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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安县乐达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安县乐达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公安县狮子口镇解放街。公司住所发生变更的,须事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四条 公司性质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 校长:甘永坤。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宏霞。 第七条 公司办学宗旨:解放家长,让学生爱上学习,收获成长。 第八条 公司由乐达等共计1个举办者出资设立。举办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
2、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九条 办学规模: 412平方米,同一时段培训人数不超过100人。 第十条 办学层次:普通非学历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及类型:非全日制非寄宿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办学范围:狮子口镇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营业期限:长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举办者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举办者姓名:徐宏霞名称:公安县乐达培训学
3、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 :50万元出资方式 :个人出资时间 :2020年12月27日 第十六条 公司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一览表。 数额 :50万元来源 :自有资本性质: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室 :3间 租赁 教学场所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理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置举办者名册,记载举办者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
4、明书编号。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九条 举办者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查阅公司章程、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 三、根据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派遣或更换理事人选;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二、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二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举办者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举办者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
5、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公司教学、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理事会、校长,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校长室、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校长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理事会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
6、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理事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理事、校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理事或者校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7、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理事或者聘任校长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理事、校长。 第三十条 理事、校长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理事、校长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理事、校长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理事、校长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资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理事、校长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举办者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理事、校长不得自营或者
8、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理事会、校长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公司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决定校长的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长的提名,决定聘任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筹集办学经费; 八、审核公司预算、决算;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9、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以及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做出上述第一、三、五、八、十项决定时,应当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公司首届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对理事会
10、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向理事会提名聘任财务负责人人选; 四、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理事、校长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
11、报告,送交理事会及举办者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四十二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举办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第四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12、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公司的理事会做出决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由举办者做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3、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
14、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举办者按照的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理事会。 第五十条 公司章程经举办者及全体理事签字盖章生效。 第五十一条 经理事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徐宏霞理事签字: 徐宏霞法定代表人签字: 徐宏霞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