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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准则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编制背景及任务来源(一)标准编制背景土壤作为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自然资源之一,同时担负着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再生资源的重担。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污染物进入农用地土壤中,土壤重金属污染尤其是农田重金属污染问题已成为阻碍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受污染土壤的修复研究已成为国际上土壤环境科学、污染生态学和环境工程学的学科前沿和重要研究内容,国内外学者提出了物理、化学、生物、农业生态和联合修复等不同修复技术,来应对不同程度或类型的土壤重金属的污染问题。国务院“土十条”在强调要“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2、的同时,明确要“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然而,目前对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后的效果评价标准研究却远远滞后于修复技术本身的研究,特别是采用适用于地方土壤污染特征的修复效果评价体系已成为当今土壤污染修复领域新的热点,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壤环境污染管控的重要环节。污染耕地土壤在修复工程中,其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都会发生改变,目标污染物的减少并不完全意味着土壤生态学意义上的清洁和安全。在重金属污染耕地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后,其修复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修复目标或修复标准,土壤生态功能是否改善,是否可以进行农产品安全生产,这些都需要对修复后的农田土壤进行后续的观察,通过有效的方法对修复效果
3、进行评估,因此,建立一套系统的重金属污染耕地土壤修复效果评价标准体系是修复工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效果的难点,急需专业和系统化开展这方面的研究。近期,我国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行业标准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为全国耕地污染修复项目提供了治理效果评价的原则、方法与范围、评价标准、程序、时段、技术要求及报告编制要点参考。然而该准则站在整个行业的视角,在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土壤环境状况差异性情况下制定的,而江苏省作为经济发展程度高、耕地资源紧缺、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的地区,对于耕地污染修复效果评价标准势必需要更加严格的要求;此外行业标准尚未规定针对土壤重金属
4、减量修复措施的修复效果评价办法,特别是针对耕地镉污染。因此针对江苏省的典型镉污染耕地亟需制定统一的修复效果评价标准,以满足省政府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发展战略。综上所述,在基于国家行业标准基础上制定符合江苏省省情的地方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准则直接意义在于为江苏省典型地区重金属镉污染耕地修复及安全利用类项目的验收与考核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可为全国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价提供理论借鉴依据,用于落实“土十条”关于开展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的监督。(二)任务来源2020年7月2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准则的编制任务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5、的通知(苏市监标2020190号)。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为标准编制承担单位。二、主要工作过程(一)预研(2018年10月2019年10月)于2018年10月启动编制工作,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确定起草小组成员,并选定宜兴镉污染耕地修复与治理示范基地3处,开展现场调研。随后,标准起草小组收集了有关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查阅了大量相关的文献资料;对地方形成的规范性手册文件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充分了解了标准化对象和当前的标准化需求。(二)编制(2019年11月2020年10月)2020年7月3日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接到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编制任务(苏市监标20
6、20190号)后,2020年8月份,标准起草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确定了主要制定原则、制定大纲、人员分工和进度计划;确定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准则标准框架,共6个章节,分别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修复效果评价方法与结论、修复限制要求、评价程序、技术要求及报告编制。随后,起草小组按照第一次会议要求,通过这一系列的资料收集分析、多方调研等工作,结合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过程中面临的技术问题,认真开展了标准初稿的编制工作,于2020年10月起草小组完成标准初稿。(三)研讨(2020年10月12月)2020年10月12月期间,起草小组成员内部开展了多次研讨,发现标准初稿中存在部分疑问,
7、起草小组成员通过进一步的资料收集和专家咨询,对标准框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研讨修改情况如下:第一阶段,修改标准适用范围,明确针对“以农产品镉减量或耕地土壤镉减量为目的的修复措施”开展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修改术语定义的表述,重新梳理确认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二阶段:修改“修复目标值”主要内容,修改并优化指标。第三阶段:增加“耕地镉污染修复修复目标值的使用”说明;第四阶段:合理调整相关章节顺序。(四)征求意见(2021年1月2月)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拟2020年12月30日起,起草小组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下发至江苏省及其他省市的各高校院所、地勘单位等。(五
