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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定(修订稿)1. 总则1.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继电保护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气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构成电力系统整体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华东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制定本规定。1.2. 本管理规定是在华东电网调度规程、原华东电网500kV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定及华东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的管理,结合近年来电网继电保护应用技术发展的特点,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颁布实施的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继电保护专业重点实施
2、要求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运行经验而编制。1.3. 电网安全稳定贯穿于电力生产的发电、输电及供电整个过程,与从事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经济运行息息相关,是华东电网各级电力生产企业和单位的共同职责,华东电网内各级电网企业必须服从上级调度专业技术管理,华东电网对所有并入华东电网运行的企业和单位依法实施统一调度和专业技术管理。1.4. 各企业和单位必须重视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工作,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大局出发,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继电保护安全责任制,掌握继电保护工作情况,及时敦促解决继电保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5. 本规定的主要适用于220kV及以上电网运行单位,110kV及以下电网可参照执
3、行。2.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2.1. 网、省市、地区电力公司(供电局)、超高压公司(局)及所有发电厂应设置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岗位,在电网运行过程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2. 各级继电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除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华东电网调度规程所明确规定的各级继电保护部门的管理职责外,补充规定如下:2.2.1. 华东网调负责制定“华东500kV系统继电保护的应用技术原则”,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华东电网500KV系统保护的发展规划,参加由国调中心组织的华东电网与其它区域电网在输电网络之间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配合关系,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地区局、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履行专业管理职能
4、。2.2.2. 华东网调负责华东500kV系统内发输电建设项目的继电保护技术把关,组织、协调华东主网继电保护装置入网检验,参与华东主网安全自动装置技术原则确定,组织制定华东主网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参与与网调相关的省(市)调继电保护规划与技术原则的审查,组织主网系统内的继电保护事故分析,并负责制定全网性的技术反措,落实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并负责相关的继电保护专业培训工作。2.2.3. 各省(市)调参与华东网调组织的继电保护技术原则讨论、事故分析等工作,参与相关的华东主网安全自动装置技术原则讨论。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技术管理,组织制定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组织所辖调度系统内的
5、事故分析,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调度管辖范围内保护规划,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地区局、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履行专业管理职责。2.2.4. 网、省(市)电力试验研究院(所)负责继电保护装置入网检测,参与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的编制,参与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负责全网继电保护试验仪器及工具的定期检测,对基建调试、继电保护事故分析试验及产品质量检验提供技术支持。2.2.5. 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负责运行设备的运行维护,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设备台帐、图纸、资料的管理,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期校验,设备定级、消缺,及事故处理分析和记录统计,并履行现场运行设备安全把关的职
6、责。负责对继电保护基建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及验收管理。2.3. 各级继电保护专业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及相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程,建立健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工作规定,应用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手段,对各项继电保护工作开展全过程的监管,防止由继电保护引起的重大电网事故发生。2.4. 各级单位应重视继电保护专业队伍建设,注重后备人才培养,保持现场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结合现代电网发展需要,加强继电保护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5. 各级单位应加快继电保护专业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注重科技创新,积极稳妥地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服务。3. 继电保护定值管理3.1. 继电保护装置
