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8900-2020 适用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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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38900-2020)) 适适 用用 指指 南南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序序 言言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389002020)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主要适用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也适用 于从事进口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此外,对经有关部门 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参照执行。 GB 389002020于2020年5月2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发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GB 389002020 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国现 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模式, 以国家标准 GB 2186120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 法为基础,整合国家标准 GB 185652016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中 确需保留的安全检验项目,形成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新标准。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是公安部交 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包括: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 业发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 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 安全防伪证件研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巍、应朝阳、穆文浩、雍成明、潘汉中、 俞春俊、仝晓平、王琰、关朋、赵轩、尹航、罗跃、包威、姚伟、吴云强、赵卫兴、田五 虎、徐益东。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标准,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组织编写了本书。本书由 孙巍、应朝阳主编,参加编写的同志还包括: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穆文浩、雍成明、 吴云强、石哲宇,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姚伟、杨国亮,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 公司贺宪宁、敬天龙,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罗跃、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王志刚等。 本书共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介绍标准编制工作简况、编制 原则、主要内容的起草、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我国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制度发展等;第二部分是标准条文释义,按照标准章节顺序逐条对标准条文加以 解释说明;第三部分是标准实施过程常见疑问及参考释疑;第四部分是与 GB 38900-2020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汇编。 本书适用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进口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机构中与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相关的人员,也适用于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工作相关的 人员。 鉴于本书是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新标准的释义解读, 而机动车安全检验新标准中的 “第 6 章检验要求”主要依据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编写,建议本书使用者及时关注 GB 7258 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本书编写者 2020 年 10 月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389002020)) 适 用 指 南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一、标准编制工作简况一、标准编制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7 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 2017128 号)的要求,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计划编号:20173643-Q-312) 的修订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参加起草单位包括: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 测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现改名为“中国安全防伪证件研 制中心”)。 2019 年 4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抓紧推进“三检合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修订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标技函2019143 号),要求整合修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环保检验等现行标准,形成协调一致、适用于包括营运车辆在 内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和环保检验标准,明确由公安部牵头组建新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起草组, 交通运输部推荐 2 名专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 化部、生态环境部各推荐 1 名专家参加,继续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21861)修订计划(计划号:20173643-Q-312)推进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起草工作。 2、起草单位情况 (一)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 管理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长安大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安全防伪证件研制中心。 (二)标准起草单位工作情况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交通科研所”):总体负责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形成 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各个版本的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以及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 收集整理公安交通管理等行业的标准制修订意见建议。 