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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国家体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权和法律议案权。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
2、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但是,实际上,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英国国王的权力还比较大,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还没有超越国王。随着君主立宪政体的发展,国王的权力逐渐削弱。当时,国王的权利还很大,此后,国王权利逐步削弱,议会和内阁权力不断加强。在君主立宪政体之下,君主是名义上的世袭国家元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可以任免首相、政府大臣、法官,召集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现在英王的头衔是“天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她的其他领土及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护教者伊丽莎白二世”,但实际上,英国国王还是英联邦的元首,立宪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其国家的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国家权力中心在议会,主要在下院。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的议会的作用下降,国家的权力中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