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样本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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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协商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财产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 。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 (签字)1.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1.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利率 ;贷

3、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2.2 抵押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

4、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第四条 保险4.1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第五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5.1 抵押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

5、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5.3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5.4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第六条 抵押人的义务6.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

6、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6.2 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6.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6.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6.5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6.6 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

7、押物权属发生争议;(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5)抵押人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6.7在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6.8 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6.9 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抵押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

8、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 (2)抵押人未按第6.1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第八条 保证条款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抵押人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抵押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8.2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品评估价值的50%。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

9、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8.3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第九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其他条款10.1 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10.2本合同所附

10、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3抵押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抵押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10.4 本合同经抵押人签字、抵押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10.5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发生纠纷,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依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10.6 贷款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抵押人应向贷款抵押权人提供相关报表

11、或材料。10.7本合同设立所发生的费用,有关抵押物评估、等级,合同公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10.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抵押物登记部门一份。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抵押人 _ 抵押权人 _(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签署日: _年 _月 _日 签署日: _年 _月 _日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范文二乙方提示: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一定积极解答。甲方有权选择使用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12、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电 话: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电 话: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合同。第 一 部 分第1条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 ,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合计为(大写) (小写¥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抵押期限为

13、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条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抵 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债务提前到期,则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第3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基本情况(可另制抵押财产附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房屋产权人为: ;房屋产权证号为: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抵押人声明若上述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成功,本人同意将下述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房屋产权人为: ;房屋产权证号为: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第4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作抵押,并

14、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共有人(一) 有效证件号码:共有人(二) 有效证件号码:第5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双方自愿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赋予本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同意在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以及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径直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本条款优先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时,将其持有的与抵押物有关的文件、证书、证明及有关资料移交给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暂时保管。在债务

15、人到期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的担保债权消灭后,抵押权人应将该等材料返还抵押人。第7条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8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抵押登记机关及公证机构各留存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 二 部 分第9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第10条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

16、同约定,乙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第11条 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11.1与甲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1.2 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债第12条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利息;(5)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13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抵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

17、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第14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抵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第15条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第16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第17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7.1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签订本合同,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17.2 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18、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17.3 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17.4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17.5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17.6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设立过抵押,或虽已抵押但已书面告知乙方;该抵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前,未经乙

19、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抵押财产进行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17.7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再次抵押;17.8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17.9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管理和使用。甲方在占有、管理和使用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7.10 在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

20、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17.1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17.12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及/或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及/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受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

21、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17.13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变更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时,应当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17.14 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也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信息;17.15 甲方郑重承诺,甲方将对在与乙方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的所有与借贷交易有关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未经乙方许可,绝不将该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布、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否则

22、,甲方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甲方郑重承诺,保守秘密的上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业务洽谈中甲方所获知的乙方信息;双方在借贷交易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等相关商业信息及甲方获得的其他与上述商业信息相关的信息。第18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8.1 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18.2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乙方

23、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18.3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第19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承诺及保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20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加盖印章、乙方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第21条 本合同签订后,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22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

24、无须征得甲方同意,主债权转移的同时担保债权随之转移,甲方应当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23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第24条 通知和送达24.1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24.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

25、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第25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6条 合同的修改26.1 经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26.2 主合同修改时,甲方应对变更后主合同的债务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27条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

26、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北京市 区签订。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如有):年 月 日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范文三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电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经

27、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贷款详情第二条 抵押详情第三条 特别约定1、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上述登记中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变更为抵押权设立登记。乙方代理权限: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接受询问、领取房屋权属证书。3、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4、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条 其他1、本合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甲方(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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