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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当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促进一区多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发展定位和产业总体布局要求。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的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
2、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第一节 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第五条 支持条件(一)申报资金支持的绿色生态园区须符合以下条件:1.规划范围不少于40亩或建筑规模不少于3万平方米,实施地点须在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范围内;2.已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3.近三年内开工并建成的生态建设项目,须应用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不少于以下领域中5个领域:建筑节能、海绵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景观、生态智慧管控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地下综
3、合管廊、生态修复等。4.近三年内开工并建成且申报当年资金支持的生态建设项目不少于3个,涉及上述领域不少于2个。(二)对已获得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批复的申报项目,免除申报条件(一)中1、2的审核。(三)对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园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司或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范围内注册企业,且为项目出资方,出资金额须高于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第六条 支持金额对申报当年绿色生态园区资金支持的生态建设项目,按照每个项目中生态建设投资的40%给予支持,对每家申报单位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生态建设投资包括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的投入金额累计总
4、数。绿色生态园区建设资金已支持过的生态建设项目不予重复支持。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项目申报表;(二)生态园区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或相关评审会议纪要等复印件;(三)生态建设项目中应用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四)生态建设项目完工的文件材料及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五)相应园区获得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批复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牌匾照片;(六)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出资方需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及项目各出资单位共同签署的同意申报的书面材料;(七)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效益分析报告;(八)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
5、二节 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第八条 支持对象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存量土地及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第九条 支持条件(一)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类项目:1.申报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2.盘活土地为依法取得、产权清晰、无纠纷;3.改造利用方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园区产业定位,盘活后产业领域不在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之列;4.改造开发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5.项目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并已开工建设,对分期建设的项目以立项批复为准,同一立项不得重复申报。(二)存量空间资源内部整理改造类项目1.申报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2.被改造存量空间资源为合法建设,依法取得且产权清晰;
6、3.楼宇、厂房等存量空间资源改造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4.改造利用方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园区产业定位,盘活后入驻企业所属产业领域不在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之列;5.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第十条 支持金额对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类项目,给予项目盘活改造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支持。对存量空间资源内部整理改造类项目,盘活改造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资金;盘活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第十一
7、条 申报材料(一)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类项目1.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5.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7.改造面积不少于10亩的文件材料;8.三组盘活改造前后对比照片;9.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存量空间资源内部整理改造类项目1.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单位为楼宇、厂房产权人的,提供楼宇、厂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楼宇、厂房使用权的,提供楼宇、厂房土地使用证及租赁合同等文件复印件;4.改造面积不少于相应面积的文件材料;5.区级以
8、上部门对改造项目颁发的开展创新创业的授牌或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无相关授牌或批复文件的改造项目需提供改造后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文件材料;6.三组盘活改造前后对比照片;7.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节 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建设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特色园区、创新社区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特色园区是指围绕示范区“十三五”规划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产业特色鲜明、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产业园区。创新社区是指围绕“高精尖”发展方向,创新要素融合、服务体系完善,实现创新引领和协同的创新功能集聚区。第十三条 支持条件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应符合分园发展方向和特色定位,总建筑规模不
9、低于3万平方米,且运营管理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团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该项支持资金。(一)申请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批复资金支持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须符合以下条件:1.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或批复;2.授牌或批复对该园区特色发展定位或产业定位有明确要求。(二)申请特色产业聚集度资金支持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须符合以下条件:1.该园区已入驻企业楼宇面积占园区可租售楼宇面积比不低于80%;2.主导特色产业入驻企业楼宇面积占该园区已入驻企业楼宇面积比不低于60%。(三)申请资金支持的特色服务平台为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建设运营公司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