7、整定范围的划分原则3.1.1. 电网继电保护整定范围一般与调度管辖范围相一致。3.1.2. 变电站、发电厂内的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及电容器的保护装置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由设备所在的供电公司(供电局)、发电厂继电保护部门整定。母线保护、高压电抗器保护、变压器的阻抗保护、零序电流、零序电压等与系统保护有配合关系的后备保护由所属网、省(市)调度部门整定。3.1.3. 由供电公司(供电局)、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继电保护部门自行整定的保护装置,应定期向电网调度部门收集整定所需的系统侧等值参数,对相关保护装置的定值进行校核,整定单应提交上级调度部门备案。3.1.4. 远方切机、低频减载及系统安全稳定装
8、置的定值由有关调度范围所属的运行方式部门提出,并书面下达到有关供电公司(供电局)、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执行。3.1.5. 整定范围与调度管辖范围不一致的,负责整定的单位应将整定方案、定值有关的运行注意事项及图纸、资料等上报调度管辖单位的继电保护部门备案。3.1.6. 定值管辖范围变更时,应同时移交有关图纸、资料;一个月内由接管单位复核定值。若运行方式有变化,接管单位应在变化前重新计算定值,保证装置的定值与运行方式相适应。3.1.7. 各级继电保护专业部门整定范围的分界点及其整定限额和等值阻抗网络(包括最大、最小正序、零序)也应书面明确,共同遵守。需要更改时,必须事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确
9、定。分界点的整定原则上应遵循局部服从全局、下一级电压系统服从上一级电压系统,并兼顾局部或下一级电压系统的要求。各地区网络整定分界点上的整定值由双方商定后以书面形式报上级调度部门备案。3.2. 并网电厂的200MW及以上并网机组的高频率、低频率保护,过电压、低电压保护,过激磁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阻抗保护及振荡解列装置、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PSS)等设备(保护)应用技术原则、定值必须满足电网系统运行要求,相关技术资料必须上报上级调度部门备案。3.3. 根据华东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在强化主保护配置基础上可适当简化220kV及以上系统后备保护的整定配合。3.3.1. 对配置两套微机保护的线路,若后
10、备方向零流保护无法满足整定配合要求,可停用方向零流、段,仅投入方向零流段作为经过渡电阻接地故障时的后备保护。距离保护仍应严格按整定规程要求进行整定配合。3.3.2. 定时限的方向零流段整定原则为:动作电流定值不大于300A,动作时间最长不超过5.5秒,相邻线路按时间进行配合,级差宜取0.30.5秒。按系统稳定和供电可靠性的要求选择系统解列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3.3.3.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作为系统最末级的主变中性点零流保护的动作时间最长不超过6秒。3.3.4. 可适当简化接地距离与零序电流保护间的整定配合。3.4. 定值计算应具备的资料3.4.1. 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电气一次
11、结线图。3.4.2. 调度管辖范围内配置的保护原理接线图及二次回路图装置说明书等,图纸应与现场接线相一致。3.4.3. 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线路、变压器、电抗器、发电机及调相机的参数。线路参数包括:长度、导线型号、220kV及以上线路实测的正序及零序参数等,电抗器的参数包括:额定电流、额定电压百分电抗值;发电机、调相机的参数包括:铭牌、次瞬间电抗Xd”、瞬间电抗Xd、同步电抗Xd、负序电抗X2、零序电抗X0。3.4.4. 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所有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的参数。开关的参数包括:铭牌,跳、合闸时间,跳、合闸电流、电压;电压电流互感器的参数包括:铭牌、各抽头变比、伏安特性
12、曲线等。3.4.5. 所有设备均应设台账,若有变化需及时修改。3.5. 定值计算的有关规定3.5.1. 继电保护的定值计算应以运行方式提供的并经领导审定的系统运行方式为依据,系统运行方式包括:本年度系统的接线,新设备投产的日期,系统及实际可能的检修运行方式,各种可能出现的特殊运行方式,最大负荷电流,最低运行电压、最低功率因数;系统允许的重合闸方式,最佳重合时间,解列点,对保护动作时间的要求以及系统稳定的其它具体要求。3.5.2. 整定计算符合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条例、大型发电机、变压器保护整定规程的规定,并尽可能统一整定计算工具。3.5.3.
13、 整定计算符合已确定的各项原则、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以及整定范围分界点上的定值限额值的要求。根据实测参数不断修改计算数据,当变化较大时,应相应修改短路容量和综合电抗。当整定值不能满足选择性、灵敏度及动作时间的要求时,应以全局为重,局部服从整体。当确实需要修改整定范围分界点上的定值限额值时,必须事先向对方提出,经同意并书面修改限额值后,方可允许改变。3.5.4. 整定计算必须保留中间计算过程(整定书),整定书需整理成册,妥善保存,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核对。3.5.5. 整定计算结束后,需经专人全面复核,以保证整定计算的原则合理、定值计算正确。3.6. 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3.6.1
14、. 各级调度和发电厂应每年应结合电网发展变化,编制或修订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该方案编制或修订后,经本部门全面校核,调度、运方部门共同讨论,由总工程师批准。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是系统继电保护配置整定的分析与总结,应于每年四月前上报上级继电保护部门,下发至下级调度机构,各级调度、运方、继电保护部门必须熟悉说明的有关内容并依照执行。3.6.2. 整定方案的编制必须基于定值计算应具备的资料、调度运行方式所提供的3.5.1内容和系统近期发展规划的电源、系统接线及其相关设计参数。3.6.3. 各省(市)调度部门及发电厂、供电局(公司)之间应根据运行方式部门提供的年度运行方式,计算
