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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和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运用培训各会员单位、业界同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细化,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实施条例,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了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全部衔接事项,并就社会重点关注的税前费用扣除、税收优惠、关联交易、反避税措施等内容进行全面阐述,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新的企业所得
2、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了新的规定,这必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营销策略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如何针对政策的变化,重新审视原来的纳税筹划方案?如何面向未来,设计出与新法精神相适应的市场营销策略?如何深刻理解新法的精髓,有效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如何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好相关的纳税调整处理?这些都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深刻领会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精髓,新法实施的影响及企业的对策进行深入全面的剖析,帮助融资租赁公司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规避因新税法实施所带来的税收风险,应广大会员的要求,我会特举办本次培训活动。本次培训,我们特邀请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知名
3、税务师事务所、财政部会计司等机构的资深财税专家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施同步”的方式对如下专题进行精辟的讲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系统讲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通过对比分析与具体案例详细解读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同规定及衔接; 所得税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运用。通过对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融资租赁营销策略,满足高端客户的不同融资需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讲解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框架内,明确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以及如何对递延税项等难点问题进行会计处理。本次培训,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融资租赁业务而进行的专业培训,
4、主要面向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设备生产商、各类承租人、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财务会计人员和市场营销人员。 培训地点:商务部东华门办公区六楼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培训日期:2008年2月29日09:0017:00 签到时间:2月29日08:0009:00 报名方式:邮件或传真 本次培训收费标准如下:非 会 员:1200元/人 会员单位:1000元/人(上述收费含自助午餐、资料费及专家费等)(注: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享有合作协议规定的优惠) 联系人: 刘开利先生 联系电话:010- 85226255 传真:010-88861637 电子邮箱:CLBA 报名截止
5、至2月21日。 参加培训的单位请将培训费于2月25日前付至我委员会秘书工作承担单位的如下银行帐号:开户名:北京开元鸿业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账 号:4065200001819100023317如参加培训的人员付费后,临时不能参加培训,可自行决定替换人选,或在2月26日前书面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安排退款;26日以后通知的,款项将不能退回,请各单位注意。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租赁业委员会 2008年1月24日报 名 回 执 表单 位 名 称通 讯 地 址邮编联系人电话电邮参加培训人员基本情况姓 名职 务电 话手 机电子邮箱希望通过本次培训解决的问题备 注注:1.请认真、完整填写报名回执,以方便我们与您保持联系;2.“单位名称”为默认发票抬头,项目栏为“会议费”,如有特殊要求请在备注中注明;3.如您对本次培训有任何要求,或希望通过本次培训解决哪些问题,请您在回执表的“希望通过本次培训解决的问题”栏中填写。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