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按照交通科研所要求,具体参与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 稿等各个版本的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材料的整理。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派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 从机动车安全检验与汽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有效衔接等角度提出标准制 修订意见建议。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受交通运输部指派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结合营运车辆运行安 全特殊要求和综合性能检测情况,对检验项目和方法等标准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指派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从机动车 安全检验与机动车生产源头管理有效衔接等角度提出标准制修订意见建议。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受生态环境部指派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从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与机 动车环保检验标准协调角度提出标准制修订意见建议。 长安大学:受交通运输部指派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结合营运车辆运行安全特殊要求对检验 项目和方法等标准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代表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公 安交通管理工作职责,从标准内容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角度提出标准制修订意见建议。 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代表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厂家, 从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仪器设备匹配性等角度提出标准制修订意见建议。 中国安全防伪证件研制中心:收集机动车检验行业意见,对标准内容的合理性、可操作性提出标 准制修订意见建议。 3、主要工作过程 (一)第一阶段(一)第一阶段 ((20172017 年年 3 3 月月- -20192019 年年 3 3 月)月) 2017 年 3 月,考虑到修订后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即将发布,为 保证 GB 7258 修订稿的相关技术要求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环节得到实施,交通科研所启动了国家标 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修订预研工作,向国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行业技术专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征求对 GB 21861 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2017 年 5 月,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同意,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为“全国道 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GB 21861-2014 修订申请。 2017 年 10 月中旬,交通科研所在无锡举办 GB 21861 标准修订工作组会议。根据 2017 年 9 月 29 日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变化的条款,对 GB 21861-2014 进行了修订和梳理。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标准修订的工作原则,梳理了相关单位的修改意见,修订完善 相关检验项目和要求后形成了 GB21861 修订标准工作组讨论稿。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初,交通科研所在 GB21861 修订标准工作组讨论稿基础上,在无锡组织召开 全国部分车管所业务骨干座谈会,来自北京、天津、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等地的车 管业务骨干参会,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 2017 年 12 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 2017 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同意修订强制性 国家标准 GB21861-2014。随后,交通科研所作为负责起草单位,成立了标准起草组。 2018 年 1 月,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 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 号)关于“货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方法、标准 和检验报告全国统一”的要求,标准起草组进一步梳理了标准内容,完成了第一次工作组稿。 2018 年 2 月 2 日,标准起草组在无锡组织召开 GB 21861 标准研讨会,北京、成都、无锡等车管 所,石家庄华燕、深圳安车等检测设备生产企业,以及中国安全防伪证件研制中心、无锡市交通汽车 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对标准条款进行逐条研讨。 2018 年 3 月至 4 月,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内部讨论, 着重梳理了 GB 21861-2014 和 GB 18565-2016 的差异, 把 GB18565-2016 中涉及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相关项目整合到 GB21861 修订稿中, 正式形成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8 年 6 月 20 日,标准起草组在无锡组织召开 GB 21861 标准研讨会,无锡市车管所、无锡市交 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检测站的部分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逐 条研讨,对车轮阻滞率计算方法、空气悬架检验方法、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检验要求等条款进行了讨 论,形成了 20 条修改意见。 2018 年 6 月至 7 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为“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在公安网发布关于征求修订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 (公交标201820 号),征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及相关专家意见;2018 年 7 月至 8 月,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网站( 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 70 个单位(其 中:12 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36 家汽车协会及生产企业、10 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7 家检测设 备企业、3 家高校科研单位、3 位个人代表及其他单位)的 407 条反馈意见。 