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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留样制度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供餐对象、供餐人数、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有关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二、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三、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四、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五、为保证留样食品检测时的准确性,另要注意一是取存食品过程时不要被污染(用经消毒的取样工用具,操作过程不得有污染); 二是留样容器一定要保持密封,不能有漏缝;三是注意留样量要达到要求;四是注意待留样食品冷却后,及时放入0-8专用冷藏冰箱内,禁止冷冻;五是应按期限要求保留。过期再进行处理。六、如进餐者有异常,立即封存留样食品,以备送食品检测部门查验。七、承担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