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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编 号:DB11 xxxx20xx备案号: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标准Fire Safety Design Standard for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with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征求意见稿)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B11xxxx-20xx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标准Fire Safety Design
2、 Standard for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with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 DB11 xxxx20xx主编单位: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日期:20xx年xx月xx日20xx 北京DB11xxxx-20xx前 言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及周边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
3、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2019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总结相关项目建设、管理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立足北京实际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5.防火分区与建筑构造;6.安全疏散;7.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8.防烟与排烟;9.消防电气。本标准中3.2.1、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为日常管理机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本标准执
4、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电话:55595016,邮箱:)主编单位: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火正消防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信捷轨道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DB11xxxx-20xx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33.1火灾危险性分类3
5、3.2耐火等级34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54.1一般规定54.2防火间距54.3消防车道65 防火分区与建筑构造85.1防火分区85.2防火分隔与建筑构件85.3建筑保温及内装修96 安全疏散106.1一般规定106.2疏散指示标志10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17.1 一般规定117.2 室外消火栓系统117.3 室内消火栓系统12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137.5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148 防烟与排烟158.1 一般规定158.2 防烟系统设计158.3 排烟系统设计169 消防电气179.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79.2 消防通信189.3 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19标准用词用语说明21引
6、用标准名录22条文说明22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33.1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33.2 Fire resistance class44 General layout and plane arrangemen54.1 General requirements54.2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54.3 Fire lane65 Fire compartment and b
7、uilding construction85.1 Fire compartment85.2 Fire compartmentation and building elements85.3 Building insulation and interior finishes96 Safe evacuation106.1 General requirements106.2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10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fightingfacilities117.1 General requirements117.2 Outdoor
8、hydrant system117.3 Indoor hydrant system127.4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and other fire-fighting facilities137.5 Fire pump and fire water tank148 Smoke prevention and extraction158.1 General requirements158.2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design158.3 Smoke exhaust system design169 Fire electric
9、system179.1 Fire alarm system179.2 Communications189.3 Power distribution and emergency lighting19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1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2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3DB11xxxx-20xx1 总 则1.0.1 为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运营功能与安全,完善现行消防设计规范、标准及管理规定中未涵盖的内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
10、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1.0.3 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综合考虑此类项目的特殊性,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的消防设计应各自独立,上盖建筑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1.0.5 一处车辆基地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万时,其消防设计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1.0.6 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vehicle base of urba
11、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停修和后勤保障基地,通常包括车辆段或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等,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以下简称为“车辆基地”。2.0.2 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内,在满足车辆基地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利用车辆基地结构顶板和实土地面安排其他城市功能的项目工程。2.0.3 板地 top slab floor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方,承载上盖建筑的结构顶板。2.0.4 上盖地坪 upper cover platform板地上方能够承载
12、荷载,满足人员疏散等要求的室外地坪。2.0.5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上盖建筑 upper cover of urban rail transit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板地上部空间建设的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为“上盖建筑”。3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3.1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车辆基地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为甲类厂房,易燃品库应为甲类库房;2油漆库、喷漆车间应为乙类厂房;3内燃机车库、调机车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等采用内燃机牵引的机车库房应为丙类厂房;4厂修库、架修库、定修库、临修库和附属车间、静调库、吹扫库、镟轮库、维修车间、废水处理站、电压等级35kV
13、及以上变电所应为丁类厂房;5采用电力牵引的调机车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应为丁类厂房;6运用库、停车库、列检库、月检库应为戊类厂房,当设置于板地下时应为丁类厂房;7洗车库、碱性蓄电池室应为戊类厂房,不燃材料库、材料棚应为戊类库房;8物资仓库内部存放劳保用品的区域应为丙类(2项)库房;其余存放难燃或不燃部件的库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3.1.2 车辆基地内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以及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厂房(仓库)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14、3.2耐火等级3.2.1 板地下方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2.2 车辆基地与上部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3.2.3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的承重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50h;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层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4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 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城市规划、线路敷设方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1.2 板地上、下方不应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和储存场所;确需设置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喷漆车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15、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4.1.3 板地下方不应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以及电动车的充电设施。4.1.4 当上盖地坪满足消防车通行及上盖建筑消防扑救场地条件时,可作为上盖建筑高度计算的室外设计地面。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的消防设计要求可分别按其各自高度确定,并应各自独立设置。当上盖建筑的汽车库层、设备层等空间位于上盖地坪下方时,其消防设计要求应符合地下建筑的规定。4.1.5 当综合利用建筑在板地下方部分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且满足板地下方消防救援及疏散等要求时,板地可与综合利用建筑相接。4.1.6 板地下咽喉区内建筑宜在板地边缘设置。4.2防火间距4.2.1 车辆基地
16、与周边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4.2.2 板地上、下方建筑应由板地结构层完全分隔,车辆基地的人员出入口、采光窗、消防车道开口、风井确有困难需在板地上方开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员出入口顶板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其他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2 采光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采光窗口、消防车道开口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耐火等级不低
17、于一、二级的高层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3 风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当风亭独立设置时,风亭口部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4.3消防车道4.3.1 车辆基地及上盖建筑的消防车道与市政连接的出入口应各自独立设置,车辆基地的消防车道与地面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2处。4.3.2 上盖地坪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及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应满足上盖建筑救援所需消防车的承重要求;消防车道与地面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2处。4.3.3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物资
18、总库及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库区与咽喉区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并应在道路出入口处设置回车条件。4.3.4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的消防车道顶部或侧部应为开敞形式,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顶部或侧部设置开口,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消防车道地面面积的25%,且宜均匀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4.3.5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5 防火分区与建筑构造5.