2018 年 10 月 25 日至 26 日,标准起草组在西安召开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21861)标准研讨及意见处理会,来自公安交通管理行业和科研院所专家、安检机构等代表,以 及标准起草单位成员共计 30 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对 407 条意见逐条进行了讨论, 形成了处理意见。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内部会议,修改完善标准文本,形成机动车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标准送审稿(草稿)。 (二)第二阶段(二)第二阶段 ((20192019 年年 4 4 月月- -20192019 年年 1010 月)月) 按照 2019 年 4 月 24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推进“三检合一” 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修订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标技函2019143 号)要求,经相关部委推 荐,增加了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汽车学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 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 5 位专家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建 了新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起草组。 2019 年 5 月 30 日至 31 日,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无锡召开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 起草组第 1 次工作会议,标准起草组全体成员参会。会议根据国市监标技函2019143 号文件确定 的标准制定原则,按照“三检合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修订工作方案,在 GB 21861 标准送审稿(草 稿)基础上,重新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了讨论,形成了修改建议。会后,交通科研所根据会议研讨结 果,整理形成了新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征求意见稿草稿。2019 年 6 月 6 日,交通科研所将形成的征 求意见稿草稿发送给标准起草组全体成员征求意见。 2019 年 6 月 27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在北京召开“三检合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整合修订协调小组工作会议,听取标准起草情况,研究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征求意见稿草稿。会后, 标准起草组根据会议要求,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书面征询标准起草 组全体成员意见后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8 月 11 日,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过国标委网站向全社会公 开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组向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汽车摩托车制造、机动车检验等行业广泛征求 意见,共收到 224 家单位的 555 条反馈意见。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3 日,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无锡召开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 起草组第 2 次工作会议,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进行讨论,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标准起草组全 体成员参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派员参加了讨论。2019 年 9 月 1 日,交通科 研所根据初步处理意见编写了标准送审稿草稿。2019 年 9 月 2 日,交通科研所将形成的送审稿草稿发 送给标准起草组全体成员征求意见。2019 年 9 月 9 日,交通科研所根据标准起草组成员反馈意见对标 准送审稿草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送审稿并上报;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 555 条反馈意见中 的 295 条意见。 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 16 日,受公安部委托,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组织召 开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送审稿的审查会。专家组成员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 服务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推荐的专家,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行 业代表, 以及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分委员等 18 位专家组成。 来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标准技术管理司、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领导和标准起草组成员参加了会议。 专家组 18 名专 家中,15 名专家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建议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会提出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一步 修改完善,尽快形成报批稿上报。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三检合一”标准协调小组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三检合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整合修订审查会。标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贸易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以及标准起草组有 关人员参加了会议。