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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创范文 仅供参考收集受贿案件证据不得不注意的10个实务问题!(一)受贿与接受馈赠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以“亲友馈赠”为由进行辩解的情形,通过重点收集以下证据进行判断和界定:1、犯罪嫌疑人与“送礼人”是否存在亲友关系以及日常往来情况;2、“送礼人”的家庭收入状况;3、有无接受馈赠的合理、正当理由;4、接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5、“送礼人”是否有求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行为;6、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7、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8、犯罪嫌疑人收受“送礼人”财物后,是否有对应的回赠行为。(二)受贿与劳务报酬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以收取劳务报酬为由进行辩解的情形,可
2、通过收集以下证据进行判断和界定:1、是否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2、“提供劳务”的时间及形式;3、“提供劳务”是否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4、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5、劳务报酬提供方是否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有具体的请托事项;6、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此类劳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三)受贿与借贷行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予以认定:1、犯罪嫌疑人与“出借人”的关系;2、有无合理、正当的借贷理由和借贷的必要;3、“借款”的去向;4、是否具有借贷手续,是否约定还款时间;5、
3、“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归还的时间和原因,或者未归还的原因;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四)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可收集以下证据综合判断:1、实际支付价格是否低于或高于成本价格;2、实际支付价格是否属于内部员工可享受的优惠价格;3、实际支付价格是否属于针对特定人的定价;4、实际支付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同种类物品市场价格的差额。(五)以收受干股形式收受贿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
4、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需收集以下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1、国家工作人员获得股份的事由、形式、时间、数额;2、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还是指定或授意他人持有股份;3、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4、股份未发生转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因股份而获得分红,及分红的次数、数额;5、股份发生转让的,根据股权转让登记或者其他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证据,计算转让行为时股份的价值。(六)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或者以合作开办公司、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
5、管理、经营的行为。需收集以下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1、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2、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证据;3、证明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利润”的次数、数额的证据;4、其他股东、董事、管理人员的证言,以及公司股东会、理事会等会议记录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七)以委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通过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判断
6、:1、国家工作人员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的原因、时间、品种、数额,或者以其他形式委托请托人理财的具体形式;2、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出资,及出资的数额;3、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的,所获取“收益”的时间、形式、次数、数额;4、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的,有无“收益”分成的约定,查清该出资应得收益的数额和实际获取“收益”的数额。(八)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判断,注意区分收受贿赂与赌博活动和娱乐活动的界限:1、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时间、场合、次数、背景;2、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其他赌博参与者的
7、关系;3、赌资的数额、来源;4、请托人和其他赌博参与者之间有无事先通谋及具体行为;5、输赢财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九)关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1、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后,请托人为表示“感谢”将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的行为。若收集到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证据,则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若收集到证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认定为共同受贿。2、对于特定关系人在接受财物后将请托事项转达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若收集到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证据,则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若收集到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受贿。(十)收受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的,具体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犯罪时,应当收集以下证据综合分析判断:1、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原因是否客观、必要;2、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3、是否实际使用,及使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有无处分、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