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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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 总则1.1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按照“示范推广、急用先行、双码运行、成熟并轨”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我省的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为全省的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基础,提升地籍管理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1.2任务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和已有地

2、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等资料,完成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原有宗地地号的转换工作。1.2.1 已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并编制了宗地地号的区域,以原有街道、街坊为基础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按照要求制定宗地代码转换规则,通过计算机手段,统一转换原有宗地地号。1.2.2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以外的区域,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要求,编制宗地代码。同时应做好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外地籍区界线的衔接。2 基本概念2.1宗地代码。即宗地统一代码,指按一定的规则赋予宗地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2.2县级行政区划。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确定的县级行政区划为准。2.3地籍区。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以乡(镇)、街道为基础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2.4地籍子区。在地籍区范围内,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土地管理区域。2.5宗地。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2.6土地权属类型编码。由土地所有权类型和宗地特征码组成。根据宗地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编制宗地土地所有权类型码;根据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特征编制宗地特征码。2.7宗地号。在地籍子区范围内,按照宗地所处的位置,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编制的宗地顺序

4、号。2.8宗地代码组成。宗地代码由19位数字和字符组成。结构如下: 宗地号 土地权属类型 地籍子区 地籍区 县级行政区划3 工作原则3.1统一性原则。全省统一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开展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统一划定地籍区、地籍子区。3.2唯一性原则。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一个宗地代码对应一宗地,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3.3稳定性原则。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地籍区、地籍子区一经划定,其数量和界线应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状地物的变化而调整。3.4连续性原则。宗地代码编制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区域成果的完整性,尽量保持已有土地登记

5、成果的连续性。3.5扩展性原则。在宗地代码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应建立土地转用、征收以及转让、流转等引起的新设、分割、合并宗地代码编制扩展规则。4 主要依据4.1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号)4.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函发20121354号)4.4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4.5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豫土集办发20125号)4.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1318号)5 技术路线收集整理工作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

6、发证等资料,编制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底图,充分继承原有街道街坊、乡(镇)行政村界线,科学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确定宗地代码编制规则,采用信息化技术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的编制和转换,逐步启用宗地统一代码。6编制范围的确定6.1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元统一编制,其范围界线应以县际权属界线接边成果为基础确定,并保持界线闭合、连续、完整。6.2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市本级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内,各区的县级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范围界线应参照行政区划界线,按照原有成果划分的街道、街坊界线确定。6.3县级行政辖区应包括原隶属于本辖区现划出的高新区、开发区、新区、工业集聚区等单独管理的区域。6.4岛

7、状“飞地”由其所在的县(市、区)统一编制宗地代码;因第二次土地调查县级行政界线形成的半岛状“飞地”应组织县际权属界线接边后,按照其实际归属状况统一编制宗地代码。6.5因县级行政区划界线分割现有国有土地宗地的,以县级行政区划界线为准分宗。6.6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中县级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确定的6位行政区划代码为编码。7 地籍区的确定7.1 地籍区的划分7.1.1 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将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称为街道地籍区,将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外称为乡镇地籍区;对于已登记发证的高速公路、铁路等线状地物用地称为特殊

8、地籍区。7.1.2街道地籍区按照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确定的街道范围划分地籍区,其界线以原街道界线为准确定。7.1.3乡镇地籍区原则上以乡(镇、街道)范围进行划分,地籍区界线采用其行政区划界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的,地籍区界线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并结合明显线状地物确定。7.1.4已登记发证的高速公路、铁路等线状地物,以及有需要单独设立地籍区的其他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可划为特殊地籍区,其界线采用线状地物宗地界线。特殊地籍区分割其他地籍区界线的,以直线连接分割点保持其他地籍区界线的连续,特殊地籍区与其他地籍区不发生关联,以保证其他地籍区的完整。7.1.5未包含在已

9、划定的地籍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如林场、农场、矿区等),应以连片的范围设立单独地籍区,地籍区界线以划分的乡镇地籍区和街道地籍区界线为准7.1.6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城镇地籍调查未确定范围或者确定的范围未以实地地物为准的,应根据实际调查结果确定的宗地界线,结合明显的地物确定范围界线,再划分地籍区。7.1.7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单独划分宗地的公路两侧土地分属不同乡镇农民集体的,乡镇地籍区界线应按公路宗地一侧界线调整,以保证公路宗地的完整,位于同一地籍区内。7.1.8 单独管理的高新区、开发区以及新区和工业集聚区等,由原隶属的县级行政辖区,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统一划分地籍区,成果移交相

