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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4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以下
2、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坚持培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各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除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外)。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工作。第四条 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
3、门官网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下称“省考试机构”)由省应急管理厅确定。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具体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由各市应急管理局确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各级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第六条 省考试机构职责:(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管理制度;(二)组织或委托相关地市进行全省考务人员业务考核,并建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评人员库;(三)承担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及省级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四)组
4、织指导我省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编写和考试试题库建设工作;(五)指导、监督市考试机构的工作;(六)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市考试机构职责:(一)制定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含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管理工作;(二)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设置考试点,并将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四)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的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更改的核实工作;(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工作;(六)每半
5、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的基本情况、培训机构学员报考情况以及考试通过率等信息,供社会查询参考;(七)接受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八)承担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考试点职责:(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场所、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三)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做好考试视频监控数据存储备份和视频监控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将考试信息录入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资格考核信息平台;(四)接受所属考试机构的组织管理,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经向所属考试机构报告,也可承担其他地市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考试工作。第三章 考试标准
6、及方式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执行,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一般在考试点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信息平台进行闭卷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标准执行,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一般在考试点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信息平台进行闭卷考试。特殊情况经省级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7、,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操作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现场进行考核评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第十一条考试不合格的,在成绩公布之日后30日内,由考试机构安排补考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成绩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第四章 考务管理第十二条 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考试题库按照规定比例由国家题库、省题库组成。考试试卷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或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第十三条 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申请情况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于每
8、月25日前将下月考试计划报省考试机构备案,以便省考试机构组织巡考。第十四条 市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公示。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报名受理工作。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报考人员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确定考试安排,并通知考试点,同时制作准考证,向参加考试人员发放。考试点按照考试安排组织实施考试,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第十六条考核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加强考务管理,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9、组织实施考试,按照安徽省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管理办法邀请考评专家或考评员进行监考,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档案管理,对考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考试违纪处理规定(附件1)进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五章 发证与管理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后,并符合相关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颁发相应类别的考核
10、合格证。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均分为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一一对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体证书由考核发证部门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制作,根据取证人需要核发。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由考核发证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具体的考试受理、审核、考核、发证工作程序和规则由各考核发证部门按
11、照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后,原证书收回。补发、换发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在
12、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 考核机构和考试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的考试信息,并按规定登入全国和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批准,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由考核发证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申请人被吊销有关证书的自吊销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核合格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批准,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考核合格证。作出以上处理的部门应当记录处理情况。第二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相关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考核发证部门。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要求
14、或组织考试不力的,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情况,以考促培,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体系建设资金投入,规范考试点建设,鼓励建设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培训考试基地。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申请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
15、申请延期、复审应当进行的各种方式的考试。本细则所称考务人员是指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评人员、信息系统维护人员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各个环节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与本细则冲突的适用本细则。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2.考试点建设标准(公共要求)安徽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1月 日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一、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
16、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二、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考试机构官网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17、的;(五)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六)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三、监考人员、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地点的;(二)提示考试人员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的违纪行为。四、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参与或所属单位组织培训的
18、,考试机构应当停止该考务人员参与考试工作。被做出停止参与考试处理的考务人员自停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五、题库编写及审定专家和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应急管理部门或所属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停止参与考试工作以及其他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二)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三)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四)考评人员不按照考核标准等规定进行评分的;(五)考务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19、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六)考务人员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地点的;(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前款规定,有关人员被作出停止参与考试工作处理的,自停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编写、审定以及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直接主管人员负有责任的,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所属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主管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省题库或考试题目泄漏的,考试机构应当作废相关考试成绩,并另行出题或组卷考试;已经发放有关证书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六、考试点有下
20、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三)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四)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五)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的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六)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地点的;(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委托被取消资格的考试点组织安全生产
21、资格考试。七、考试人员对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题库编写及审定专家和考务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决定作出机构申请复核。必要时可向考试机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考试机构应将本机构及其考试点作出的处理决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告考生的违纪处理情况。附件2考试点建设标准(公共要求)一、人员配备考试点应配备不少于5名考务工作人员。二、办公场所考试点应设置考务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个人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三、考试场所(一)基本要求1.考试点应设置不少于1个固定的计算机考试考场;设置不少于1个相
22、应特种作业实操考试考场。2.考试点应安装全省统一的远程视频监控监考系统,配备相应的监控监考设备。3.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4.考试场所应设置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并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流程、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试人员注意事项等。5.考试场所应设置有考试人员咨询处、考试人员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6.考试现场应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等。(二)计算机考试考场基本设置1.考试计算机房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2.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并留有足够的备用电脑,各考位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3.每间计算机考场应安装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三)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1.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应符合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操考试标准。考场设备设施应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2.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配备相应设备、器材。3.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全覆盖录像。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监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