15、编制所辖范围的系统等值参数,并在每年的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互相交换整定交界面的等值参数及整定限额。3.6.4. 整定方案及调度运行说明的编制应包含:(1) 对系统近期电源及输电网络发展的考虑;(2) 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原则;(3) 整定计算表及定值表;(4)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安排;(5) 正常和特殊方式下有关调度运行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6) 各级调度管辖范围分界点间继电保护整定限额;(7) 系统主接线图、正序及零序阻抗参数图、继电保护配置及定值图;(8) 系统保护运行、配置及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9) 系统继电保护装置配置情况及其操作规定。(10) 需要做特殊说明的其他问题。3
16、.7. 继电保护整定通知单的执行规定3.7.1.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应按调度部门保护装置定值通知单的要求执行,并依照规定限期完成。3.7.2. 编制定值通知单上时应注明定值单编号、编发日期、所需更改的保护定值及更改原因。3.7.3. 继电保护专业编发的定值通知单应严格履行编制、校核、审核及批准手续。3.7.4. 基建工程启动配合要求编制的临时定值单,应按照调度启动操作方案中规定的运行方式进行整定计算、校核定值,并履行与正式定值单相同的审核批准手续,具有与正式定值单一样的执行效力,在启动工作结束后自行作废。3.7.5.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
17、、超高压继电保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上级调度下发的整定单设定保护装置定值,并进行定值校核。如有疑问或出现无法按整定单对保护装置进行设定时,应及时向有关调度继电保护专业汇报,由整定计算专责人负责相应的定值调整,现场试验人员应做好记录并在回执单上注明。定值校验工作结束后,在整定单上签字并移交现场运行部门。3.7.6. 因新建、扩建工程使局部系统保护装置需要更改定值时,厂站继电保护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更改完毕,以保证各级保护互相配合。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满足保护配合要求时,需经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安监部门备案。3.7.7. 各级调度部门整定范围内保护装置更改定值或新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发电厂、变电站控制
18、室值班人员应主动与调度值班员核对整定单编号及整定值,并在整定单上记录核对人员姓名、核对日期及保护装置投用日期。3.7.8.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继电保护机构必须执行定值单返还制度,继电保护工作人员在新整定单执行完毕后应署名并注明执行意见后将其中一份在一周内返还给有关调度部门。同时应建立迎峰度夏前安全大检查的定值单核查校对制度,确保调度机构与厂站继电保护的定值通知单保持一致。3.8. 新建工程的有关规定3.8.1. 有关调度机构的运行方式部门应于投产前三个月提出新设备投运后各种可能的具体运行方式;筹建单位应于保护装置调试前三个月将有关的电气设备的参数、图纸、资料提交相应的继
19、电保护部门。3.8.2. 新建工程投入前,设计的全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均应满足投运条件,负责定值计算的继电保护部门应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出所有的保护装置的调试定值。3.8.3. 所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一次设备的电气参数均应采用实测值。为此,建设单位应于投产前一个星期提出有关设备的实测参数,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部门,应根据实测参数,对调试定值进行校核,并根据调试中反馈的意见核发正式整定单。设备投产时若无实测参数,需报安监部门备案。4. 继电保护运行管理4.1.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应严格履行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维护工作。各级继电保护工作人员及运行值
20、班人员要各司其职,努力提高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水平。4.2.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继电保护人员应根据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结合电网一次设备的检修计划合理地制订继电保护装置年度及季度检验计划。4.3.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应根据继电保护装置年、季度检修计划,在各项检验工作具体实施前一个月编排月度检验计划,并上报相关调度部门,便于电网调度根据系统运行方式统筹安排。4.4. 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应根据下列要求履行继电保护装置检修申请手续:4.4.1. 对二次设备停役申请单,应申明停役设备的名称和需要陪停的一次设备名称,工作内容
21、、时间,停役设备的状态及有关实验要求;4.4.2. 工作班组应向本单位的检修计划部门填报检修申请;4.4.3. 本单位的检修计划部门按规定逐级向上级调度部门申报检修申请单。华东公司直(代)管电厂直接向华东网调申报检修申请单。4.4.4. 由华东网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220kV及以上二次设备的检修申请的批复工作。4.5. 调度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计划工作审批制度,在收到继电保护设备检修申请单后,应根据当时系统实际运行状况并结合华东电网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调度运行说明对计划申请予以批复。4.6. 调度值班员应掌握电网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调度运行说明,应根据继电保护部门提供的继电保护运行说明和整定单进行调度运
