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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一、违法线索发现1、巡查发现。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线索。2、举报发现。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土地违法线索。3、媒体反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土地违法线索。4、上级交办、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土地违法线索。5、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土地违法线索。6、其他渠道发现的土地违法线索。二、违法线索
2、处置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土地违法线索,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违法行为制止:(1)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是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是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四是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2)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所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辖区镇(
3、街道)人民政府和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上报区政府或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承办人员应当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三、立案1、立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是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是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是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是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五是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2、立案呈批 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审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立案呈批表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相关建议等内容,必要时,一并提出暂停办理与案件相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建议。3、确定承办人员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机构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四、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应当不少于二人,并
5、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1、调查取证时,承办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3)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4)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2、被调查人员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2)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3)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6、、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3、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1)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其他。(2)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询问笔录;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勘测材料,包括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土地来源资料,包括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预审、先行用地、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资料;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鉴定材料;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
7、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违法批地的证明资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需要收集的其他材料。(3)证据要求(3.1)书证、物证 书证和物证为原件原物的,制作证据交接单,注明证据名称(品名)、编号(型号)、数量等内容。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当由保管书证原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和“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字样,签名、盖章,并签署时间。单项书证较多的,加盖骑缝章。收集物证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3.2)视听资料录音、录像或
8、者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3.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是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是有证人签名,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四是注明出具日期;五是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3.4)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3.5)询问笔录 对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时
9、,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包括基本情况和询问记录等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信息等。 询问记录包括:询问告知情况、案件相关事实和被询问人补充内容。询问开始时,办案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诚实作证和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隐瞒事实、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以及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案件相关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原貌与现状、地类、面积、权属、违法所得、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后果、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情况、相关资料保存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询问的内容。 询问结束,应当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
10、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手印,在尾页空白处写明“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无异议”等被询问人认可性语言,签署姓名和时间,并按手印。询问笔录应当注明总页数和页码。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告知被询问人后录音、录像。(3.6)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测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
11、、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测情况。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应当记载当事人、案由、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点、勘测人、勘测情况等内容,并附勘测图。现场勘测笔录应当由勘测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3.7)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或者检验的,办案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起草关于农用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申请报市(地)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3.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12、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具证据保存清单,向当事人下达。制作证据保存清单,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参加,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交由当事人自己保存,也可以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保存。证据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也可以异地保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之曰起七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是采取记录、复制、复印、
13、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二是送交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三是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是其他应当作出的决定。(3.9)调查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二是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是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四是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五是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3.10)调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
14、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调查。一是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二是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三是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四是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五是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承办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1、证据审查 承办人员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1)真实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是否符合要求等。 (2)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取得程序及相关手续是否合法等。(3
15、)关联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之间能否互相支撑形成证据链等。2、事实认定2.1 违法责任主体认定。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2)当事人是法人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3)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该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
16、创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4)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人或者雇佣人为违法责任主体。(5)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办案人员应提请地籍科进行认定,并由负责
17、人签字。2.3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 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
18、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案人员应提请规划科进行认定,并由负责人签字。2.4 占用基本农田的认定。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基本农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未超出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照占用一般耕地进行判定,不视为占用基本农田。承办人员应提请规划科进行认定,并由负责人签字。2.5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认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扣除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和对土地的合法投入;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转让全部所得数额按照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确定。没有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可以按照评估价认定。对土地的合法投入包
20、括土地开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等,但是违法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除外。3.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4、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人员应当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综合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其中,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
21、政处罚的,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应当提出确认相关批准文件、协议、纪要、批示等无效及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建议; (2)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监察、任免机关处理的建议; (3)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将案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4)经批准终止调查的,应当提出撤案或者结案的建议。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建议撤案;对不属本部门管辖、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建议结案; (5)案件调
22、查中,发现案件发生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或者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或者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建议;(6)其他处理建议。5、调查报告起草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起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和证据清单。5.1 首部。首部应当包括案由、调查机关、办案人员、调查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等内容。5.2 正文。正文应当包括调查情况、基本事实、案件定性、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5.2.1 调查情况。简要介绍案件来源,立案及调查工作开展情况。5.2.2 基本事实。基本事实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当事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事实及造成的后果。叙
