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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登记表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岑巩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区域:岑巩县行政执法责任人:杨荣坤行政执法事项及依据:序号行政执法种类行政执法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公布主体、文号、时间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依据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
2、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发布)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改变土地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发布)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4年6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
3、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的,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2行政许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
4、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5、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发布)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持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行政许可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0年9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
6、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一)使用土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使用土地10公顷的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行政许可探矿权延续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30年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石
8、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控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探矿权变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字令第240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5行政许可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减免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字令第240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
9、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免、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勘查许可证注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字令第240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免、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一)
10、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6行政许可(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延续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字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工的
11、,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变更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字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7行政许可矿区范围审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1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24日公布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确无误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13、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管理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8行政处罚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证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14、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第453项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15、,1998年12月27日发布)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0年9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
16、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处以非法所得的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以非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9行政处罚对违反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
17、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0年9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
18、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非法所得40
19、%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处以非法所得的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以非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10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
21、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
22、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0年9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11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
23、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0年9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
24、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25、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决定修正),198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区规定动作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晨非法占用地论处。12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
26、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0年9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7、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
28、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地1988年12月29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务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得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
29、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3行政处罚对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动作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地1988年12月29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
30、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务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得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
31、、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地1988年12月29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
32、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的,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第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14行政处罚对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和客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二十以下对应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划拨土地的处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0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应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划拨的,其划拨行为不效,该土地由原划拨机关收回;不按规定收回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收回。对以低价
3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0年9月22日发布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按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出让方和受让方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处置。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未履行有关报批手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发布)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
35、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行政处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4年7月5日发布)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工作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
36、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例:(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程度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令1990年5月19日发布)贵州省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37、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7年12月2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动作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贵州省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五十四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开发程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无偿
38、收回土地使用权。16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令1990年5月19日发布)贵州省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7年12月1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贵州省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39、和个人,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交易额20%-50%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越权批准出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7年12月23日发布)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或者越权批准出让城镇国有土地使作权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非法占地和越权批地行为处罚。对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处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7年12月23日发布)第五十四条 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
40、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万元。17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未经批准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4日发布)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方案修正)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
41、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还或纠正,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
42、施,恢复耕种条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未经批准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二)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转让或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经营的;(四)非法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和堆放废弃材料等严重毁坏耕种条件的;(五)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或石化,地力严重退化的。18行政处罚对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4日发布)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7月21
43、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方案修正)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
44、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还或纠正,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未经批准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二)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转让或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经营的;(四)非法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
45、、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和堆放废弃材料等严重毁坏耕种条件的;(五)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或石化,地力严重退化的。19行政处罚对非法转让或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经营的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4日发布)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方案修正)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