19、1防火分区5.1.1 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生产、存储区域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5.1.2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库区应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辅跨的非生产用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辅跨的非生产用房的防火分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5.1.3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采用自动驾驶模式的停车库、列检库内穿越轨道的地下通道可纳入大库防火分区:1地下通道深度不大于4m,净高不小于2m,宽度不小于1.2m;2地下通道出口间距不大于30m,轨道区出口管理门的透空率不小于50%;3 地下通
20、道内设置应急照明;4 地下通道出口的管理门及疏散路径上的管理门火灾时应保证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通道及疏散路径处开启打开。5.2防火分隔与建筑构件5.2.1 车辆基地不应设置通往上盖建筑内部的洞口和井道等。5.2.2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在难燃或可燃材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墙体或楼板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1.0m范围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5.2.3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的电缆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的沟道入
21、口处、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5.2.4 防火墙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处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2.5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内的内燃机车库等丙类生产、仓储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窗、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5.3建筑保温及内装修5.3.1 除不燃性墙面和地面的饰面涂层外,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物资库等建筑内部顶棚、墙面及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5.3.2 板地下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6 安全疏散6.1一般规定6.1.1 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的人员安全出
22、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应相互借用。6.1.2 上盖地坪的室外开敞区域,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室外安全区域。6.1.3 当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各建筑物外墙与板地边缘或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可将板地下的库外区域或消防车道作为疏散的室外安全区域。6.1.4 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丁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和存储场所,当符合本标准第7.4.2条的规定时,其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限。6.2疏散指示标志6.2.1 板地下用于疏散的室外区域应在疏散路径设置方向标志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
23、2m。6.2.2 方向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7.1 一般规定7.1.1 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7.1.2 消防用水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也可采用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要求,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与生产、生活分开的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防超压设施。7.1.4 车辆基地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起火灾时需要同时作用的各
24、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7.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宜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7.1.6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7.1.7 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7.2 室外消火栓系统7.2.1 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7.2.2 室外消火
25、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主变电所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7.2.3 车辆基地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仍应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7.2.4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下式。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消火栓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7.2.5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检修阀之间的消火栓数量不应大于5个。7.2.6 车
26、辆基地咽喉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7.3 室内消火栓系统7.3.1 车辆基地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7.3.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2 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30m;3消火栓箱内应配备水带、水枪和消防软管卷盘;4消火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m;5消火栓口处的出水动压力大于0. 50MPa时,应设置减压措施。7.3.3
27、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7.4.1 车辆基地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7.4.2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2可燃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7.4.3 车辆基地内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库内板下净高大于8m的高大空间应采用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7.4.3的规定。表7.4.3 厂房高大空间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适用场所喷水强度L/(mimm2)作
28、用面积(m2)喷头间距S(m)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151601.8S3.0注: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7.4.4 车辆基地内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等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7.4.4的规定。 表7.4.4 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净空高度喷头类型场所净空高度h(m)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响应时间性能流量系数K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特殊响应喷头K80h9标准响应喷头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h12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h13.5注:1.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
29、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2.喷头类型的选定、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7.4.5 变压器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接地电阻室、电源室、计算机数据中心机房、通讯信号机房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7.4.6 车辆基地应配置建筑灭火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7.5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7.5.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设计消防供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
30、倒流防止器或其他能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7.5.2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增压装置及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 m3。7.5.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车辆基地应设置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的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3市政给水管网的流量小于车辆基地内一次火灾需要的室内
31、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8 防烟与排烟8.1 一般规定8.1.1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镟轮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材料库等场所或部位的排烟系统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1.2 车辆基地各建筑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8.1.3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并宜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机房内,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坡或水平敷设。板地下车辆基地的排烟风机确需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共用机房时,设置在机房内的排烟管