10、应的管理部门。7.1.9地籍区界线仅作为土地登记和地籍管理的工作界线,不作为划分行政区和权属界线的依据。7.1.10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统一划定地籍区。7.1.7位于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外结合部两侧的街道地籍区与其他地籍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已经完成的,其地籍区界线应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进行相应的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未完成的,地籍区界线应结合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界线、线状地物确定。7.1.8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单独划分宗地的公路两侧土地分属不同乡镇农民集体的,乡镇地籍区界线应按公路宗地一侧界线调整,

11、以保证公路宗地的完整,位于同一地籍区内。7.1.9 单独管理的高新区、开发区以及新区和工业集聚区等,由原隶属的县级行政辖区,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统一划分地籍区,成果移交相应的管理部门。7.1.10 地籍区界线仅作为土地登记和地籍管理的工作界线,不作为划分行政区和权属界线的依据。7.1.11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统一划定地籍区。7.2 地籍区代码编制7.2.1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根据“先街道地籍区、后乡镇地籍区、再其他地籍区”的原则,编制地籍区代码。地籍区代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范围为001至999。地籍区代码必须保证唯一性,不得重复。制作地籍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见

12、附件1)。7.2.2 街道地籍区代码编制。原街道代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且不重复的,可直接将原街道代码作为地籍区代码;原街道代码不足3位阿拉伯数字的,在原街道代码前加“0”补齐后,作为地籍区代码;原街道代码重复或者加“0”补齐后重复的,应保留其中一个街道代码作为地籍区代码,其余的在街道地籍区代码最大码后续编。7.2.3 乡镇地籍区代码编制。街道地籍区代码编制完成后,再编制乡镇地籍区代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预编的地籍区代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且与编制完成的街道地籍区代码不重复的,可直接作为乡镇地籍区代码;与编制完成的街道地籍区代码重复的,预编地籍区代码不再使用,并在编制的乡镇地籍区代码最大码后

13、续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时未预编地籍区代码,或者预编地籍区代码重复过多的,所有预编地籍区代码不再使用,并在编制完成的街道地籍区代码最大码后重新编制乡镇地籍区代码。7.2.4 特殊地籍区代码统一配置为999。7.2.5 无独立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等行政管理区域,其地籍区代码应在相关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统一编制,避免重复。7.3 其他7.3.1位于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外结合部两侧的街道地籍区与其他地籍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已经完成的,其地籍区界线应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宗地界线向外进行相应的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未完成的,地籍区界线应结合原

14、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界线、线状地物确定。地籍区代码保持不变。7.3.2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市本级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的,应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所辖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地籍区代码,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分街道地籍区和编制街道地籍区代码,并将街道地籍区编码结果移交各区;各区负责乡镇地籍区和其他地籍区编制工作,确保各区及单独管理区域地籍区代码唯一,不重不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市本级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的,应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所辖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地籍区代码,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分街道地籍区和编制街道地籍区代码,并将街道地籍区编码结果移交各区;各区负责乡镇地籍区和其

15、他地籍区编制工作,确保各区及单独管理区域地籍区代码唯一,不重不漏。8 地籍子区的确定8.1地籍子区的划分8.1.1 在已经划定的地籍区范围内,分别按照街坊和行政村界线,同时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地籍子区。8.1.2 街道地籍区内,沿用原街坊范围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子区界线以原街坊界线为准确定。8.1.3 乡镇地籍区内,以行政村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明显线状地物情况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子区界线以行政村界线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为准确定。8.1.4 特殊地籍区内,可按照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的顺序,分别划分地籍子区。8.1.5街道地籍区和乡镇地籍区内,未包含在已划定

16、的地籍子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以连片的范围设立单独地籍子区,地籍子区界线以其他地籍子区界线为准。8.1.6 单独地籍区内,可不再划分多个地籍子区,也可根据需要,以实地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多个地籍子区。8.1.7 地籍子区界线仅作为地籍管理的工作界线,不作为划分行政区划和权属界线的依据。8.1.8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统一划定地籍子区。8.2地籍子区代码的确定8.2.1 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范围为001至999。同一地籍区内,地籍子区代码不得重复,保证唯一性。制作地籍子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见附件1)。8.2.2 街道地籍区内已有街坊代

