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玉溪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征求.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玉溪市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玉溪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征求.doc(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玉溪市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玉溪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促进城市设计与现有规划管理体制的结合,增强城市设计的规划落实,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住建部、云南省住建厅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规划局起草了玉溪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2017年12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或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玉溪市规划局209。公示意见反馈方式:1、传真可发至0877-2664423,请注明
2、“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公示意见”字样,并留下相应联系方式。2、信件请寄往“玉溪市规划局209室”, 红龙路与玉河路交叉口,邮编:653100,信封上请注明“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公示意见”。3、电子文档可发至邮箱,请注明“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公示意见”,并留下相应联系方式。玉溪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升玉溪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玉溪市中心城区(红塔区和江川区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目标)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第四条 (职责划分)玉溪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市设计编制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设计编制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设计的编制第五条 (编制单位)城市设计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第六条 (编制经费)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
4、,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第七条(编制原则)开展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注重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历史文化的传承,充分体现玉溪市的地貌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第八条(城市设计三方面)城市设计应当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一般可分为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三个层面。第九条(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应结合玉溪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或调整同步进行。在城乡总体规划中设立专门章节,从宏观上确立城市总体风貌定位和分区,明确城市的山水生态格局、景观风貌结构、视线通廊系统、公共空间体系、建筑高度分区、色彩基调、天际线等内容,制
5、定城市总体空间形态和风貌特色发展的策略和原则,划定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如有必要可以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可作为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单独制定。第十条 (重点地区的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城市中心地区、新城新区、重要的街道、街区、特色小镇和滨水地区、山前地区、重点更新改造和新开发建设地区、交通枢纽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被划定为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第十一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要求)重点地区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并作为编制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条件,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注重城市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
6、系,协调市政工程;结合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组织公共空间;深入挖掘玉溪市地域文化内涵,在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方面,打造地域特色。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挖掘民族特色,提倡传统民居建筑形式,塑造传统风貌特色,体现滇中新民族风格,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开展城市中心区的城市设计,应对中心区的建筑高度、密度、群体组合、公共空间、地下空间、地标等形态要素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增强中心区景观风貌的整体性和识别性;强调紧凑化的土地利用模式,鼓励功能复合使用,突出中心区的现代都市气息。开展新城、新区的城市设计,应贯彻落实绿色城市、人文城市的
7、建设理念,根据城市新功能、新标准,整体安排新城新区空间形态和建筑布局;塑造特色景观环境,营造具有认同感、归属感和安全感的城市空间;重点对生态环境、特色景观、公共空间、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等提出具体的控制与引导要求,营造现代宜居的城市环境。开展重要街道、街区的城市设计,应统筹规划交通系统,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等,拓展步行空间和绿化空间,做好过街设施、无障碍设施等人性化设计,提升街道、街区的特色和活力。开展特色小镇的城市设计,应充分挖掘特色小镇的历史和文化,尊重小镇现有街巷格局和肌理,统筹新建区域和老街区的关系,挖掘原有传统建筑风貌特色,协调山水自然生态环境。开展重要滨水地区的城市
8、设计,应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自然水体之间的关系,重点保护河流、湖泊等反映地貌特征的自然景观资源,严禁大规模改造地形地貌、损坏植被、填湖造地、截弯取直;应建立城市与自然景观资源之间的生态廊道与视觉通廊,构建完善的城市生态与景观系统。开展山前地区的城市设计,综合考虑山脉、山体与生态景观,重视建筑高度与山体高度的关系,运用生态修复的理念,对沿山地区的市民游憩空间、景观视廊、交通组织、场地竖向、绿化植被以及建筑的布局、高度、屋顶形式等提出具体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开展重点更新改造地区的城市设计,应尊重城市肌理、街巷尺度,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按照有机更新理念,妥善处理新老建筑之间的关系,整
9、治改善城市风貌,延续地域文脉,提升环境品质,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求。开展新开发建设地区的城市设计,应保持与建成区的有机衔接,保护城市自然本底,统筹安排建筑布局和地下空间,合理组织交通和公共空间体系,营造绿色生态、舒适宜人、方便高效、安全健康的新区环境,凸显地域特色和时代精神。开展交通枢纽地区的城市设计,应研究交通枢纽对周边地区发展的带动作用,以交通引导发展理念,创新土地利用模式;优化各类交通设施布局,合理组织换乘流线,结合运营管理要求对各类换乘空间及接驳设施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强化地下空间利用,形成立体化城市空间体系。第十二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的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区域在编
10、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因地制宜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城市设计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专项城市设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特定范围内的特定问题、要素,编制专项城市设计,明确城市色彩、公共空间、夜景照明、公共艺术等特定内容要求,并将专项城市设计成果落实到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第三章 城市设计的审批和评估第十四条(成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上报审批,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经城市、县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公众参与)城市设计编制过程中应
11、通过座谈、论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城市设计成果经批准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十六条 (评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城市设计的编制体系、管理体系、建设现状等方面评估工作,并将结果反馈于城市设计的编制维护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的完善。第四章 城市设计的实施第十七条 (纳入控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城市设计要求充分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区分强制性要求和引导性要求,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落实城市设计要求。第十八条(纳入规
12、划条件)在城市、县行政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以及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设计要求应当纳入规划条件。如有必要,可采用城市设计导则、文本、说明书的形式,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第十九条(设计方案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二十条(方案审查和监督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未落实城市设计要求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审议、论证制度和工作规则,充分发挥专家在城
13、市设计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方面的重要作用,协助做好建筑方案审查工作。第二十二条(新技术应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保障城市设计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宣传教育)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推进城市设计公开公示、建筑评论、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评优和展览展示,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增强市民对民族文化的自信力、自觉性和自豪感。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配套文件)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由城市设计技术指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