10、、入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业化、产业化平台或研发机构,提供技术研发和中试、检验测试、产业服务、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服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资金支持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服务该园区内企业超过30家;2.申请资金支持的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每年实际服务企业超过50家且服务园区外企业占服务企业总数超过30%;同时,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依托该平台组织面向全市、京津冀的特色领域产业对接活动5次以上或组织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特色领域大赛、论坛等活动。第十四条 支持金额(一)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批复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二)达到特色产业聚集度条件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
11、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三)对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设备购置或租赁、研发、人员、材料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平台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全额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资金支持。(四)对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按不超过设备购置或租赁、人员、材料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同一年度,每个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支持的平台原则上不多于2个,同一个平台原则上只支持一个方向。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一)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批复的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
12、家相关部门授牌或批复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及牌匾照片;4.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建设规划批复等相关文件复印件;5.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搭建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的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平台落地所在房屋权属或房屋购置或房屋租赁等合同或文件复印件;4.平台服务企业名录及相关服务合同复印件;5.平台搭建或运维费用等文件材料;6.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围绕特色产业搭建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平台服务企业名录及相关服务合同复印件;4.平台搭建或运维费用等文件材
13、料;5.活动组织照片等相关材料;6.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特色产业聚集度高的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标注有园区总建筑规模的规划批复文件等材料复印件;4.园区入驻企业清单及签约合同复印件;5.园区主导产业企业清单及签约合同复印件;6.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节 军民融合特色园建设第十六条 支持对象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军民融合特色园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单位。第十七条 支持条件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提供以下公共服务:(一)提供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常年与军方、军工单位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展示对接活动的服务场地;(二)有专人从事军
14、民融合项目和产业情况统计分析、需求信息征集和资源共享等工作,并提供专用办公场地、办公条件;(三)提供服务于军民融合活动的设施设备。第十八条 支持金额对符合条件的军民融合特色园,按不超过场地房租、设施设备购置、租赁、维护,人员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的50%,给予园区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一)项目申报表;(二)特色园军民融合企业、技术、产品等情况汇总表;(三)开展军民融合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照片等材料;(四)发生实际费用的票据等;(五)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节 引进落地“高精尖”项目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引进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5、“高精尖”产业项目的企业。第二十一条 支持条件(一)申报项目符合以下引进方式之一:1.从京外地区引进拥有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到分园投资建设的“高精尖”产业项目;2.我市中心城区高科技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到郊区分园实施产业化的项目;3.引进高校、科研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转移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到分园进行孵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二)项目申报单位在分园近两年落地注册并开展实际生产经营;(三)在研发、产业化和平台建设等方面有实际投资;(四)在带动区域发展等方面获得分园认可。第二十二条 支持金额项目已投入资金在2000万元到1亿元(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已投入资金超过1亿元的,给
16、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分园原则上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三)研发或产业化或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四)项目资金投入的文件材料;(五)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节 智慧园区建设第二十四条 支持对象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第二十五条 支持条件(一)项目的投资主体为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二)项目应符合智慧中关村顶层设计要求及申报指南中的支持方向;(三)已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且已通过专家评审;(四)申报项目应为项目征集之日前2-3年
17、内开展的项目,且已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投资资金合理并有相应支出凭证; (五)申报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注册用户不低于100个;2.项目上线运营时间不低于3个月;3.平台累计访问量不低于5000次。(六)项目资源成果可与智慧中关村相关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交换和整合。数据交换的流程和规则应遵循智慧中关村融合数据中心数据交换规范。第二十六条 支持金额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自身建设费用20%的比例,给予项目投资主体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过相关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三)项目建
18、议书或建设方案,含技术方案、工程实施方案、进度计划安排、资金预算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等;(四)项目商业计划书,含市场分析、商业模式、运营方式、财务分析、风险分析等; (五)系统运行状态的说明文件,包括系统使用情况报告或第三方测试报告、使用单位的辅助材料等,或原型系统的相关文档,包括需求分析、设计文档等;(六)满足智慧中关村顶层设计中确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与智慧中关村进行资源对接及服务融合的设计方案;(七)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节 人才住房保障第二十八条 支持对象服务示范区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第二十九条 支持条件(一)在全市范围内为中关