17、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的,可直接引用作为地籍子区代码;已有街坊代码不足3位阿拉伯数字的,在原街坊代码前加“0”补齐3位后,作为地籍子区代码;原街坊代码重复或者加“0”后重复的,应保留一个街坊代码作为地籍子区代码,其他代码在最大码后续编新的地籍子区代码。8.2.3 乡镇地籍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预编的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且不重复的,可直接作为地籍子区代码;预编的地籍子区代码重复的,预编地籍子区代码不再使用,从001开始重新编制地籍子区代码。8.2.4特殊地籍区内,按照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的顺序,分别赋予地籍子区代码001、002、003、004、005等。8.2.5 单独

18、地籍区内,划分一个地籍子区的,地籍子区代码统一配置为000。8.3 其他8.3.1街道地籍区内部不与其他地籍区相连的地籍子区,保持原街坊界线、街坊代码不变。与其他地籍区相连的地籍子区,应结合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界线、线状地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的宗地界线向外调整地籍子区界线,并保持原街坊代码不变。8.3.2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分街道地籍区和编制街道地籍区代码的,同时应负责街道地籍区范围内地籍子区划分和编码工作,并将编码结果移交各区。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分街道地籍区和编制街道地籍区代码的,同时应负责街道地籍区范围内地籍子区划分和编码工作,并将编码结果移交各区。9 宗地的确定9.1

19、宗地的划分9.1.1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9.1.2 在国有土地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权状况,调查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根据调查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9.1.3 土地权属界线或归属存在争议的,可将争议土地单独设宗。9.1.4特殊地籍区,可按照登记结果直接确认宗地,保持土地登记结果的完整。9.1.5同一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位于不同地籍区、地籍子区,分别确定宗地的,应按照相关部门日常管理中的名称,统一命名宗地。9.1.6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未确定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地块,原则上不划宗。在街道地籍区内或乡镇地籍区内

20、,已划宗并编有地号(地籍号)的,按照原有的情况划宗,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确认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确认宗地。9.2 宗地号的编制9.2.1 宗地号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宗地,采用人工或者信息技术手段,按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9.2.2 宗地号为5位阿拉伯数字,范围为00001至99999。同一地籍子区内,相同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其宗地号不得重复。9.2.3 宗地新增、分割、合并的,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在宗地最大码后续编宗地号,原宗地号不再使用。9.2.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预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号为5位阿拉伯数字,且在地籍子区内不重复的,可直接将预编的宗地号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

21、地号。10 土地权属类型代码10.1 土地权属类型代码构成土地权属类型代码由两位英文字母组成。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10.1.1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用G、J、Z表示。地籍调查确定的土地所有权未确认宗地,划入土地所有权争议宗地范围。(1)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2)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3)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10.1.2 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表示。其中:(1)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2)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3)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4)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5)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6)D表示土

22、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7)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8)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9)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10.2土地权属类型赋码规则10.2.1 国家土地所有权宗地不编制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按照使用权的设定情况编制宗地特征码。10.2.2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按照所有权的设定情况编制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宗地特征码。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照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情况编制宗地特征码。10.2.3 宗地的土地权属类型发生变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根据新的土地权属类型,重新编制宗地代码。10.2.4 土地权属类型赋码规则及具体含义见附件2。10.3土地权属类型代码转换方法10.3.1 按照

23、原宗地属性中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与新宗地编码规则中的“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特征码”的对应关系,对新宗地赋予土地权属类型代码。10.3.2土地权属类型代码转换表转换前转换后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特征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G国家土地所有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出让入股集体土地所有权J集体土地所有权A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拨用宅基地C宅基地使用权宗地拨用企业用地B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10.3.3符合转换关系的宗地,可以直接进行土地权属类型的转换。对于不符合转换关系的宗地,应结合宗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确定宗地特征码。11 宗地统一代码生成和检

24、验11.1生成宗地统一代码12.1.1利用地籍信息系统,将转换后的或新增的宗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编码顺序生成宗地统一代码。12.1.2编制和转换生成的宗地统一代码必须保证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唯一性。11.2宗地统一代码入库对宗地统一代码进行逻辑检查,检查是否重号或宗地是否漏编;对异常数据处理确认后,将宗地代码导入地籍信息系统,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12 地籍信息系统更新12.1 数据库结构更新在相关地籍数据库中的宗地及宗地相关属性表中增加宗地代码内容。字段名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宗地代码ZDDMChar1912.2 地籍区、地籍子区信

