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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819叉车伤害事故案例 2018年8月19日,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苏州名莉塑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叉车)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名称:苏州名莉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莉公司) (二)地点: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三)时间:2018年8月19日10时23分(四)设备种类:叉车 (五)事故特征:车辆伤害(六)伤亡人数:死亡1人(七)事故等级:一般事故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设备概况 名莉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加工、销售工作。 名莉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人员培训规定,未建立完备的特种设备档案。 引发事故的合力叉车是名
2、莉公司自有,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D30,出厂编号:010300P0441。经调查,该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硏究院苏州分院对事故叉车进行技术分析。经特检院苏州分院技术检验,该台叉车后视镜、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不符合相关要求,驾驶人员位置上未配备安全带等防护约束装置,判定为不合格 三、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经询问事发叉车操作工牛永超以及其他现场作业人员,2018年8月19日10时20分左右,汤志明带牛永超等三名工人在厂里分料。汤志明驾驶叉车叉了一堆杂料在厂中间的空地上,随后汤志明爬上叉车上的杂料,并蹲
3、伏在料堆上指挥作业,要求牛永超操作叉车将叉车上的杂料向上升。牛永超操作叉车把杂料往上升之后,汤志明又指挥牛永超挪动叉车,牛永超在完全挡住叉车前方视线且物料上方汤志明蹲伏的情况下向后倒车,因倒车惯性、物料晃动,导致汤志眀没有蹲稳向后跌落。牛永超未能观察到物料上方汤志明跌落的实情况,从倒车档直接换前进挡向前行驶,导致车辆左轮碾压汤志明头部致死。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汤志明系指挥牛永超驾驶叉车的人员,公司实际负责人。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牛永超听从汤志明的指挥,无证、违章操作叉车,导致汤志明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4、二)间接原因 (1)名莉公司实际负责人汤志明,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叉车安全警示标志提示,蹲伏在叉车所叉高低不平的货物上分料作业,明知牛永超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证仍指挥其违章操作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且不合格的叉车,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名莉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捡且不合格的叉车;未建立特种设备(叉车)安全管理制度,未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未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和人员培训,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这是一起因无证违章操作特种设备(叉车)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名莉公司员工牛永超无证驾驶叉车,违章作业,引发事故,致人死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名莉公司实际负责人汤志明,安全意只淡薄,忽视叉车安全警示标志提示蹲伏在叉车所叉高低不平的货物上,并指挥牛永超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名莉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且不合格的叉车;未建立特种设备(叉车)安全管理制度,未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未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和人员培训,对事故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