也采取除名这种处理形式。6.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
5、发1995309号)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7.什么叫试用期?与哪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或不需要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和劳办力字199140号复函的规定,试
6、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者约定。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企业与合同制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约定试用期。8.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如何约定见习期和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 5号文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9.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
7、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10.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在实际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终止劳动合同:(1) 劳动关系主体消灭。主体一方不存在,履行劳动合同成为不可能。如企业破产、劳动者死亡等;(2)经仲裁或判决而终止。
8、劳动合同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一旦裁决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订合同的效力即告终了。(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多见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虽能预料而无法防止的不可抗力的情况,致使原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11.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9、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12.什么叫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1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根
10、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14.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规定,劳动
11、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35号对大连市劳动局经济补偿有关规定请示的答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15.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了医疗期限的具体标准,即:(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
12、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16.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35号对大连市劳动局经济补偿有关规定请示的答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
13、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17.医疗期是否届满如何计算?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对医疗期是否届满采取以下计算办法: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
14、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18.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计发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33号“复函”,“另有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15、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发放标准是: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9.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是否扣除?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能扣除,而应计算在病休期间内。20.职工非因工致残或患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怎么办?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
16、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几次合同,能否在后面的合同期内处理前面合同期内的劳动者违纪行为?假设问题是这样的:在第二个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尚未发现该职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所以续订了第三个合同。不久发现并经一定程序证实该职工的违纪事实,便及时按劳动法第25条规定与之解除了第三个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既
17、合情理,又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该职工是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对该职工的管理及给予该职工的相应待遇也应有连续性。为此,不能不切实际地要求用人单位认定职工违纪的行为是发生在哪个合同期内,处理该职工也必须在哪个合同期内进行。22.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情况变化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18、经济补偿金。23.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争议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项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
19、、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24.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如何补偿和赔偿?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也可根据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2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何补偿和赔偿?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
20、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也可根据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 532号)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26.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劳动法第98条和劳部发1995 309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21、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 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2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如何赔偿?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的规定,并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金总额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28.劳动法第20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如何理解?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22、号)第22条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如何赔偿?根据劳动法第95、97、98条规定和劳动部劳部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
23、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0.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如何补签、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19号复函和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既未宣布终止,又未续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应尽快办理补签、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3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
24、23号)规定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合法权益、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赔偿标准,即: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
25、当于其医疗费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32.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追究过错方的责任。由于劳动关系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劳动关系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各自的承受能力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给一方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33.劳动者违反规定或约定,赔偿用
26、人单位哪些损失?根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3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约定,赔偿用人单位哪些损失?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
27、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以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 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35.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哪些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9条和劳动部发布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36.培训费用的支付和赔偿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