25、息入库12.2.1 将划分的地籍区、地籍子区信息导入地籍数据库。12.2.2 地籍区、地籍子区信息经检查无误的,建立地籍区、地籍子区层,录入相关属性信息;经检查有误的,修改完善后,重新导入地籍数据库,建立地籍区、地籍子区层,录入相关属性信息。12.3宗地统一代码检验 对地籍区、地籍子区层和宗地层进行检查,保证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层空间拓扑、逻辑关系正确。12.4 升级地籍信息系统 对现有地籍信息系统功能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升级完善,以适应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需要,做到地籍调查与土地登记工作在系统中紧密结合,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和准确性,实现新旧代码在系统内一次性集中转换,建立新旧代码

26、的对应关系,同时显示新旧代码,解决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后与原有行政管理区域的土地管理问题。13 其他规定13.1制作地籍索引图13.1.1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后,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以地籍图分幅接合表为基础,叠加地籍区界线及代码、地籍子区界线及代码,保留各级行政界线和主要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制作“县(市、区)地籍索引图”。13.1.2各级行政界线按照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规定的图式图例进行整饰。地籍区界线为采用宽度为1.0mm的半透明紫色实线标注,地籍子区采用宽度为0.6mm半透明紫色实线标注。指北针标注在图面右上角。 地籍索引图的图廓整饰和注

27、记应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整饰和注记。13.1.3省辖市汇总所辖各县(市、区)地籍索引图,制作1:25万市级地籍索引图,并进行无缝隙、无交叉接边。13.2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宗地地号编制规则中,不包括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的,应统一增加。13.3汇总填写宗地统一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备案表(样式见附件3),制作宗地新旧代码对照表(见附件4),编写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见附件5)。13.4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结果与预编宗地代码不一致的,可采用印章的形式在地籍调查表封面“编号”位置上方统一注记宗地代码。13.5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完成后,应建立新旧代码对照表电

28、子文档,原宗地代码应在信息系统(数据库)中长期保留,以便查阅。13.6应充分结合日常地籍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社会服务的广泛需要,逐步将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成果加以应用和推广。按照“新码为本、多码并行”的原则,稳步推进工作。13.7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全面启用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成果。13.8其他有关要求,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意见执行。14编制的实施14.1 收集资料收集县级行政区划界线图,乡(镇、街道)、行政村(街坊)界线图,国有农场、林场界线图,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具有相对独立行政管理区域界线图,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铁路、高速公路等线状地物资料,

29、有关乡(镇)、街道、行政村、国有农场等界线勘测及调整成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等相关资料。14.2 编制工作底图14.2.1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元,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14.2.2 图面内容应主要包括:县、乡(镇)、村的界线和名称,主要的公路、铁路、河流水面等以及已经完成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界线(可采用0.5mm红色实线标注);图面其他内容可舍去。14.2.3 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指城市和县城)范围内,可将原形成的地籍分幅接合图作为工作底图。14.2.4 比例尺可选择适当大小。14.3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在编制的工作底图上

30、,按照本细则要求,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标绘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编制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检查划分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标绘结果,保证不重不漏;检查编制的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保证其唯一性;同时制作地籍区索引图。14.4编制宗地统一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图相关成果内容经检查符合本细则要求,直接作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结果。在此基础上,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开展并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14.5成果整理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成果进行整理汇总。包括各种表格成果、图件成果以及编写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15 工作成果15.1文字成果15.1.1县级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

31、作报告。15.1.2县级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技术报告。15.2图表资料15.2.1地籍索引图。15.2.2宗地代码转换规则(应在技术报告中专章说明,另装订成册)。15.2.3新旧宗地代码对照表。15.2.4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15.2.5地籍区、地籍子区备案表。16 成果备案16.1备案方式按照县市省的方式,逐级对县(市、区)宗地代码编制成果进行备案;各种纸质备案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16.2县级备案资料16.2.1县(市、区)地籍索引图(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和电子数据各1份)。16.2.2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纸质和电子数据各1份)。16.2.3县(市

