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定额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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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

2、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

3、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

4、: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三、定额作用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

5、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本定额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本定额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四、消耗量标准本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为基础,结合四川省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它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后方可调整。五、综合单价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

6、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一)人工费:1.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

7、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量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其他用工和机械操作用工。每工日人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综合计算人工单价如下:(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不包括市政给

8、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建筑工程)、爆破工程、构筑物工程:普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技工人工单价为85元/工日,混凝土工人工单价为75元/工日。(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装饰工程):普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抹灰技工为85元/工日,细木工为120元/工日,其他技工为95元/工日。(3)通用安装工程(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城市轨道安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安装):普工、技工综合为85元/工日。(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

9、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

10、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

11、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6)燃料动车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四)综合费:本定额综合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2)办公

12、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

13、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等。(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

1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15、、印花税等。(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2.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五)综合单价调整:根据原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建标199179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原省建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4464号)以及原省建委、省物价局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16、(川建委发20000205号)的规定,综合单价的各项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1.人工费调整。本定额取定的人工费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各地可根据本地劳动力单价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并附文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后调整人工费。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人工费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调整,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标准;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调整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2.材料费调

17、整。本定额取定的材料价格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调整的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自主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确认的材料价格调整材料费。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设备、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园林绿化工程中绿地喷

18、灌、喷泉安装等安装工程的计价材料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统一调整。3.机械费调整。本定额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机械费表示,定额注明了机械油料消耗量的项目,油价变化时,机械费中的燃料动力费按照上述“材料费调整”的规定进行调整,并调整相应定额项目的机械费,机械费中除燃料动力费以外的费用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调整的机械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4.综合费调整。本定额的综合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整。六、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

19、、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一)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除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外,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内容包括如下:1.安全文明施工费:(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3.二

20、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二)有关说明:1.具体措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2.本定额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

21、情况补充。3.措施项目费计算:措施项目费应执行“13规范”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即:单价措施项目)按本定额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章相应项目计算,国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即:总价措施项目)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规定计算。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定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七、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费以外的项目费用。(一)其他项目费包括: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

22、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暂估价: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出现上面未列其他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二)其他项目费计算:其他项目费应按“13计价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

23、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规定计算。八、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一)规费项目包括:1.社会保险费:(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4、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出现上面未列的规费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按实际发生计取。(二)规费计取:规费应按本定额规定标准以及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1.规费的计取及有关规定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1417号)”。2.本定额规定标准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九、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5、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应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十、补充定额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十一、工作内容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其他工序虽未详列,但定额均已考虑。十二、材料用量本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次要和零星材料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以“元”表示,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不得调整。十三、本定额以成品编制项目,其成品的制作,运输不再单列,成品单价包括制作及运杂费

26、等。十四、本定额若遇各专业工程定额未编制的项目,应按各专业册说明及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定额相关项目。十五、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专业工程定额“册说明”或“章节说明”。A土石方工程说明一、一般说明(一)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A-1、表A-2系数计算。表A-1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天然密实度体积虚方体积夯实后体积松填体积0.771.001.150.921.001.301.501.200.670.871.000.800.831.081.251.00注:虚方指未经碾压、堆积时间1年的土壤。表A-2 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石方类别天然密实度体积虚方体积松

27、填体积码方石方块石砂夹石1.01.01.01.541.751.071.311.430.941.67(二)挖土石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三)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为:底宽7m,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石方。(四)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本定额“C桩基工程”相关项目列项。(五)土石方外运超过10公里时,应按市场运输费计算。(六)桩间挖土方工程量不扣除桩所占体积,按每根桩增加普工0.6工日计算

28、。(七)挖土石方均未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降水费用。(八)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二、土石方工程(一)“平整场地”项目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30cm的挖、填、运、找平。1.不论机械或人工平整场地,均按本项目计算。2.厚度30c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A.1中挖土方项目计算,按竖向布置(超过30cm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控制挖填至设计标高就叫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二)土方大开挖、沟槽、基坑定额均按干湿土综合编制。(三)土方工程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2计算;超过8m

29、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6计算。(四)土方大开挖深度超过6m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3。(五)机械挖运淤泥时,按机械挖运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5。(六)挖沟槽、基坑土方,不论开挖方式均执行本定额。(七)管沟土石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八)本分部“石方工程”项目适用于人工凿石,若为爆破开挖,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九)深基础的支护结构,如钢板桩、H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钻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桩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旋喷桩地下连续墙

30、和基坑内的水平钢支撑、水平钢筋混凝土支撑、锚杆拉固、基坑外锚、排桩的圈梁、H钢桩之间的木挡土板以及施工降水等,应按有关措施项目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二、挖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机械挖土方(大开挖)已包括死角;人工挖零星土方适用于挖方量100m3的挖土。三、挖沟槽、基坑及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四、挖土方、沟槽、基坑需放坡时,应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A-3规定计算。表A-3放坡系数表土类别放坡起点(m)人工挖土机械挖土在坑内作业在坑上作