22、行操作。如运行中出现特殊运行方式,超出年度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范围之外时,则应及时与继电保护专职人员联系,商定处理方法,必要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4.7. 调度部门每日检修计划的编制应参照电网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调度运行说明要求安排运行方式。如遇到超出原定年度方式接线变化范围的特殊检修方式或节日检修方式均需事先提出,以便继电保护人员临时调整保护方式。4.8. 调度继电保护专业应负责掌握全网继电保护的日常运行情况,根据系统运行状况安排继电保护运行方式,及时了解处理继电保护缺陷,协助调度值班员处理系统异常和事故。4.9. 调度值班员应根据电网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调度运行说明,在系统事故处理、系统运
23、行方式变化及指挥系统电气操作时,对继电保护投运方式作相应调整操作。4.10.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运行值班员应严格按照调度值班员的操作命令执行继电保护装置的调整操作;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现场运行规程,落实继电保护工作的安全组织及技术措施、查验工作票、工作许可、工作终结验收核对等制度,并有完整的工作记录,经核对无误后需向调度值班员汇报,经核对同意后,根据调度命令方可投退保护装置。4.11. 各级调度部门在建立继电保护装置日常运行档案的同时,必须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记录处理结果,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对问题的处理解决必须
24、体现责任到人以真正形成闭环管理。对系统中反映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举一反三”,以避免同类型事故的再度发生。4.12.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应负责检查保护屏的中间出口继电器、跳闸压板或隔离单元、连片等,要按统一规定的名称做好规范正确的标识,以保证运行操作、事故汇报和处理的正确性。新设备投运前必须按规定做好标识。4.13.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应根据新建、改扩建和技改工程,及时补充修订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并做好对现场值班人员的技术培训,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人员缺乏对设备的了解、掌握而造成“误操作”的可能性。4.14.
25、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运行值班员必须按照现场运行规程,对保护装置及其保护通道作定期巡视及测试,发现保护装置异常、故障或动作信号掉牌,应立即向调度值班员汇报,并完整而准确地记录保护动作情况,必须在得到当班调度值班员同意后才能将动作的保护进行复归,同时向相关继电保护机构汇报保护动作情况。4.15. 电网事故时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信号、故障录波器及故障事件记录、开关跳闸情况,现场运行值班员如实向调度值班员汇报,同时通知所辖供电公司(供电局)、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的继电保护专业。4.16. 各发电厂、供电公司(供电局)、超高压公司(局)应建立完整的安全责任体系,从系统安全的角度
26、做好本单位的工作。尤其加强设备安全运行操作管理,规范化工作流程,通过定期的安全自查与互查,从制度、措施上杜绝安全漏洞。4.17. 各发电厂、供电公司(供电局)、超高压公司(局)的继电保护工作人员应汇总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与检修情况,结合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期限,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设备的技术改造,并对技术改造工程履行技术把关职能。4.18. 晶体管型、静态型、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为10至12年。电磁型继电器或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对经常出现因元器件损坏而造成保护停用或保护特性产生异常,则应及时予以更换。4.19. 对两侧有配合要求的线路主保护等,相关
27、单位应从电网安全大局出发,无论产权关系属性,在上级调度部门协调下,在规定期限内同步完成保护装置的更新改造。5. 继电保护装置检验管理5.1.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继电保护部门应按照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华东电网颁发的各类保护装置检验规程,对所管辖的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工作。5.2.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继电保护部门应根据季节特点、系统负荷情况,结合一次设备检修,合理安排保护装置检验周期,在保证检验质量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相关调度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并作统筹安排,使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工作顺利完成。5.3. 220kV及以上
28、保护装置检验周期各单位应根据表一所规定的时间制订所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的检修计划表一 保护检验周期表(年)名称部分项目检验周期全部项目检验周期非数字式数字式非数字式数字式线路保护(含测距及远方跳闸就地判别)断路器保护(重合闸、失灵、短线)母线保护2346联络(主)变压器保护高压电抗器保护2346高频保护复用通道2366故障录波器(包括保护管理机、故障信息系统子站)安全自动装置2346注1. 表中为一类保护装置的最长标准检验周期,各单位应综合所管辖保护装置的实际运行情况,可适当缩短检验周期。注2. 高频保护及远方跳闸复用通道检验时,需通讯专业人员与保护专业人员配合工作5.4. 220kV及以上保护
29、装置检验时间及要求各单位应根据表二要求安排检验工作及申报设备停役时间计划表二 单套保护装置检验工期表装置名称全部检验项目工时(工作日)部分项目检验工时(工作日)备注非数字式数字式非数字式数字式线路保护2211含远方跳闸就地判别开关保护2111含重合闸、失灵和短线保护母线保护3323变压器保护3322高压电抗器保护2211故障录波器2211开关联动试验1111纵联保护通道联调1111注1. 表中工期不计及保护装置缺陷及异常处理的诊断;注2. 保护停役检修原则上以整组保护屏停役,便于在试验过程中与相关保护在回路上相互隔离;注3. 表中工期基于保护设备停役或待检验的保护装置被完全隔离的状态。5.5.
