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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矿山安全知识问答 矿山安全管理 1、什么是安全生产? 答: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危险因素,防止伤亡事故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2、什么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答:“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部门对安全生产要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
2、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行业管理主要体现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行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业安全工作的管理。国家监察主要指的是国家授权有关政府部门代表国家根据国家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群众监督是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新的经济体制的
3、建立,群众监督的内涵也在扩大,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等对安全生产共同起监督作用。劳动者遵章守纪是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安全工作的基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中涉及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的专章和条目有: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中
4、有以下规定: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获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5、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有以下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
6、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有以
7、下规定: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8、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还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规定。 5、什么是矿山安全规程? 答:矿山安全规程是国务院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所作的行业具体规定。 矿山安全规程属于法律规范。它是由国家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矿山安全生产的法规,是保障矿山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矿山企业发展必须遵守的准则。各类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
9、管部门,无论是计划、地质、设计、基建,还是生产、制造、干部、劳资、财务、供应、科研、教育、卫生等工作,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山行业的安全规程,各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对贯彻执行矿山安全规程负全面责任。 目前,各矿山行业制定的矿山安全规程主要有: 1992年,能源部颁布煤矿安全规程; 1987年4月,煤炭部颁布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1983年6月3日,煤炭部颁布露天煤矿爆破工作规程; 1988年3月12日,冶金部颁布选矿安全规程; 1990年4月28日,冶金部、有色总公司、劳动部联合颁布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1983年4月26日,冶金部颁布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 1981年1
10、2月14日,化工部颁布化学矿山安全规程(试行); 1983年6月9日,建材总局颁布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 1983年4月9日,地矿部颁布矿山安全条件实施细则; 6、什么是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我国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答: 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指国家法规授权在国家某一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督机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和有关机关履行矿山安全职责和执行矿山安全法规、政策和方针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和征诫的工作。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对国家矿山安全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矿山安全包括如下内容: (1)
11、 这种监督是一种强制性的监督。 各级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具有一定的强制权限,具有对监督对象即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揭露、纠正、惩诫其违章失职行为的职责,以保证矿山安全法等有关矿山安全法规、政策的执行。 (2)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并运用国家行政权力进行的。 第一,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具有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其设置原则、领导体制、职责权限、监督人员的任免等都是由国家法律规范所确定,不同于一般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它虽然与被监督的对象没有职务上下级的关系,但是依据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两者之间构成行政执法机构与法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
12、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执行监督任务。 第二,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活动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的,是向政府负责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不受用人方面或被用人方面的约束,具有公正的第三方的特征。 第三,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的活动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进行的。它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确定力、约束力和强制力。因而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和国家强制干预的特征。 第四,国家矿山安全监督过程是有组织地实现监督目的的过程,是系统地发挥监督职能的过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执法过程。最终目的是为保护矿山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 7、什么是“三同时”,矿山安全法是如何
13、规定的? 答:“三同时”是197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工矿企业的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有关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的概括。具体的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建设工程的“三同时”在第六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矿山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有什么规定? 答:矿山安全法第26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
14、得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法第40条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9、矿山建设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如何进行? 答:矿山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还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措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目前,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分级参加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属于国家组织审批建设的矿山建设项目,由国务院的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