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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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南宁”乡村建设,促进我市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在全市逐步探索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厅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乡村规划师是指通过多种形式聘请任职的驻镇乡村规划管理人员,从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方案策划、工艺培训等方面提供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为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第三条 南宁市辖各县区的乡镇,以及含有乡

2、村规划管理职能的开发区和街道办的区域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2020年,全市范围内每个县(区)至少选取1个试点,开展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试点。2022年,各县(区)全面推行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2025年,实现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化、常态化。第二章 履职方式与标准第五条 乡村规划师的履职方式:(一)开展定期走访乡村规划师定期到村实地走访,每月走访调研责任区的村庄规划基本情况,巡查记录各乡镇内违反规划的建设,按照规定提出相关整改办法。有必要的可召开座谈会,与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交流沟通。(二)日常联系沟通乡村规划师在平时应与各村委保持联系,关注责任区相关情况,就规划相关问题为村民解答疑问,对责任范

3、围内反映的规划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参与协调,协助推进问题的解决。协助村庄规划的公众参与工作。(三)协助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乡村规划师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协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本乡镇各村庄规划,并协助将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批,按时按量完成村庄规划工作。(四)指导建房报批按照村庄规划指导农民建房选址和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建设用地范围,明确建筑位置、面积、层数、风貌和户型设计。(五)监督检查规划违法行为参与监督检查规划违法行为,对规划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就相关工作向县(区)政府和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报告。第六条 具体工作标准:(

4、一)原则上每个月到所驻乡镇的每个行政村走访不少不少于1次,向村委会了解近期该村和村民的规划建设需求。(二)深入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原则上每月到开展规划编制的村庄调研的时间不少于3天,按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协调。(三)深入参与农房管控工作,对新建农房进行指导。(四)加强宣传和培训,在日常工作宣传的基础上,每年在编制或计划编制村庄规划的行政村开展不少于1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专题宣传和培训。(五)乡村规划师应填写走访登记表,记录每次走访时间、工作内容、涉及人员、涉及事项、工作建议等内容,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六)每季度末前提交工作汇报,主要汇报实地调研

5、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农房管控进展情况等工作,每年12月提交履职报告。(七)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乡村规划业务工作。 第七条 为保证履行职责的时间和质量,乡村规划师原则上每个月驻所服务的乡镇时间不少于7天。驻乡镇期间,原则上按当地行政班时间工作,如由于工作量大,在常规工作时间内难以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则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确保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第三章 选聘方式与条件第八条 乡村规划师的选聘方式应根据各县(区)的需求与实际情况,充分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挖掘现有智力资源,因地制宜选择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第九条 可采用社会招聘、选派挂职、村民推举、退休人员

6、返聘,以及志愿服务、党组织共建等多种方式进行选聘,可以由企事业单位、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组织团队服务,也可以选聘专业人员开展个体服务;优先选聘熟悉当地风俗民情的专业人员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乡贤能人作为乡村规划师,鼓励乡村规划师开展专职服务。第十条 乡村规划师聘用期限可结合聘用方式和乡镇实际需求而定。社会招聘的原则上不低于2年,其他选聘方式的原则上不低于1年。对于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聘用期满后可续聘。第十一条 各县(区)平均每个乡镇应至少配备1名乡村规划师。第十二条 选聘方式(一)社会招聘1.由县(区)政府部门牵头组织招聘。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

7、所在乡镇政府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2.由各县(区)按程序确定设计院和大专院校等乡村规划师服务工作合作单位,由合作单位牵头组织招聘。合作单位牵头组织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和所在乡镇政府等单位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二)其他选聘方式1.对于采用选派挂职、志愿服务、村民推举、退休人员返聘等方式选聘的乡村规划师,由县(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按程序组织开展。2.无偿选聘方式,如有相关设计院和大专院校等单位和个体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意愿通过各种无偿形式参加乡村规划师服务,由县(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体人员开展,为保证服务质量,应对拟作为乡村规划师的人选

8、比照公开招聘的条件进行审核,达到条件后方可入选,具体形式由各县区自行研究确定。第十三条 选聘条件(一)热爱乡村规划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二)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三)学历和专业条件:乡村规划师选聘的专业范围,可根据乡镇实际需求而定。社会招聘的乡村规划师,优先选聘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园林等相关专业领域人才,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采用选派挂职、退休人员返聘、聘用乡贤能人等方式选聘的乡村规划师,尽可能优先考虑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下,男女不限(退休返聘人员除外)。(五)各县(

9、区)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的选聘条件。第四章 工作待遇第十四条 乡村规划师与各县(区)自然资源局或各县(区)乡村规划师服务工作合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乡村规划师,原则上薪资实行基本工资+专项绩效奖励,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建议可考虑根据应聘者的职称级别、应聘的镇所含自然村的数量、距离远近等设置相关系数计算薪资。具体规则和标准由各县(区)根据自身情况研究确定。第十五条 通过社会招聘、志愿服务、村民推举、退休人员返聘形式聘请任职的乡村规划师,薪资水平可参考同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薪资水平合理确定;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挂职的乡村规划师,应按现行工资政策落实待遇。第十六

10、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在职称评审、相关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方面,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和支持。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且符合招考岗位条件的乡村规划师,参加县(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事业单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五章 工作管理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监督各县(区)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实施情况,协调解决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负责统筹全市乡村规划师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负责组织评选优秀乡村规划师。第十八条 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师的具体管理,包括选聘、任免、考核

11、、动态管理等事项,确保乡村规划师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日常管理,包括履职情况、工作纪律、廉政建设、评优推选等,同时为乡村规划师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尊重其专业意见,激发和保护其工作热情。第十九条 乡村规划师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推选为优秀乡村规划师,表现突出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采购服务工作中作为加分条件,并进行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第二十条 乡村规划师不得以乡村规划师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第二十一条 社会招聘的

12、乡村规划师因聘用问题引发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乡村规划师挂点的服务质量和工作延续性,原则上乡村规划师在任期内不能离职,确实由于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离职的,按程序报经报牵头组织选聘的单位研究,同意后方可离职。第六章 工作保障第二十三条 县(区)自然资源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以及各乡镇政府、各村委应为乡村规划师提供必要的工作依据、工作条件和基础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应为乡村规划师住宿、下乡等提供必要保障。县(区)自然资源局具体指导乡村规划师开展工作,搭建协作平台,帮助乡村规划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不得向乡村规划师安排其他与职责无关的工作。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乡村规划师待遇,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解决,专款专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标交易收入可优先安排乡村规划师工作经费。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尽事宜,各县(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厅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7号)精神,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细化开展相关工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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