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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93年10月21日博碩士班委員會議草擬93年11月18日系務會議通過101年1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10年3月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 本實施辦法依據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 定之。第二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並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以下簡稱資格考核)之資格考試(筆試)者,由本系填寫博士班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通知書,送交註課組登錄,始得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第三條 本系資格考核包括資格考試(筆試)及論文初審(口試)二種方式。第四條 資格考試分為:必考科目:以專業科目為限。選考科目:可選考一般科目或以入學後已發表論文二篇取代。資格考試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申請參加考試者,於每年10月11日、3月10日前提出申請,考試日期由系排定。資格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二次為限。第五條 博士班研究生於通過資格考試、撰妥論文後,始得申請論文初審。論文初審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第六條 本資格考核相關試務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考核委員由校內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組成,委員應具備學位授予法規定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第七條 本實施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