32、、区)宗地统一代码备案表(纸质和电子数据各1份)。16.2.4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各1份)。16.3市级备案资料16.3.1 1:25万市级地籍索引图(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和电子数据各1份)16.3.2所辖各县(市、区)地籍索引图(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和电子数据各1份)16.3.3所辖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纸质和电子数据各1份)16.3.4所辖各县(市、区)宗地统一代码备案表(纸质和电子数据各1份)16.3.5所辖各县(市、区)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各1份)16.3.6所辖各县(市、区)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成果

33、检查意见(纸质1份)附件1: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地籍区及地籍子区代码实地名称备注地籍区街道名称及编号或者号街道地籍子区街坊名称及编号或者街道街坊地籍区乡镇行政代码地籍子区乡镇行政村地籍区独立区域名称地籍子区独立区域内区域或者宗地的名称特殊地籍区999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划分的特殊地籍区地籍子区001高速公路地籍子区002公路地籍子区003铁路地籍子区004线状地物()注:实地名称应以乡镇、街道、行政村、街坊名称及编号为准。附件2: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和宗地特征码规则表序号宗地类型及代码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特征码含 义 解 释1集体

34、土地所有权宗地(JA)J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2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GB)GB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3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GS)GS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4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GX)GX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5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GD)GD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承包经营权的宗地(耕地)6国有土地林地使用权宗地(GE)GE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林地使用权的宗地7国有土地草原使用权宗地(GF)GF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草原使用权的宗地8国有土地其他土地使

35、用权宗地(GY)GY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其他土地使用权的宗地9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JB)JB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10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JS)JS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1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JX)JX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12宅基地使用权宗地(JC)JC表示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宗地13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JD)JD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承包经营权的宗地(耕地)14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宗地(JE)JE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林地使用权的宗地15集体土地草

36、原使用权宗地(JF)JF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草原使用权的宗地序号宗地类型及代码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特征码含 义 解 释16集体土地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JY)JY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其他土地使用权的宗地17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宗地(ZA)Z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18实地为地表建设用地的争议宗地(ZB)ZB表示实地为地表建设用地的宗地19实地为地上建设用地的争议宗地(ZS)ZS表示实地为地上建设用地的宗地20实地为地下建设用地的争议宗地(ZX)ZX表示实地为地下建设用地的宗地21实地为耕地的争议宗地(ZD)ZD表示实地为耕地的宗地22实地为林地的争议宗地(ZE)ZE表示实地为林地的宗地23实

37、地为草原的争议宗地(ZF)ZF表示实地草原的宗地24实地为其他土地使用情况的争议宗地(ZY)ZY表示实地为其他使用情况的宗地25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宗地赋码GW)G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宗地26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宗地赋码JW)J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宗地附件3:县(市、区)宗地统一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备案表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地籍区代码地籍区坐落地籍子区代码备注1001001、002、0032002001、002、0033003001、002、0034004001、002、0035005001、002、0036006001、002、0

38、037007001、002、003001、002、003注:地籍区代码:填写各地籍区代码,不以001开头的,应以最小编号开头。地籍区坐落:街道地籍区和乡镇地籍区填写“街道(乡镇)”;单独地籍区和特殊地籍区填写相应的管理区域和线状地物名称,如“林场、矿区”和“高速公路、铁路”等。地籍子区代码:应填写地籍区包括的全部地籍子区编号;地籍子区编号不以001开头的,应以最小编号开头;未划分地籍子区的地籍区,填写“000”,备注中填写“未划分地籍子区”附件4:县(市、区)宗地新旧代码对照表序号宗地统一代码(新)原宗地编号(旧)备注1234注:宗地统一代码(新)应以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顺序填写,即从最小编

39、号的地籍区内的最小编号的地籍子区内的最小宗地号开始填写。附件5:文字成果主要内容一、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报告(一)工作区概况: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和工作范围等。(二)工作目的和任务。(三)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现状。(四)工作程序。(五)组织实施情况。(六)取得的成果。主要叙述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后地籍区、地籍子区的数量及编码情况。(七)经验和存在问题。二、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技术报告(一)概述(工作目的、意义、任务)。(二)技术路线及技术依据。(三)采用的资料、数据等情况分析。(四)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技术方法。按照相关的技术流程详述准备工作、地籍区划分、地籍子区划分、宗地代码编制与转换、宗地代码检验等。(五)特殊情况的处理。主要叙述线状地物宗地、县级飞入地及划给相关行政单位如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土地如何进行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六)宗地编码转换规则(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等叙述不同的宗地代码转换方法)。(七)提交成果。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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