8、)专家研讨(2021年3月)拟于2021年3月,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组织召开了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准则地方标准研讨会。标准编制小组对标准主要内容及编制情况进行详细介绍,逐条对标准内容进行讨论,从格式规范、章节组织、语言表述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会后,标准编制小组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并提交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待审查。三、标准编制原则及主要技术内容确定(一)标准编制原则1.本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以保护土壤环境、保障粮食安全为主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持。2.本标准与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不冲突,较国家和行业标准相
9、似之处只严不松,对国家和行业标准未提及之处作为有力补充。3.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要求进行编写。(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下:1术语和定义为明确各类名词含义,便于使用者理解标准条款,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对术语和定义的起草表述要求,结合耕地修复治理相关文件,分别对“耕地”、“农产品”、“耕层土壤”、“耕地镉污染”、“耕地镉污染修复”、“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修复目标值”和“效果评价点位”进行解释。2. 修复目标值耕地镉污染修复目标值即修复后目标区域内食用农产品或耕地土壤中镉实现达标所允许的最高限值或最低降
10、低百分比。本规范针对以农产品镉减量和土壤镉减量为目的分别设置农产品目标值和土壤目标值,且依据农产品镉和土壤镉含量本底值分类设定目标值,不同情形下修复目标值设定说明如下:(1)当土壤镉本底值不高于风险筛选值,一般认为土壤无污染风险,特殊情况下农产品镉超标需要进行以农产品镉减量为目的的修复措施,此时仅要求农产品修复目标值为镉限量标准值。(2)当土壤镉本底值为风险筛选值的13倍(不包含1)时,土壤污染风险低,原则上安全利用类耕地不建议实施以土壤镉减量为目的的修复措施,否则土壤修复目标值严格设定为土壤镉风险筛选值;当农产品镉本底值高于镉限量标准值时,建议实施以农产品镉减量为目的的修复措施并将农产品修复
11、目标值设定为镉限量标准值。(3)当土壤镉本底值为风险筛选值的35倍(不包含3)时,土壤污染风险较高,建议实施以农产品镉减量为目的的修复措施,当农产品镉本底值不高于2倍限量标准值时,农产品修复目标值加严要求为农产品镉含量达标前提再下降低50%,以防止土壤镉高本底值下的潜在风险;当农产品镉本底值高于2倍限量标准值时,农产品修复目标值严格要求为镉限量标准值即可;此类情况下,实施以土壤镉减量为目的的修复措施短期内较难降到风险筛选值以下,为合理评估修复效果,土壤修复目标值适当放宽为土壤本底值的1/3倍(当土壤镉本底值接近3倍风险筛选值时,土壤修复目标值也接近风险筛选值;当土壤本底值为5倍风险筛选值时,土
12、壤修复目标值为5/3倍筛选值)。(4)当土壤镉本底值大于风险管控值(筛选值的5倍)时,土壤污染风险高,原则上严格管控类耕地应退出可食农产品种植而实施以土壤镉减量为目的的修复措施,但短期内难降到风险筛选值以下,为合理评估修复效果,土壤修复目标值严格要求为风险筛选值的5/3倍;若实施以农产品镉减量为目的的修复措施,当农产品镉本底值不高于2倍限量标准值时,农产品修复目标值加严要求为农产品镉含量达标前提下降低50%;当农产品镉本底值高于2倍限量标准值时,农产品修复目标值严格要求为镉限量标准值。3. 采样布点明确采样时间节点、采样密度和布点方法等。4. 等级划分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分为年度修复效果和综合修
13、复效果,其中以土壤镉减量为目的的修复措施不做年度修复效果评价;等级分为两个等级,达标和不达标;修复目标值不满足条件或农产品超标率10%以上为不达标,任一年度不达标则综合不达标;修复目标值满足条件且农产品超标率不超过10%为达标,所有年度达标泽综合达标;针对以土壤镉减量为目的的修复措施,最终土壤镉含量低于土壤修复目标值则综合达标。5. 修复限制条件要求所有修复措施不能对耕地或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且所使用的材料投入品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修复措施对农产品产量或耕地单位产值降低幅度不大于10%。6. 评价程序、技术要求及报告编制参考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四、采用国际、国内标准情况GB 276
1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HJ 25.2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价技术导则NY/T 3343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GB 5009.2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的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要求。本标准在行业标准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基础上对江苏省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提出的更高标准要求,细化了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中关于农作物和土壤修复目标值、等级划分和评价布点方法等内容,是对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15、六、重大分歧意见处理待征求意见后完善本部分。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发布的意见本标准建议作为推荐性地方标准,规定了耕地镉污染效果评价样品布点方法、农产品与土壤修复目标值、修复效果等级划分、修复限制条件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本项目组结合多年的江苏省典型耕地镉污染修复治理经验制定的,是对行业标准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的有效补充,特别是弥补以土壤镉减量为目的的修复措施效果评价空白。因此,建议将本标准作为推荐性地方标准批准发布,用于指导和规范江苏省耕地镉污染修复治理与安全利用工作。八、贯彻标准的建议九、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无。耕地镉污染修复效果评价准则编制组 二二年十二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