31、业顺沟槽在坑上作业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1.201.502.0010.510.3310.2510.3310.2510.1010.7510.6710.3310.510.3310.25注:1.沟槽、基坑中土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平均计算。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五、基础及管沟施工时需增加的工作面,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A-4、A-5计算。表A-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基础材料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砖基础200

32、浆砌毛石、条石基础150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300混凝土基础支模板300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1000(防水层面)表A-5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管道结构宽管沟材料500100025002500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mm)400500600700其他材质管道(mm)300400500600注:管道结构宽:有管座的按基础外缘,无管座的按管道外径。六、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七、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八、土石方回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2、室内回填:按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不扣除间隔墙;3、基础回填:按挖方

33、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垫层及其他构筑物)。九、土石方运输:按实际体积和运距计算。机械挖土外运时不套用“机械运土1000m”项目,但外运距离也不扣除基本运距。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说明一、一般说明(一)本分部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二)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计算。项目单位工程的工程量振冲密实(不填料)500m振冲碎石桩(填料)100m3砂石桩、CFG桩500m锚杆(锚索)钻孔、打入式土钉500m喷射混凝土、喷射水泥砂浆500m2(三)单独进行现场试验的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其人

34、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计算。(四)本分部所称桩径、孔径均指设计桩径、设计孔径。(五)以m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没有相对应的桩径或孔径采用内插法计算。(六)本分部不包括弃土外运,发生时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七)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八)本分部不包括检测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二、地基处理(一)振冲桩(填料)项目的空桩部分按振冲密实(不填料)相应定额计算,填料的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填料量的比例按勘察报告或现场签证确定。(二)砂石桩项目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三)水泥粉煤灰碎石桩、高压喷

35、射注浆桩的截(凿)桩头按“C桩基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四)高压喷射注浆桩项目的水泥品种、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如果采用成孔换填砂石材料后进行喷射注浆的,换填段增加费用按砂石桩相应定额计算,换填段高压喷射注浆桩按一、二类土计算。高压喷射注浆桩产生的废水泥浆清理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五)换填垫层、褥垫层按本定额“D砌筑工程、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设计或规范规定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六)铺设土工合成材料、强夯地基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册相应定额计算。(七)预制桩尖模板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预制零星

36、构件模板执行。三、基坑与边坡支护(一)地下连续墙的导墙土石方开挖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泥浆外运按本定额“C桩基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二)地下连续墙、喷射混凝土、喷射水泥砂浆的钢筋网的制作安装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三)锚杆(锚索)及土钉钻孔、布筋、安装、灌浆、张拉、喷射混凝土(水泥砂浆)等项目的施工平台搭设、拆除发生时,根据设计要求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本定额“S措施项目”相应定额计算。(四)如果土钉采用钻孔置入法施工时,按锚杆(锚索)相应定额计算。(五)锚杆(锚索)钻孔、灌浆和土钉项目的浆液品种和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按实调整。(

37、六)钢筋混凝土支撑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R拆除工程”等分部相应定额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地基处理(一)振冲密实(不填料)按设计图示尺寸按入土深度以“m”计算。(二)振冲桩(填料)按设计桩截面乘以桩长以体积计算。(三)砂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钻孔按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以长度计算。(四)砂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灌注按设计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另加超灌高度以体积计算。(五)高压喷射注浆桩按设计桩长另加超灌高度计算。(六)超灌高度按设计(无设计要求时按规范规定)的预留长度计算,设计或规范无要求时,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按0.3m计算,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按0.5m

38、计算。二、基坑与边坡支护(一)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导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二)地下连续墙挖土成槽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三)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浇筑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墙高以体积计算。(四)地下连续墙锁口管吊拔按设计图示连续墙段数(如地下连续墙未全包围,按连续墙段数加1段)计算,清底置换按设计图示连续墙的段数计算。(五)锚杆(锚索)钻孔灌浆、土钉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钻孔深度计算。(六)锚杆(锚索)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钢筋(钢绞线)长度(包括外锚段)、根数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如果设计图纸未标明外锚段长度时,预应力锚杆钢筋外锚段按0.5m计算,非预应力锚杆钢筋外

39、锚段按0.2m计算,预应力锚索外锚段按1.0m计算。(七)喷射混凝土、喷射水泥砂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八)钢支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C桩基工程说明一、一般说明(一)本分部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桩基工程。(二)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计算。项目单位工程的工程量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800m回旋钻孔灌注混凝土桩、冲击成孔灌注混凝土桩、旋挖钻孔灌注混凝土桩100m3沉管灌注混凝土桩、钻孔灌注微型桩、抗浮锚杆、压力灌浆微型桩500m(三)单独进行现场试验而进行的