30、 各单位在对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时,尽量与被保护一次设备的计划检修相配合,同时尽可能做到线路两侧的同一保护同时进行定期检验工作,避免线路的重复停役。5.6. 各单位在定期检验工作中,应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等有关规程规定及现场工作制度,落实执行继电保护安全措施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和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履行相关手续并严格依照经审批的“二次安全措施卡”进行检验工作。5.7. 保护装置的部分检验应完成本屏内所有保护装置及相关继电器动作特性的检验和整组开关传动试验,以及高频通道衰耗试验;全部检验除包含部分检验项目外,还应对保护的外部二次回
31、路的特性进行必要的试验,如CT二次伏安特性及电流电压回路极性、动作信号输出、高频通道试验、回路绝缘测试等。对差动保护还应定期检验后应测量差流是否满足运行要求。5.8. 对已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无论是内部逻辑功能,还是外部接线的改动,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将更改原因、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一并逐级上报,必要时由上级调度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讨论后确定。5.9. 对已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的内部逻辑整定、软件版本升级和外部回路接线进行改动工作后,必须做相应的逻辑回路整组试验,必要时需进行带负荷试验,确认回路、极性、整组动作特性和整定值完全正确,才能移交值班人员申请相关调度恢复投入运行。5.10. 对新安装装置第
32、一年的定期检验整组试验应由运行(或中试)部门负责,应按照新安装装置验收检验的规定进行。运行单位应事先拟订全部检验项目,必要时可适当补充一些项目。首次全检如存在重大问题,应报有关部门协调基建单位及时处理解决。5.11. 各单位保护工作人员应认真按保护装置检验的各项工作流程做好试验记录及完成检验报告,确保检验报告中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检验报告必须在保护装置检验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成,并经审查签字备案归档。5.12. 继电保护装置(包括保护与通讯合用的载波通道等)的投入和停用,必须得到相关调度值班员的许可,并经调度值班员的下令操作才能执行。5.13. 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现场运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
33、调度及继电保护专业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后的现场检验。检验项目根据不正确动作的具体情况确定。重大事故的检验工作应由调度继电保护专业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试验部门参加,找出不正确动作原因,制定对策及反事故措施。5.14. 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继电保护专业应做好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的定级管理,建立设备台帐、整定单、图纸、资料、定期校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运行规程、备品备件、设备(含二次回路)变更记录等技术档案,客观真实地进行继电保护动作评价及统计分析工作。任何涉及设备变更信息必须及时上报相关调度运行管理部门备案,以便调度部门能真实掌握系统设备的状况。5.15. 各运行单位应积极采用信息管
34、理技术对设备台帐进行管理。6. 微机继电保护软件版本管理6.1. 为进一步规范化微机型保护及故障录波器的应用,防止由于软件版本修改的随意性而造成保护或故障录波器等设备性能不能满足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建立微机型保护及故障录波器软件版本管理制度。6.2. 凡现场运行的微机型保护及故障录波器的软件版本必须与整定单上的版本号相一致,在所运行的设备发生异常制造厂家需要变更装置的软件版本时必须得到调度部门的认可,并记录版本变更的时间和原因,不容许随意更改软件版本,调度部门应掌握是否容许版本变更的权利。6.3. 对于已通过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动模试验的设备,若在实际系统运行中发生较大问题,制造
35、商对软件进行较大更改后,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经动模验证其性能,否则该装置不得在网内推广。6.4. 调度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设备软件管理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由于设备性能问题而需要进行软件升级的必须全网统筹考虑,所使用的设备应尽可能做到软件版本的统一,否则应在设备管理档案中予以明确说明。7. 继电保护缺陷管理7.1.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应建立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提高电网主保护的投运率,尤其要加强线路快速保护的投运率,消除系统的安全隐患。7.2.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运行值班人员及继电保护工作人员在日常巡视及定期检验中发现缺陷,应立即向有关调度值