19、村示范区人才和青年创业者提供住房保障的项目;(二)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人才公租房项目须为市公租房体系内项目,且应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并已开工建设;(三)申请房租补贴支持的人才公租房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市公租房体系内的项目,实际租金不得高于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租金水平;2.市公租房体系以外,由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企业、中关村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机构改造、租赁的住宅公寓或青年人才公寓,须已完成改造、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30套。3.申报单位须建立配租机制,且已依据机制保障示范区人才实际入住。第三十条 支持金额(一)对纳入市公租房体系并用于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贷款,给予
20、贴息资金支持。原则上年度贴息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年度贷款利息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一个建设项目的贴息支持连续不超过3年。(二)对纳入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项目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给予房租资金支持。原则上年度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租金的40,且实际租金不高于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租金水平,年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对市公租房体系以外、已用于示范区人才住房保障的项目,经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确认后,参照本条第二款给予房租资金支持。第三十一条 申报材料(一)人才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类项目1.贷款贴息申请表;2.项目立项批复;3.(委托)贷款合同复印件。同一笔贷款连续申请贴息的,第二年
21、度起可不再提供(委托)贷款合同复印件;4.市级、区级政府或市区住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5.区级、园区人才公租房管理办法复印件;6.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房租补贴类项目1.房租补贴申请表;2.租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3.房屋出租情况报告;4.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租金水平的正式文件;5.区级、园区有关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正式文件复印件;6.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市公租房体系以外、已用于示范区人才住房保障项目1.房租补贴申请表;2.租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3.房屋出租情况报告;4.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单或改建验收报告;5.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节 “三城一区”及重
22、点功能区建设第三十二条 支持对象组织规划编制、实施科技创新与产业建设和实施重要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第三十三条 支持条件(一)支持项目需在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和“中国制造2025”创新引领示范区及其重点辐射区政策范围内;(二)项目符合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方向和要求。(三)申报主体牵头研究编制重点区域或重点专项规划,实施高水平研究机构、重大产业化示范、重大国际活动等科技创新与产业建设项目,建设重点交通、商务、居住、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项目,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项目。第三十四条 支持金额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非财政投入和政府采购部分
23、已投资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三十五条 申报材料(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规划编制资金支持项目需提交编制完成的规划方案文本以及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规划编制合同;申请重点科技创新与产业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提交科技创新平台和各类研发机构建设可研报告、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投资相关文件材料、项目市场潜力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申请重要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立项批复、项目施工建设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材料复印件;(四)项目投资额度文件材料;(五)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节 中心城区辐射带动郊区分园发展第三十六条 支持对象通过
24、区域合作在郊区分园转移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创新创业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等项目主体单位。第三十七条 支持条件(一)中心城区与郊区开展合作,申请支持项目应符合合作引导发展的产业方向;(二)中心城区及其分园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创新创业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等项目在郊区分园落地;(三)转移落地项目在郊区分园注册并实际运营或生产;(四)转移落地项目在研发、产业化或平台建设方面有实际资金投入。第三十八条 支持金额对中心城区到郊区分园转移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创新创业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等项目单位,按照不超过落地项目主体研发、产业化和平台建设资金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
25、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分园原则上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第三十九条 申报材料(一)中心城区与郊区、中心城区分园与郊区分园(战略)合作协议及利益协调机制;(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四)研发、产业化或平台建设等相关文件材料;(五)项目资金投入的文件材料;(六)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只能选取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其中一种支持方向,已获得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第四十一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一)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发布申报通知;(二)申报单
26、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和文件,并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三)分园管理机构对本分园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调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四)中关村管委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和费用审计、核验,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五)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支持方案,报请主任专题会审议;(六)经审议通过的拟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七)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资金支持单位签署协议,并将支持资金拨付至支持单位。第四十二条 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须按照与中关村管委会签订专项资金支持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权利
27、和义务。支持协议应当对支持资金使用要求、项目实施评价等事项做出约定。第四十三条 获得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和智慧园区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中关村管委会备案。上述项目因故撤销或建设内容变更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第四十四条 获得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第四十五条 对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创新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对中关村示范区创新主体在京津冀重点合作区域开展合作项目的资金支持实施细则另行制订。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