整合修订审查专家组由 11 位专家组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 安部、交通运输部和生态环境部各推荐 2 名专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1 名专家),专家组听取了标 准起草组对“三检合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技术内容和制修订过程的汇报,经认真细致讨论、质询 并经票决,确定标准名称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同意标准送审稿内容;建议标准起 草组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2019 年 11 月,全国道路交通管 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报批材料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经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审核后报送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 二、标准编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放 管服”改革降本增效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 发201513 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抓紧推进“三检合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修订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标技函2019143 号)、国家市场监管 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继续推进“三检合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修订工作的通 知(市监标技函20191148 号)等文件要求,本标准起草的主要原则为: 1、聚焦安全性。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定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 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的基本需要”范围的要求,标准紧紧定位于机动车安全 检验,以 GB 218612014 为基础,整合 GB 185652016 中确需保留的安全检验项目。 2、坚持法定性。标准关于安全检验项目的设定和要求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依 据,对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要求,不纳入本标准。 3、体现协调性。标准充分考虑跨领域、跨部门的工作特点,充分体现专业性、技术性,坚持实地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调研、专家研讨、集体商定。对已通过专家论证做出结论的,采纳专家论证结论。 三、 标准内容的起草 1 1、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和依据、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和依据 按照确定的标准制定原则,本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一是根据GB 72582017,调整了安全 装置检验项目种类和车型要求,强化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车辆唯一性检验方法,修改了对应 项目的检验要求;二是二是参照GB 185652016,调整了大中型客货车辆外观检查、运行检查、底盘检查、 制动性能等检验项目和方法,增加了双转向轴的汽车转向轮侧滑量检验要求,细化了大中型客货车辆 的车窗玻璃、风窗玻璃刮水器、集装箱箱体锁止机构等外观检验项目合格要求,在检验报告中增加了 道路运输证号、检验类别,增加了检验结果联网传输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 像;三是三是根据GB 218612014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和前照灯远/近光垂直偏移 检验项目,调整了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空气悬架车辆的部分检验项目,增加了在用货车、重 中型挂车空车质量检验要求,细化了在用机动车质量参数有明显偏差时的处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如 下: ((1 1)关于“第)关于“第1 1章章 范围”范围”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将“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以更好地适应 “三检 合一”要求之后检验机构多元化的现状。 ((2 2)关于“第)关于“第3 3章章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修改了“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术语名称。将“注册登记检验”修改为“注册 登记安全检验”,将“在用机动车检验”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以与本标准为安全检验标 准的定位进一步相匹配。 2)修改了“车辆特征参数检查”的定义。明确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包 括检验空车质量的要求,以更好地防止在用载货车辆非法改装情形的发生。 3)增加了ABS、EPS等9个缩略语。 ((3 3)关于“第)关于“第4 4章章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 1) 将“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表”拆分成“注册登记安全检验项目表”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项 目表”两张表,以使标准的使用者更方便、准确地确定两类安全检验的检验项目。 2) 明确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应当按照GB 7258和GA 802核定的车辆类型确定检验项目,以使检 验机构在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能更准确地确定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选择适用的检验项目。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3)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检验项目中,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前照灯远/近光垂直偏移” 检验项目,将“整备质量”项目从车辆特征参数检查部分调整到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安全装置检查部 分增加了“汽车乘员反光背心”(与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等合称为“应急停车安全附件”) 、“前下 部防护”(与侧、后下部防护合称为“侧、后、前下部防护”)、“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驾 驶区隔离设施”项目,以使GB 72582017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相关规定在安全检验环节规范、统一实 施;同时,车辆特征参数检查部分增加了“罐体”项目,以从安全检验环节进一步遏制“大罐小标” 等违规情形的发生;此外,考虑到实际可操作性问题,经综合考虑,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取消了 “挂车 驻车制动”项目。 4)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的检验项目中,根据GB 218612014执行过程中各地反馈的问题,车辆特 征参数检查部分增加了“罐体”检验项目、取消了“轴距”项目,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增加了2015年3 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空车质量”项目、取消了“挂车驻车制动”、 “前照灯远/ 近光垂直偏移”项目;同时,为使GB 72582017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相关规定统一、规范实施,安全 装置检查部分增加了 “前下部防护”、“驾驶区隔离设施” 、“汽车乘员反光背心”项目。 5) 根据GB 218612014执行过程中各地反馈的问题, 明确了对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汽车 不检验驻车制动项目。 6) 根据GB 218612014执行过程中各地反馈的问题,修改了需要进行加载制动检验的车型范围。 明确了对装用空气悬架的车辆、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并装双轴或并装三轴挂车,以及总质量为 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不进行加载制动检验。 