23、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要注意重点,详细表述主要情节、证据和关联关系。对可能影响量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应当作出具体说明。土地违法案件基本要素: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发生、发现、制止及立案查处的时间、用地及建设情况、占用地类、规划用途、相关审批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程序、支付情况等。5.2.3 案件定性。认定调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明确认定当事人违法的法律依据以及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提出认定违法行为性质的结论。5.2.4处理建议。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相关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5.3 尾部。承办人员签名,并注明时
24、间。5.4 证据清单。列明案件调查报告涉及的证据。清单所列证据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六、案件审理1、审理基本要求承办人员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执法大队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2、审理内容(1)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5)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6)程序是否合法;(7)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8)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3、审理方式 一般案件由执法大队负责组织,采用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审
25、理,提出审理意见。重大、疑难案件由分管局长组织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1)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2)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3)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4)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5)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4、审理程序 (1)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 (2)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就有关问题提问; (3)承办人员解答问题,进行补充说明;(4)审理人员形成审理意见。以会议方式审理的,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审
26、理记录。5、审理意见 根据审理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审理意见: (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的,同意处理建议。(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 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 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程序不合法的; 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的。 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理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并重新提请审理。承办人员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理由,连同调查报告、审理意见及证据等相关材料
27、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七、处理决定 1、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经审理通过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4)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结案; (5)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28、(6)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7)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的,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8)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9)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作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具体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具体要求。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2、实施处理决定(1)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规程7的规定办理。(2)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
29、回土地等具体要求和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建议。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 (3)决定撤销案件的,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撤案。 (4)决定移送案件的,按照本规程10的规定办理。 (5)决定结案的,按照本规程11的规定办理。(6)决定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书面通知整改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八、行政处罚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限期拆除; (5)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之
30、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本规程8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3、听证 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本规程8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
31、(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4、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
32、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4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称、文书标题及文号; (2)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4)告知、听证的情况; (5)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 (6)履行方式和期限; (7)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9)作出决定
33、的目期及印章。4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注意事项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并加盖其印章,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 (2)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客观真实,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列举的证据应当全面具体,充分支撑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一并说明。 (3)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听证情况应当包括告知、听证程序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4)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结合具体违法事实,分别说明定性和处罚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引用法律条款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 (5)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有明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退
34、还、交还违法占用土地的,应当写明退还、交还土地的对象、范围、期限等。 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的,应当写明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表述为“责令限日内改正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当写明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范围、内容,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并明确履行的具体期限。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写明违法所得的金额和币种、交款的期限、指定银行账户等。 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写明没收建筑物的范围、内容等。 (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当具体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复议机关为
3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一般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7)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8)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可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9)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作出行
36、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九、送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 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国土资源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
37、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
38、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张贴在违法用地现场,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影像中应当体现送达文书内容、明确的送达日期、当事人住所等现场情况。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3、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委托送达,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
39、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5、转交送达当事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当事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或者在本部门公告栏、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公告栏、当事人住所地等地张贴公告并拍照,并在本部门或者本系统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应保存公告的有关材料。十、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
40、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当事人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2、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 (1)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3)向社会公开通报;(4)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3、催告履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行
41、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1申请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3)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当取得人民法院接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回
42、执;接收人员拒收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记录申请书是否递交、拒收或者拒签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受理后裁定不予执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裁定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复议维持原裁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纠正存在的问题。4.2财产保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执行要求(1)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罚没款足额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凭证。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国土
43、资源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2)给予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3)给予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处理。涉及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移交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对没收后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4)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的,将土地退还、交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5)责令限期履
44、行义务,治理、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达到治理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6)给予行政处理的,撤销或者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相关文件,依法收回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1)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5)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5、。7、执行记录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中应当载明案由、当事人、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内容的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情况。其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裁定执行情况等。十一、移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违纪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1、移送公安、检察机关11移送情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占用农用地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及时
46、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批准、占用土地、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12移送程序(1)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建议。(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3)决定移送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具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决定批准后24小时内办理移送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