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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环境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制定和规范中山市三大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环境补偿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切实减少垃圾处置方面的环境冲突,保障垃圾处置设施正常运行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谁收益、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山市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环境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效果,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在本市市辖区内适用。第三条 对进入基地处置生活垃圾(含餐饮垃圾)的镇区(不包括处置设施所在镇),缴纳环境补偿金。基地所在镇和市政府特定
2、区域作为获得补偿的对象。第四条 单独收运的有毒有害废物、园林废弃物、粪渣、市政污泥、危险废物、建筑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厂产生灰渣的处置不纳入本次环境补偿范围。第三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五条 建立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组团范围内各镇区政府等各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第四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统计管理、环境补偿金的计算上报及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各有关镇区按规定缴纳的环境补偿金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第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基地所在镇的环境
3、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 组团范围内各补偿镇区负责核算垃圾处理量、核算并上缴环境补偿金,对环境补偿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 受补偿镇区职责:(一)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环境补偿金支出计划(经受补偿镇政府批准),分别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市财政局汇总备案后,由市财政将环境补偿金纳入当年环境补偿金预算,安排给受偿镇区。(二)受偿镇区党委政府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原则上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受偿镇区应做好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环境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并承担属地维稳责任。(三)受补偿镇区向环境补偿联席会议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第五章 征收和补偿标准第十
4、二条 按照“谁收益、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的总体要求,环境补偿金具体标准如下:(一)环境补偿金标准定为18元/吨。(二)市政府按每吨缴纳:市政府根据环境补偿金标准以及中心城区进入基地处置的垃圾量,负担中心城区的环境补偿金。(三)镇区按每吨缴纳:垃圾产生地所属镇区(不含基地所在镇),应交纳环境补偿金。应缴补偿金镇区根据环境补偿金标准以及本镇进入基地处置的垃圾量,定期向市财政清缴一次环境补偿金。(四)停止原有补贴政策:按本方案对基地所在镇进行补偿后,原有市政府对基地所在镇的各种同类补贴政策,包括对垃圾处理基地所在镇减免一半垃圾处理费、中府办处2012137号、市政府批示同意的市财政局关于中心组团
5、基地排水应急预案的意见等同时停止。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每年10月份收到受偿镇区编制的下年度环境补偿金支出计划后,将该部分费用按预算编审程序向市财政局申报。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当年度第1、4、7、10月份的15号前,将上季度各镇区生活垃圾处理量及应划拨的环境补偿金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各镇区政府。各镇区财政应在当年度第1、4、7、10月份的20号前将环境补偿金随垃圾处理费一并缴纳(环境补偿金按代收代支办理,属非收费项目),环境补偿金缴入市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子账户。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受偿镇区内处置设施本年度实际处置的生活垃圾量
6、,核算环境补偿金,于每年10月份按“代管资金”相关程序办理调增指标和列支补偿金等事宜,并向受偿镇区拨付环境补偿金。第七章 环境补偿金用途第十六条 以“保障性补偿为主,实物补偿为辅”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民生优先、社会稳定的工作思路,环境补偿金的3由市政府统筹管理使用,用于特定区域的环境补偿;其余97由受偿镇区统筹使用(其中,所在镇使用比例不高于40%,周边村使用比例不低于60),主要用于基地受影响范围以及周边村的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环境建设、公益建设和维稳费用等。环境补偿金的用途具体包括: (一)建设和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如环卫设施、市政道路、村庄道路等;(二)修建休闲公园、露天健身游乐设施、游
7、泳池、篮球场等文体设施;(三)在基地周围设立绿色屏障区,种植高大乔灌木植物等;(四)可以用于当地居民职业技能培训,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咨询等;(五)可以用于组织当地居民进行免费体检,帮助居民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房租等;(六)可以用于减免当地居民的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七)垃圾处理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可以免费或优惠供给当地居民使用,如供给当地公共设施用电、蒸汽和热等;(八)符合上述主要用途的其它情形。第八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进入基地处置生活垃圾的镇区,不按时、足额缴纳环境补偿金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通知终端处置设施暂停接收该镇区的垃圾;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该镇区仍未缴齐环境补偿金的,市财政局将在该镇区的税收分成账户资金中扣收。第十八条 受补偿镇区应严格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强化资金管理,做到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如因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长时间严重影响基地正常建设或运营,或受补偿镇区擅自改变环境补偿金使用方式,违规使用环境补偿资金,或擅自挪用环境补偿资金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外,市政府可相应扣减受偿镇区的环境补偿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九章 有效期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