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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QJD烤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QJD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 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章 任务与范围第四条 审计划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
2、,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四、经济责任包括对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六、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及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七、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
3、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九、对公司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十、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六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为: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
4、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审计鉴证,承包奖按审计结果兑现。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七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八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
5、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 第九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审人员负责。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十年。第四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 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
6、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中级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五条 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特约内审员网络。由审计机构具体组织、指导开展网络活动。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总经理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