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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第一页,讲稿共十四页哦第二页,讲稿共十四页哦第三页,讲稿共十四页哦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 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 环境侵权原因行为具有在价值判断上的妥当性 环境侵权损害结果具有间接性和复杂性 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具有模糊性第四页,讲稿共十四页哦环境污染责任的具体类型 大气污染侵权行为 海洋污染侵权行为 环境噪音污染 生态损害责任 有毒有害物质侵权行为 能量污染侵权行为第五页,讲稿共十四页哦免责条件和诉讼时效免责条件1.不可抗力2.受害人自身过错3.第三人过错4.其他免责条件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到或应当知道
2、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页,讲稿共十四页哦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的污染行为(首要构成要件)造成损害的事实 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鉴于其自身特点,我国法律规定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在制度上极大地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七页,讲稿共十四页哦1、【案情】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 万元,水泥厂停产或 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
3、保护法(试行)及其他 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 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 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 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 原告35万元。第八页,讲稿共十四页哦【问题】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分析】(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
4、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 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 害事实的一个证据。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第九页,讲稿共十四页哦 2、【案情】1989 年,辽宁省某乡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 19
5、88 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 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 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 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 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第十页,讲稿共十四页哦【问题】(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分析】(1)该
6、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 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第十一页,讲稿共十四页哦 3、【案情】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
7、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 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问题】(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第十二页,讲稿共十四页哦【分析】(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因为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 详细是根本原因;甲将其作为贵重物品偷窃,此行为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 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是一个受害人。无 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窃行为引发的。但这一行为能否使水泥厂免除对甲的责任,还 应考虑水泥厂的警告、甲的行为等具体情节后才能确定。不过至少水泥厂对甲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 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第十三页,讲稿共十四页哦感谢大家观看感谢大家观看第十四页,讲稿共十四页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