32、道及其连接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8.1.4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合用系统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且能满足由正常运转模式向消防运转模式的快速转换。8.1.5 板地下方疏散的室外安全区域不应设置排烟风机的出风口。8.1.6 上盖建筑送风机的进风口与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不应设置在同一面上。确有困难时,两者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上盖建筑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8.2 防烟系统设计8.2.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设置机械加压送
33、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其顶部应设置固定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8.2.2 车辆基地内各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8.2.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8.3 排烟系统设计8.3.1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镟轮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材料库等建筑设置
34、机械排烟系统时,最小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60m3/(hm2)计算的数值,且取值不应小于15000 m3/ 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其系统排烟量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8.3.2 咽喉区与大库之间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独立设置消防排烟设施。消防车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2000m2,最小机械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8.3.3 咽喉区宜设置消防排烟设施;当咽喉区两侧开敞且横向宽度不大于300m时,可不设置排烟系统;当
35、横向宽度大于300m时,应设置排烟系统。8.3.4 咽喉区与出入段线隧道的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相互影响,且出入段线不应向咽喉区排烟。9 消防电气9.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1.1 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9.1.2 车辆基地的火灾报警信息应上传给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中心,并接受控制室中心的消防监控。9.1.3 车辆基地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或与运营调度等24h有人值班管理用房合用。9.1.4 火灾报警系统控制器、消防联
36、动控制器、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控制终端、手动联动控制盘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9.1.5 车辆基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独立的消防监控能力,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整个车辆基地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应具备对本辖区的消防设备实行消防控制、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及信息上传控制中心等功能。9.1.6 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建筑单体,其区域控制器应能接入车辆基地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集中管理,在消防控制室应能对现场消防设备进行集中监控。9.1.7 车辆基地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网络应独立设置,报警控制器之间宜采用光纤组网。9.1.8 车辆基地板地下封闭的道路、行人
37、通道、咽喉区、轨行区等通道路径部位,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消防专用电话插孔,其设置标准应与地铁区间隧道一致。9.1.9 板地下方疏散的室外安全区域可不设置火灾探测器,但有特殊使用时,应根据实际火灾危险性进行设计。9.1.10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并需要进行自动联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应满足自动联动控制要求。9.1.11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应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在6m7m处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在停车列检库、联合检修库等设置有龙门吊车、车顶检修设备的场所,火灾探测器应能识别移
38、动遮挡物、灰尘、雾气、灯光、阳光、振动等外界干扰。9.1.12 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设备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其动作状态信号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记录。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9.1.13 车辆基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与上盖建筑互通火灾信息的功能。9.2 消防通信9.2.1 车辆基地的消防通信应包括“119”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防灾调度电话、无线通信、视频监视及消防应急广播。9.2.2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带有直播市话网“119”的外线电话,并应配置可与控制中心防灾调度联系的防灾调度电话。9.2.3 车辆基地内应配置在发生火
39、灾时供救援人员进行联络的无线通信设施。9.2.4 消防应急广播宜与车辆基地内运营广播合用,未设置运营广播的场所需单独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在火灾时运营广播应能切换到消防广播模式,且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最高控制权限。用做消防使用的广播系统应经过国家认可机构的产品检测。9.2.5 板地下封闭的道路、行人通道、疏散通道、人员避险区等部位,以及板地下方非室外安全疏散区域的部位,应设置消防广播。9.2.6 车辆基地应设置独立的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在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通风和排烟机房、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机房、以及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或显示器处,应设置
40、消防专用电话分机。9.2.7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监视器及操作终端,火灾时应具备最高控制优先级。9.2.8 车辆基地消防控制室应具备与上盖建筑消防控制室的通信功能。9.3 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9.3.1 车辆基地内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及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9.3.2 车辆基地内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用电负荷应为特别重要负荷。9.3.3 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不应与变电所直流系统电源混用。9.3.4 车辆基地
41、建、构筑物及板地下室外疏散路径应设应急照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构筑物内疏散通道、避难走道、消防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等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0lx;2板地下室外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3.0lx,板地下室外其他区域不应低于1.0lx;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9.3.5 车辆基地内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车辆基地内应急照明灯具应安装在8m及以下高度;2灯具应选择A型灯具;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宜选用自带蓄电池的B型
42、灯具。9.3.6 发生火灾后,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蓄电池电源供电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及板地下室外区域,不应少于1.0h;2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喷淋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间不应少于2.0h。9.3.7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9.3.8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当采用成束阻燃耐火电缆时,电缆阻燃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并不应低于B1级。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了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
43、时区别对待,对要求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3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5 消防给
44、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10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2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标准DB11 xxxx20xx条 文 说 明DB11xxxx-20xx目 次1 总 则252 术 语263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273.2 耐火等级274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294.1 一般规定294.3 消防车道29
45、5 防火分区与建筑构造315.1 防火分区316 安全疏散326.1 一般规定32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337.2 室外消火栓系统33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338 防烟与排烟348.1 一般规定348.2 防烟系统设计348.3 排烟系统设计349 消防电气35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59.2 消防通信35DB11xxxx-20xx1 总 则1.0.1 为了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建设的引导作用,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运营功能与安全,解决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问题,推进和指导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实践,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车辆基地部分及上盖建筑部分,主要内容为车辆基地的消防设计要求及上盖建筑的消防设计基本原则。对于进行上盖综合利用的地下车辆基地,由于相关案例较少,且地下部分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故本标准未涵盖此部分。1.0.5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当两条及以上线路的车辆基地统一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