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培训专题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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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考 评 说 明1.本评分细则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冶金等工贸企业已有专业评定标准的,优先适用专业评定标准。2.本标准共有13项一级要素、42项二级要素及194条企业达标标准。3.在评分细则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分细则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2、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5.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6.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评定等级标准化得分安全绩效一级90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

3、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二级75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三级60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7.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66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表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4、日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一、目标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基本规范要求企业达标标准标准分值评分方式自评/评审描 述实际得分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2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2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6 无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印发的,不得分;安全生产

5、目标内容不完善(如目标中只有伤亡指标的)的,扣3分;目标不合理或不明确,每处扣1分。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4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扣2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目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2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 无安全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2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

6、全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印发的,扣2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小计20得分小计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基本规范要求企业达标标准标准分值评分方式自评/评审描 述实际得分2.1组织机构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

7、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3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每人扣2分;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6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2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3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未跟踪上次会

8、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2.2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0

9、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的,每缺一项,扣3分;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20分。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3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个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

10、不得分;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6分。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2 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3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无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1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1分。小计30得分小计三、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

11、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12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不得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不得分;无财务专项科目或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的,不得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扣8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分。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6)安全标志及标识;(7

12、)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12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2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2分;有超规定范围使用的,每次扣4分。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2分。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4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死亡、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4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

13、;赔偿不到位的,不得分。小计40得分小计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2分;未明确主管部门的,扣2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2分。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

14、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各职能部门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4每少一个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2分;未及时汇总的,扣2分;未分类汇总的,扣2分。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定期识别和获取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清单。4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2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2分。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6 未培

15、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2分。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8 未及时融入转化成规章制度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未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每项扣2分;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16分。4.2规章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

16、、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3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扣2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班组岗位达标、安全生产

17、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8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的,扣2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2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2分。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3未发

18、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4.3操作规程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2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适用的,每缺一个,扣2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2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8 未发放的,不得分;每少发一个岗位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2分。4.4评估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19、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12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的,扣3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6分;评估周期超过每年一次的,扣6分。4.5修订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12 未及时组织进行的,

20、不得分;应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3分;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4.6 文件和档案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2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2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2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

21、1分。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10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

22、案管理不规范的,扣6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2分。小计100得分小计五、教育培训5.1教育培训管理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3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2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不得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5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2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应做好安全教

23、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10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2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2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2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2分。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24、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8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2分;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2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

25、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位健康培训。12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的,不得分;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操作岗

26、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和离岗一年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人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

27、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5.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入厂证后方可入厂工作。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有针对性的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4 未进行培训的,不得分。相关方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作业现场的,每人次扣2分;教育培训内容未根据具体作业活动的特点,或无针对性的,每处扣1分。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

28、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2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5.5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6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29、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每项扣2分。小计50得分小计六、生产设备设施二级要素基本规范要求企业达标标准标准分值评分方式自评/评审描述实际得分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4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2分。 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2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

30、,不得分;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无或不全的,不得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6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6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或安全专篇未经审查通过的,扣6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4分;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每处扣4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每处扣4分;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分;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24分。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

31、规定。一、防护距离第3.2.1条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以及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第3.2.2条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第3.2.3条 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产生爆破震动和爆破冲击波的工业企业与保护对象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

32、范等有关规定。第3.2.4条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节 交通运输第3.3.6条 工业企业厂区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第3.3.7条 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承运,或与本行业系统、邻近企业协作。第四节 动力公用设施第3.4.4条 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二、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

33、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三、避免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四、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五、地势较高,避免位于低洼积水地段。第五节 居住区第3.5.1条 工业企业居住区宜集中布置,或与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必要时,也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第3.5.2条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与城镇统一规划。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的步行时间,不宜超过30min。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第3.5.3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

34、.5.4条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第3.5.5条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居住区内不应有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第六节 废料场及尾矿场 第3.6.1条 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减少堆存场地。需综合利用的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 第3.6.2条 废料场及尾矿场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防止对周围环境污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

35、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必须位于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确保其地面和地下水不被污染,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3.6.3条 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废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有条件时,应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废料场。第3.6.4条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厂区总平面布置第4.

36、1.2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二、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三、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四、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第4.1.4条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二、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三、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四、绿化布置的要求;五、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六、竖向设计的要求;七、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第4.1.6条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

37、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第4.1.7条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第4.1.8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第六节 仓库与堆场第4.6.1条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第4.6.2条 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应按照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靠近主要用户,运输方便;二、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38、;三、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第4.6.3条 金属材料库区的布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并宜位于上述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4.6.4条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4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4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照明电气的选型与作

39、业场所相适应:一般作业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电气,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防水照明电气,有腐蚀性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电气,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米的固定式照明电源不得大于36伏,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伏,室外220伏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3米,室内不低于2.5米,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5未进行照度测量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木材:丙类2 丁、

40、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

41、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 的规定。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 或一个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 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5.5 木结构民用建筑5.5.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表5.5.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0.6 工厂、仓库

42、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表6.0.7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 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 的通道通向室外;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

44、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计算确定;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 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7.5 防火门和防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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