36、班员及继电保护保护专业人员汇报,同时通知相关设备维护单位进行消缺处理。调度部门应配合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便于消缺工作。当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应由调度继电保护专业组织试验、运行维护单位及制造部门共同处理。7.3.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接到缺陷通知后应尽快进行消缺工作,做好缺陷处理过程记录,并将缺陷原因及处理情况书面汇报有关调度继电保护专业。7.4.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的消缺工作档案,并做好完整的记录,定期上报调度继电保护专业。调度继电保护专业每年应对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并
37、将有关设备质量,售后服务,备品使用以及现场维护情况等汇总通报给有关部门,以提高电网继电保护设备管理水平。7.5. 继电保护装置缺陷定级按缺陷的程度可分为紧急、重要、一般缺陷。紧急缺陷系指主保护中的一套或所有后备保护非计划停运,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其中主保护全部停运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紧急缺陷,必须在当班8小时内消除;重要缺陷是指保护装置的缺陷虽暂不影响主保护的正常运行或单套后备保护功能失却,但长期运行可能会导致主保护或后备保护部分功能的失却,要求重要缺陷必须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一般缺陷是指不影响保护装置正常运行的辅助功能(如录波、事件记录等)失去,保护装置的一般缺陷应结合保护装置的定期
38、检验完成消缺工作。7.6.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科学准确的缺陷定级标准,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决不能因为人为疏忽错过可能引起电网重大事故的缺陷及隐患。7.7. 各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完善本单位的备品备件的管理制度,科学储备,定期查验,满足装置消缺的需要。8. 继电保护新设备投运管理8.1. 调度部门应参与审核规划与设计部门编制的电网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充分考虑保护装置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全面而系统地制定保护选型及配置方案,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8.2.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继电保护设计
39、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的发展变化。继电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有关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要求。8.3. 各级调度部门、发电厂、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局)应根据华东公司颁发的华东电网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条例(试行稿),从满足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角度出发,参与基建工程的继电保护全过程管理,制定新设备启动前所必须满足的安全约束条件,落实运行部门在基建过程各环节中所应履行的安全职责。8.4. 华东电网新设备启动继电保护应满足以下条件8.4.1. 新设备启动前,与其相关的保护装置必须同步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具备启动投产条件。8.4.2. 新设备投产前调试必须按继电保护
40、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及相关保护检验规程进行,应在调试过程中尽量采用大电流接地试验方法验证电流二次回路极性和相位的正确性。8.4.3. 对数字式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和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处理子站系统与调度端主站具备联网通道,经调试数据交换及通道通信正常。8.4.4. 调度部门应在新设备投产前3个月向书面要求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系统主接线图、继电保护图纸、资料、新建线路设计及主设备出厂试验参数、电流电压互感器变比参数等。调度继电保护专业在收齐上述参数资料后,对电网保护定值的配合重新整定计算和校核,核发新设备继电保护装置调试整定单,制订纵联保护的通道联调方案。8.4.5. 继电保护调试人员应根据调度部门下
41、发的调试整定单设置定值,按保护检验规程规定对保护检验调试,并根据通道联调方案进行主保护通道联调,确保两端主保护动作的配合正确性。若调试中存在与调试整定单不符之处,应及时向相关调度继电保护部门反映。 8.4.6. 新建线路贯通后应对线路参数进行实测,并在启动前的1个星期将实测参数由基建单位书面上报调度部门,调度继电保护专业根据实测参数对调试定值进行校核,并根据调试中反馈的意见核发正式整定单。8.4.7. 调度部门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及新设备启动调试方案编制新设备调度启动操作方案,同时做好继电保护合理的配合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8.4.8. 现场运行单位应根据继电保护竣工验收规范,参与新设备验收