7)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增加了对自学用车还应检验副制动踏板、辅助后视镜的要求,以在安 全检验环节更好地规范自学用车的加装改装行为。 ((4 4)关于“第)关于“第5 5章章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1) 调整了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增加了“送检机动车不应有漏电现象”、“纯电动汽车、插电 式混合动力汽车、 燃料电池汽车不应有与电驱动系统、 高压绝缘、 动力电池等有关的报警信号” 、 “集 装箱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不应载有集装箱”、“货车不应装载货物”等机动车送检的前提条件,明 确了“组成汽车列车的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或等于挂车总质量、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在设 计和制造上应具有牵引功能”等车辆组合成汽车列车检验时的特殊要求。 2) 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先行联网查询, 进行车辆唯一性检查, 确认无异常情形后再开 展下一步检验,并将检验流程改为资料性附录作为附录A。 3) 强化了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等车辆唯一性参数的检验方法, 明确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的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要求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的车辆识别代号图片和视频拍摄要求, 增加了打刻 (或 铸出) 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标识缺失时, 使用内窥镜等 工具进一步确认的要求。 4) 增加了座椅检查要求, 规定对目视检查发现载客汽车座椅布置及固定情形异常的, 应使用量具 测量相关尺寸。 5) 调整了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含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车体周正、轮胎、方向盘最 大自由转动量等项目检验方法,明确需在平整场地上使用钢直尺测量第一轴和最后轴(对挂车仅测最 后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对称部位的高度差,明确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含载货专项作业车)、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转向轮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轮胎花纹深度,明确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含 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使用转向角测量仪测量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6) 调整了前风窗刮水器检验方法,明确对客车、货车应操作检查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7) 调整了行驶记录装置检验方法,规定应目视操作检查,删除了“目测显示功能异常存疑时,使 用专用检验仪器”的要求。 8) 调整了防抱制动装置检验方法,由观察“ABS”指示灯调整为观察“ABS”指示灯或相同功能指 示灯(如EBS指示灯)。 9) 调整了副制动踏板检验方法,明确有疑问时分别踩下主、副制动踏板,判断主、副制动踏板工 作是否正常。 10) 明确了在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环节, 对重中型专项作业车检验转向机构时也应使用底盘间隙仪。 11) 增加了检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底盘部件时,对不具备地沟条件的检验机构,可采用其他能 观察到车辆底盘部件的方式进行检验的要求。 12) 增加了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确认并记录变更之后的发动 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要求。 ((5 5)关于“第)关于“第6 6章章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1) 修改了联网查询检验要求。增加了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锁定”等异常情形的, 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要求;规定对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 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2) 调整了车辆唯一性检验要求。 明确了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 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明确了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 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 的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明确了对于 汽车、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能拍照的要求;增加了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 时的发动机型号要求。 3) 调整了车辆特征参数检验要求。细化了座椅布置检验要求;修改了客车应急出口检验要求;增 加了客车乘客门及车门应急控制器检验要求;增加了仓栅式、自卸式、侧帘式等货厢及罐体式样和尺 寸、空气悬架等检验要求;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牵引车除外)、重中型载货专项作 业车、重中型挂车的外廓尺寸误差限值由2%或100mm调整为3%或150mm。 4) 调整了车辆外观检验要求。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接口、警告标识、高低压线束、连接器等 特殊检验要求;增加了货车备胎固定、部分货车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部分车辆的转向轮轮胎爆胎应 急防护装置等要求;增加了客车和重中型货车的防眩目装置、前风窗玻璃刮水器,集装箱车辆的集装 箱锁止装置,以及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 区的公共汽车的燃油箱配置等检验要求;明确了客车、重中型货车驾驶人视区以外的车窗玻璃不应有 穿孔或长度超过25mm的裂纹的要求;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倾覆保护装置要求;修改了放大 的号牌号码喷涂要求及多用途货车、消防车的外观标识要求;扩大了禁止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 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的车型范围;增加了自学用车辅助后视镜的检验要求;增加了乘用车加装车 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等情形时的检验要求。 5) 调整了安全装置检验要求。细化了汽车安全带、灭火器、防护装置、应急锤等检验要求;扩大 了行驶记录装置、车速限制/报警功能、防抱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发动机舱自动灭 火装置检验的车型范围,明确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时间、速度等信息显示功能应正常;增加了汽车乘员 反光背心、停车楔等应急停车安全附件检验要求;增加了部分客车、封闭式货车的驾驶区隔离设施及 部分货车前下部防护的检验要求;增加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客车、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等车型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增加了 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罐式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紧急切断装置的自动关闭或提示报警功能的要求; 明确了多用途货车、旅居挂车无需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6) 修改了底盘部件检验要求。