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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质量量平安信息发布制度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农产质量量平安情况,客观发布农产质量量平安信息,正确引导言论,维护消费者和农民正当权益,推进农业各产业健康开展,按照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发布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农业部新闻发布制度、农业部农产质量量平安事件应急工作组工作方案和农业部关于印发lt;国家严峻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布农产质量量平安信息。二、发布原那么农产质量量平安信息发布应遵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握时机、及时主动,精确全面、客观公正,严格程序、注重效果“的原那么,有利于加强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有
2、利于正确引导言论和市场消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农民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推进农业各产业健康开展。三、发布内容(一)发布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工作信息。农业部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质量量平安例行监测、监视抽查、专项监测等农产质量量平安方面的信息。必要时,发布农产质量量平安预警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公布本辖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质量量平安监测、监视抽查信息。(二)发布农产质量量平安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农产质量量平安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按照国家严峻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和农业部农产质量量平安应急事件工作组工作方案要求,按程序及时报告、处置和发布。(三)发布农产品科
3、学平安消费信息。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怀的热点征询题,组织专家及各有关方面,开展科学宣传报道,普及农产质量量平安根本知识,正确引导科学消费。对可能阻碍农产品正常消费销售秩序的不实信息,缺乏科学按照的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正确引导社会言论。四、发布方式(一)定期发布。农业部分别在2、4、9和12月份,通过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央电视台七频道农业节目等媒体对外发布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工作信息。同时,在中央主要媒体上择要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公布本辖区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工作信息。详细发布时间和方式自行确定。(二)应急事件发布。发生农产质量量平安事件并
4、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后,事发地省级农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及事件的预防、操纵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通报有关情况,或安排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发布精确、权威信息。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平安和农业产业开展的重要信息,发布前要通过专家论证。(三)加强农产品科学平安消费信息发布工作。不定期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培训或在报刊上开拓专题、专栏,进展农产质量量平安科普知识宣传。同时,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提高农产质量量平安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加强与消费者沟通,不断提高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工作的公信力。五、发布程序(一)农业部定期或不定期农产质量量平安信息发布程序。需要统一对外发
5、布的信息,由办公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组织有关司局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信息由各司局按照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确定发布内容、方式和时间,经会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办公厅,报部领导审签后,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的名义对外发布。(二)农产质量量平安应急事件信息发布程序。农产质量量平安应急事件发生后,按照农业部应急工作方案,各地农业行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应急工作组,启动应急程序,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司局向应急组组长、副组长及分管部门领导提供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和处置建议。由农业部应急工作组宣传信息组拟定新闻通稿等材料,会签办公厅,经部领导审签后,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发布。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
6、地点农产质量量平安应急事件工作方案,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六、发布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实在加强领导,按照统一指挥,各负其责,信息精确,反响快速“的工作要求,履行好农业部门农产质量量平安信息发布这一重要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治理机制,完善治理制度,快反响、快节拍、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各项工作。(二)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农业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信息搜集和处置等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加强农产质量量平安信息的搜集、评价、处置和发布等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专门单位和人员。要多渠道、多方位搜集信息,全面掌握农产质量量平安工作动态。各地发布的农产质量量平安例行监测、监视
7、抽查等监管工作信息,要定期报送农业部;农产质量量平安应急事件信息,按要求在24小时内上报农业部;其它重要农产质量量平安信息,也应随时报送农业部。(三)健全专家征询队伍。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质检队伍的作用,健全专家征询队伍,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科学评价、解读相关科学消费知识等工作。(四)正确引导社会言论。在积极主动、客观科学宣传农产质量量平安情况的同时,关于一些负面信息或不实报道,要迅速采取措施,及时精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言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和消除新闻炒作造成的负面阻碍。(五)公布举报。农业部受理举报:010-62122266转4047,62131998(已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信息发布程序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制度执行。本方案自2007年4月27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