42、工作。验收项目应包括保护装置调试及二次回路(含TA、TV)试验报告、调试方法和注意事项,保护调试的竣工图纸与实际接线是否正确、保护资料是否齐全,保护定值是否已按正式整定单设置等。8.4.9. 继电保护调试人员应做好新投运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交底和培训指导,协助运行单位编制新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8.4.10. 工程项目投产后的6个月内,现场运行单位应敦促基建单位负责完成与保护设备相符的竣工图纸交接及CAD图纸的提供。8.5. 所有新投产的保护装置(包括故障录波器)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经系统一次带负荷试验正确后才能投入正式运行,带负荷试验应参照新设备启动调试方案和调度系统编制下达的新设备调度启动操作方
43、案及保护装置带负荷调试大纲进行。所有差动保护(母线、变压器的纵差和零差)在投入运行前,除测定相回路及差回路电流外,必须测量中性线不平衡电流,以保证回路完整、正确。8.6. 对系统确实无条件对保护装置进行带负荷校验,必须先按8.4.2的要求采用大电流接地试验的方法,验证电流二次回路极性和相位的正确性,并报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等系统有条件时再对保护装置进行带负荷复校工作。8.7. 现场保护调试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通信专业提供的保护复用通道端口资料和通信设备面板标示的对应保护装置(线路第套保护)进行施工。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通信专业部门和设计单位联系,修改相应的施工图纸。8.8. 电网调度
44、继电保护专业应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8.9. 新装保护装置在投产期满一年时由运行单位负责对保护装置的第一次定期全部项目的检验工作,并由基建部门负责投产后一年内保护装置的调试及安装质量。此后由运行部门负责保护装置的维护工作。9. 继电保护反措管理9.1. 各级运行部门应积极有效地落实部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国电公司颁发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继电保护实施细则,国网公司颁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以及网、省(市)公司(调度)的各项反措要求,确保电网内的各项反措能得到有效、及时的落实。9.2. 各发电厂、供电公司
45、(供电局)、超高压公司(局)必须建立继电保护反措的专项档案,并结合技改、基建、定期校验等对反措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应予以落实,各单位反措的执行情况将应作为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安全考核依据。9.3. 各发电厂、供电公司(供电局)、超高压公司(局)在完成继电保护技术反措工作后,应将反措执行时间及内容记录在二次设备台帐档案中,并上报有关调度部门备案。9.4. 网、省调负责制定、梳理 “反措实施细则”,敦促、检查各单位反措的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检查反措的落实情况。10. 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处理系统管理10.1. 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系统由主站系统、厂站系统、以及相应的通道和辅助设备等构成,是现代电
46、网继电保护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厂站系统由安装在各发电厂、变电站内的具有数据通信功能的微机保护、故障录波器、保护管理机、以及综合保护和故障录波器信息的故障信息处理系统子站(下简称“子站”)等构成。主站系统由安装在调度部门,读取或接受厂站系统的信息,并进行进一步分析和处理的计算机系统构成。10.2. 应用于华东电网的故障信息处理系统应满足华东电网继电保护和故障信息处理系统技术规范(试行稿)的要求。10.3. 故障信息系统中的主站系统由调度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厂站系统由安装厂(站)所属供电公司(供电局)、发电厂、超高压公司(局)负责运行管理。10.4. 主站系统的运行管理10.4.1. 华东网调负责主
47、站系统设备的技术管理、日常运行维护,并建立设备台帐。10.4.2. 通过对通道状况的检查或厂站系统自动上传的设备运行状况汇总,若发现现场设备如保护、故障录波器等装置缺陷时,华东网调将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消缺处理。10.4.3. 负责检查各厂站所传送的概要信息,在此基础上对主站所收集的录波器、保护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有保存价值的信息进行编号、归类、存档,并及时删除无保存价值的信息。10.4.4. 定期检查故障信息系统的通信情况,在发现通道异常或无法与厂站设备进行通信时应及时通知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消缺处理。10.4.5. 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负责对各厂站系统所传送的信息或从各厂站系统所读取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及时将故障情况初步分析结果告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事故或异常。对故障文件进行建档,以打印输出和电子备份两种方式保存故障信息,并根据需要利用后台分析软件对故障信息进行详细分析计算,给出相应的报告。10.4.6. 在调度端与厂站系统进行通讯时,只能进行相关信息的读取,不得对厂站系统内任何设备进行写的操作。10.5. 厂站系统的运行管理10.5.1. 各供电公司(供电局)、发电厂、超高压公司(局)继电保护部门负责厂站系统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厂站继电保护人员应熟悉厂站系统工作的基本原理、性能和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