增加了“转向器、转向油泵、转向油管等不应有漏油现象”、“转 向节臂、转向球销总成等连接部位不应松旷”等要求;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导静电橡胶 拖地带要求;增加了“杆衬套不应出现开裂、与销轴分离等现象”、“空气悬架管路不应漏气,空气 弹簧不应有可视的裂损”、“制动管路不应有开裂、被压扁、鼓包等现象”等要求;细化了排气管口 朝向要求。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7) 修改了仪器设备检验要求。 增加了部分在用机动车的空车质量检验要求, 明确2015年3月1日起 注册登记的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误差限值为10%或500kg,轻微型货车误差限值为10%或 200kg且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4500kg; 将半挂牵引车单车测试时的驻车制动率合格要求由 “应大 于或等于20%”调整为“应大于或等于15%”;调整了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车型范围,规定对采用双 转向轴的非独立悬架汽车也应检验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6 6)关于“第)关于“第7 7章章 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及资料存档”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及资料存档” 1) 修改了报告份数要求。 明确对于营运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应为一式四份, 其中一份提交给交通运 输门。 2) 增加了检验结果联网传输要求。明确还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 3) 调整了异常情形处置要求。 明确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 对送检机动车空车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及其检验员应结合允许加装的部件、维修情况、随车工具等开展重点 核查;有非法改装嫌疑的,按照本标准7.2.3.1的规定处理。 4) 删除了检验资料保存时限。 ((7 7)关于“附录)关于“附录A A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细化了不适用于仪器设备检验的车型,明确了对于检验不合格车辆的复检流程。 ((8 8)关于“附录)关于“附录B B 外廓尺寸测量”外廓尺寸测量” 1) 修改了钢卷尺的要求,由“不确定度:1级”修改为“准确度等级:2级”。 2) 明确了测量外廓尺寸时,GB 1589规定不计入测量范围的部件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允许加装的部件除外。 3) 增加了使用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时应当人工复测的情形和具体操作要求。 4) 明确了中置轴挂车外廓尺寸测量可采用自动测量与人工测量相结合的方式。 5) 明确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挂车应和牵引车组成汽车列车一并检验。 ((9 9)关于“附录)关于“附录C C 整备质量整备质量/ /空车质量测量”空车质量测量” 1)增加了称重台安装时所有称重板上表面应水平,高差均不应超过5mm的要求。 2)增加了空车质量测量方法,明确了测量空车质量时送检车辆按送检状态测试,引车员应乘坐在 车上,不应装载货物和/或乘坐人员。明确了测量挂车的空车质量时,可先测得汽车列车的空车质量, 然后减去引车员质量(按75kg计)和牵引车登记的整备质量,差值作为测量结果。 ((1010)关于“附录)关于“附录D D 制动性能检验”制动性能检验” 1) 修改了检验设备要求。 明确了用于加载制动测试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的副滚筒上母线与地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面水平面的高度差范围,增加了第三滚筒(如有)的停机滑移率要求。 2) 明确了总质量大于750kg且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挂车,组合成汽车列车进行制动性能检验的检 验要求。 3) 明确了对摩托车可采用移动式检验台方式或人工检验方式进行检验。 4) 细化了不适用于台式仪器设备制动检验的车辆类型,主要包括:线轴结构半挂车、静态轴荷大 于或等于11500kg的汽车等。 5) 修改了驻车制动的路试检验时间,由“不少于5min”调整为“不少于2min”。 6) 细化了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采用“移动式驻车制动检验坡台法”、“牵引法”等方式的 检验要求。 7)增加了制动性能复检的项目要求。 ((1111)关于“附录)关于“附录E E 前照灯检验”前照灯检验” 1) 删除了远/近光照射垂直位置偏移的检验流程和方法。 2) 增加了前照灯检验特殊情形处置要求。 明确了因车灯高度超出检测仪范围无法检验的, 经授权 签字人确认后免于检验,并记录在检验表中;明确了小型载客汽车因前照灯技术与检测仪不匹配时, 经授权签字人确认后视同合格,并记录在检验表中。 3) 明确了对排量小于或等于250ml或驱动电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30kW的摩托车,人工检验前照 灯检验时的具体操作要求。 4)增加了前照灯复检的项目要求。 ((1212)关于“附录)关于“附录F F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验” 1) 修改了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设备要求, 明确侧滑检验台应具有轮胎侧向力释放功能, 规定对 双转向轴车辆应在双板联动侧滑检验台上检验。 2) 细化了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时的注意事项要求。 ((1313)关于“附录)关于“附录G G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 1) 增加了“检验类别”、“道路运输证编号”等信息,便于交通运输部门识别和管理。 2)增加了二维码的可选项,以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电子化。 3)明确了 “整备质量/空车质量”的检测结果列入仪器设备检验结果。 4)明确了对于应测量外廓尺寸的车辆,外廓尺寸的测量结果填写在“备注”栏中。 ((1414)关于“附录)关于“附录H H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 “附录“附录I I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表(仪器设备部分)”验表(仪器设备部分)”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适用指南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增加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应采集的信息,增加了 轮胎花纹深度、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车厢栏板高度、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等填表项,删除了整备 质量填写栏,规定检验时间栏应填写检验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精确到分钟)。 2) 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部分)调整为4张表,分别适用于“两轴汽车”、“三轴 及上汽车”、“挂车”、“三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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