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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堤防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一、目 的为规范堤防工程工程变更监理工作,使工程变更监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实施细则。二、范 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堤防工程的工程变更监理工作。三、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审查,签署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的一切工程变更指令。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完成工程变更监理具体工作。四、工程变更条件与内容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与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合同目标而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作出的变更与修改。4.1 监理机构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
2、知或建议:(1) 执行项目法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2) 设计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3)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1) 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工作的数量;(2) 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3) 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4) 改变部分工程的高程、基线、位置和尺寸;(5) 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6) 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
3、或时间安排。五、工程变更处理程序与要求5.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5.2 监理机构在接受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通知或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建议后,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1) 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2) 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经济性进行审查;(3) 对变更项目的施工
4、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的影响进行审查。5.3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根据项目法人授权,批准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设计变更文件和必要的附件等内容。5.4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时遵循的基本原则:(1)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2) 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靠,安全可靠;(3) 工程变更有利于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4) 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经济合理,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5) 工程
5、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延迟。5.5 施工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后(1) 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2) 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施工单位所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单位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提出理由,申报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5.6 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审查、批准权限及审批程序,还应同时受工程建设监理
6、合同文件规定和项目法人授权的约束,并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5.7 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六、工程变更的申报内容与要求6.1 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2)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 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的合同价格,以及引起对施工项目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额);(4) 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5) 为对工程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
7、而向监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6.2 设计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的内容与要求,项目法人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7.1条内容要求执行。6.3 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项目法人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施工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1) 设计修改通知应在施工实施前10天提出。(2) 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施工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七、工程变更的合同支付7.1 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
8、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1) 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2) 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3) 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确定;或由施工单位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与批准;(4) 经协商仍长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机构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通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后执行。7.2 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7.3 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7.4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7.5 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索赔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合同索赔监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