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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QJD烤鸭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事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业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条 为了便于公司日常的借贷和转贷手续,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选定几家企业作为公司的互保企业(由财务部负责办理互保手续)。第三条 为切实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在担保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第四条 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0%。第五条 担保合同的金额不得高于被担保人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第六条 不得为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差的亏损企
2、业或净资产收益率低于本公司且现金流量接近枯竭的企业提供担保。第七条 不得为个人和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担保。第八条 公司在互担保时,不得选择ST、PT公司及连续三年业绩下降的公司进行担保。在互担保过程中,应选择与本公司业绩、规模相当或业绩、规模比本公司稍好的公司。在担保额度、担保时间、担保内容等方面应相当,以体现公正、公平、双盈的原则。第九条 无论是否收取担保费用,公司不得单方面为任何其他单位进行担保或代开信用证,也不得为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单位进行担保或代开信用证。公司不得以质押其他单位商业汇票的方式为其他单位担保或为其他单位套现。第三章 公司取得外部担保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公司在贷款过程中首先应与银
3、行等金融机构洽谈,以争取授信额度。其次,如无法取得授信额度,则应采用项目抵押、应收帐款抵借、不动产抵押或股票(债券)质押的方式进行筹资。 第十一条 公司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向其他单位进行筹资,并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经营及投资所需时,可以寻找上市或非上市公司进行担保(抵押)。 第十二条 公司在寻找上市或非上市公司进行担保(抵押)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单位的银行信誉及该单位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分析各项经济指标。同时,还应详细了解担保单位是否多次向其他单位进行担保(抵押);已担保抵押总额,表外或有负债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单方面要求其他单位提供担保(抵押)时,经过
4、董事会二分之一成员同意,可以为其他单位提供反担保。第四章 担保合同签订程序第十四条 当发生担保业务时,首先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第十五条 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前,应草签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应附有下列资料:1、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2、被担保人的前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3、被担保人的本年度(季、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它相关财务报表;4、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管理证件;5、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和其他必须提供
5、的资料。第十六条 对于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50%的单位,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采取不动产抵押或票据质押形式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并经公证处公证。采用不动产抵押时,应到不动产的房管所进行登记。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的条款应齐全、合法。第十八条 原则上只签订一般担保合同(有反担保的除外)。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由财务部起草,经法律部(或法律顾问)复核后,按公司有关程序会签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对外担保(抵押)500万元以下的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可提供担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担保(抵押)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日常
6、管理第二十条 建立对外担保的备查台帐。台帐应详细记录以下内容:1、债券人和债务人的名称;2、担保的种类、金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4、担保方式。第二十一条 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应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第二十二条 及时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第二十三条 提醒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被担保单位改变担保资金投向,业绩下降以至濒临亏损或现金流量出现严重的入不敷出时,公司应及时终止担保协议。如被担保单位股票市值缩水超过10%以上时,公司应要求其追加担保。第二十五条 在一般保证合同期满6个月前后,应
7、出示二次报告,通报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 在必要时,公司有权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七条 担保工作出现纠纷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公司管理层派员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第六章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书面审批而自行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其行为是非职务行为。因此,本公司不承担或有债务的责任,由其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或决策失误,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根据被担保人的情况,应要求对
8、方提供反担保的,但因疏忽大意或轻信,没有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而签订了担保合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2、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3、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4、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5、在担保期间,不定期索取被担保单位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实施跟踪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班子等高管人员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为其他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担保(抵押)。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以公司的财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司将采取责令取消担保、没收担保收入,要求违反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提请董事会给与其撤职、降级、经济处罚等措施。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