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重点要求及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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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重点要求及实施细则1.1 防止承压设备超压1.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1.1.2 各发电企业应根据本企业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至少包括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1.1.3 应将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各种压力容器的

2、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爆破片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更换。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的选型、安装等应满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中相关条款要求。1.1.4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连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期间,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1.1.5 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

3、709号)的要求。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1.1.6 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中相关条款规定,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维修。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者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密封时,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提出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且经过总工程师批准。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并且持证上岗,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1.1.7 对需要进行耐压试验且现场条件满足试验条件

4、的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中相关条款要求进行。1.1.8 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1.1.9 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1.1.10 高压加热器等换热容器,应防止因水侧换热管泄漏导致的汽侧容器筒体的冲刷减薄。换热管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发现换热管存在贯穿性缺陷或减薄量超标时应及时进行更换或堵管等措施,全面检验时应增加对水位附近的筒体减薄的检查内容。1.1.11 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1.1.12

5、 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应当配置诸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防止倒灌的装置;液氯钢瓶、液氨钢瓶、溶解乙炔气瓶、氧气瓶等气瓶存放及使用场所的温度、存放环境及存放间距等防护措施等应符合要求;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气瓶的剩余压力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中相关条款规定。1.1.13 气瓶胶管不得错装,应使用满足工作要求的合格胶管,存在变质老化、脆裂、漏气的胶管以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1.1.14 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气瓶在户外使用必须竖直放置,不得放置阳光下暴晒,必须放在阴凉处。

6、1.1.15 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气瓶不得混放,不得在一起搬运。1.2 防止氢罐爆炸事故1.2.1 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连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在线氢中氧量、氧中氢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1.2.2 对制氢系统及氢罐的检修要进行可靠的隔离。1.2.3 氢罐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1.2.4 运行10年的氢罐,应重点检查氢罐的外形、内壁,筒体尤其是上下封头不应出现鼓包和变形现象,如内壁存在氢致开裂或氢脆现象应进行更换或对其使用性能进行评估。1.2.5 制氢站内氢罐及压缩空气储罐应设有合格的导静电装置,

7、且应设置合格的避雷针,防止因静电集聚或雷电导致氢罐爆炸事故。1.3 加强压力容器注册登记管理1.3.1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中相关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1.3.2 对压力容器的管理,不仅要满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技术条款的要求,还要满足有关特种设备在法律法规程序上的要求。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有其管理部门同意报告,技术档案内容应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中相关要求。1.3.3 应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8、中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验、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1.3.4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求及职责应参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1.3.5 应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中相关规定要求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开展每年一次的年度检查和每月一次的定期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参照该规则要求做好记录,年度检查按照该规则附件格式出具年度检查报告。1.3.6 应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9、中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的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等的申请变更登记工作以及报废注销工作。1.4 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1.4.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的要求对本企业已注册的压力容器开展定期检验工作。1.4.2 火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对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检查,特别应对蒸汽进口附件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的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1.4.3 严禁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它构件,若涉及在压力容器筒壁上进行开孔或修理等作业的则视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0、TSGR0004-2009)中的“改造和重大维修”,与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该规程3.14.1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补焊等改造与重大维修工作一样按照该规程有关要求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后,施工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移交改造或重大维修资料。1.4.4 停用超过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需进行再检验,检验合格才能启用,当出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中1.5条规定条款之一的情况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使用单位无法实施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机构负责检验。1.4.5 在订购压力容器前,应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

11、进行审核,加强对所购容器的质量验收,必要时委派技术人员进行驻厂监造,特别应参加容器水压试验等重要项目验收见证。其供货产品在交货时必须附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中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所有设计资料和制造资料。压力容器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移交该规则中规定的安装竣工资料。1.4.6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者材质劣化时,应参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中有关条款规定进行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对安全状况评定为4级的压力容器应安排计划进行更换,对安全状况评定为5级的压力容器则应停止使用,立即更换。1.4.7 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中第九条中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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