40、桩基工程项目,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计算。(四)本分部所称桩径、孔径均指设计桩径、设计孔径。(五)本分部以m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没有相对应的桩径或孔径采用内插法计算。(六)本分部不包括弃土外运,发生时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七)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八)本分部不包括检测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九)现场灌混凝土桩的钢筋笼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计算。二、打桩(一)打桩均按打垂直桩考虑,如打斜桩,其斜度小于1:6时,则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俯打、仰打均同);当斜度超过1:6时,打桩所采用

41、的措施费用,按实计算。(二)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及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运输至施工现场的成品桩编制,不再计算桩的制作及运输。(三)打桩时如果采用预钻孔沉桩,按本分部或本定额“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设计图纸无预钻孔孔径规定时,按桩径(或方桩对角线)减100mm确定预钻孔孔径。(四)焊接法接桩项目的钢材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应按实调整。(五)截桩项目已包括将截下的桩头运至现场不影响施工的堆放点的费用,桩头如需外运者,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相应定额计算。三、灌注桩(一)钢护筒埋设深度超过7m时,按经批准的技术措施方案计算。当采用混凝土护筒时,按人工挖孔桩相应定额计算。(二)灌注桩中的

42、材料用量已包含了充盈量和损耗,不另计算。如果成孔时遇特殊地层造成塌孔、斜孔、扩孔、缩径、泥浆流失等情况时,在制定相应技术措施后,经签证确认,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措施费用另行计算。(三)旋挖钻机钻孔如有扩底,扩底部分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2.2计算。(四)挖孔桩土(石)方挖淤泥时,按一、二类土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5计算,采取的特殊护壁措施另行计算。挖孔时遇地下水,应采取降水措施,如果边挖孔边排水,排水费用按本定额“S措施项目”计算,工效损失按每立方米增加1.5工日的普工计算。(五)人工挖孔桩不浇护壁,桩芯浇注执行挖孔桩芯定额,并将混凝土用量换算为11m3/10m3。(六)沉管灌注桩、长螺旋钻孔灌注桩

43、按本定额“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打桩(一)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打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二)送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送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桩顶至自然地坪另加0.5m以长度计算。(三)接桩按设计图示以接头数量计算。(四)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截(凿)桩头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五)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灌注桩截(凿)桩头按设计截面乘以桩头长度以体积计算。桩头长度按设计或规范规定的预留长度计算,设计或规范无要求时,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沉管灌注桩、干作业的旋挖钻孔灌注桩桩头长度按0.5m计算,旋喷桩桩头长度按0.3m计算,采用水下混

44、凝土灌注的灌注桩桩头长度按1.0m计算。二、灌注桩(一)钢护筒按护筒设计质量计算。当设计未提供钢护筒的质量时,可参照下表的质量进行计算,桩径不同时采用内插法计算。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根据勘察报告,钢护筒长度按地表下松散地层平均厚度加200mm计算。桩径(mm)40080010001200160020002400钢护筒单位质量(kg/m)64.06138.83169.89234.25350.33487.06580.24(二)回旋钻机、冲击钻机、旋挖钻机钻孔按桩设计截面面积乘以钻孔深度以体积计算。(三)回旋钻机、冲击钻机、旋挖钻机灌注按设计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另加超灌高度以体积计算。(四)钻

45、孔灌注微型桩、钻孔压浆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五)人工挖孔桩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含护壁)截面积乘以挖孔深度以立方米计算。(六)人工挖孔桩护壁、人工挖孔桩桩芯分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如果人工挖孔桩采用水下灌注,应另加超灌高度。(七)泥浆运输按桩设计截面面积乘以孔深以体积计算。(八)灌注桩后压浆注浆管按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长度另加0.2m以长度计算,压浆工程量按设计注入的水泥用量计算。(九)超灌高度按设计(无设计时按规范规定)的预留长度计算,设计或规范无要求时,干作业的旋挖钻孔灌注桩和采用水下灌注的人工挖孔桩按0.5m计算,泥浆护壁桩按1.0m计算。D砌筑工程说

46、明一、一般说明(一)标准砖墙墙体厚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墙厚1/41/23/413/225/23计算厚度(mm)53115180240365490615740(二)墙体材料除加气混凝土砌块、预制混凝土空心砌块的规格系综合考虑外,标准砖、砌块、石的规格如下所示:1.标准砖:240mm115mm53mm2.硅酸盐砌块:880mm430mm240mm3.条石:1000mm300mm300mm或1000mm250mm250mm4.方整石:400mm220mm220mm5.五料石:1000mm400mm200mm6.烧结多孔砖:KP1型:240mm115mm90mmKP2型:240mm115mm53mmKP3型:240mm115mm115mm7.烧结空心砖:240mm180mm115mm(三)定额中实心砖、砌块、方整石、条石、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与实用规格不同时,可以换算。(四)基础与墙、柱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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