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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汽车充电站新建工程分包方案1.1 工程分包的原因及范围1.1.1 工程分包的原因1.1.1.1 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分包;1.1.1.2 为提供更高质量标准的施工产品,对专业性强的单位或分项工程,在征得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招议标形式,由比我局资质更高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分包。1.1.2 工程分包的范围1.1.2.1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一切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及服务;1.1.2.2 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一切为本工程提供直接或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或单位所进行的工作;1.2 分包商选择条件1.2.1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工程的分包商;1.
2、2.2合同中未写明,但经项目法人同意,并经本工程监理工程师考查认可的具备如下条件的分包商:1.2.2.1具有担当所分包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和能力;1.2.2.2具有良好信誉和类似工程的业绩;1.2.2.3 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服从我局对工程质量、进度的统一指挥领导,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达到业主及我局的总体目标。1.3 分包工程管理1.3.1 总则1.3.1.1 对于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分包工程,我局将按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及我局与指定分包商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1.3.1.2 对于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分包工程,按照我局与其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1.3.2 管理办法1.3.2.1
3、 对于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分包工程,按我局颁发的程序文件进行合格分包商的评审,并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1.3.2.2 分包商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进行再次分包或转包;1.3.2.3 分包商在其分包的施工项目开工前,应报送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待我项目部批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批;1.3.2.4 分包商自行采购设备、材料的供应厂商及材料的送检试验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经我项目经理部及监理工程师认可;1.3.2.5 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须经我项目部抽样送检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1.3.2.6 分包商所承担的施工任务进度计划应服从我项目部对工期的总体安排;1.3.
4、2.7 分包商在实施所承包的施工任务时,必须接受我项目部安质部、工程部对其进行安全、质量管理,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理;1.3.2.8 分包商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我项目部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前提下,有权中止其分包合同;1.3.2.9 分包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1.4 本工程分包情况 我单位将独立完成本工程所有设计施工的施工项目,不对外分包。1.5 民工的管理1.5.1民工队伍的选择按照我局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SGJ/QMSP-07-2002(“劳务、工程分包控制程序”)条款的规定执行。1.5.2民工队伍的选择条件: 具有相关的施工技术、人员及设备; 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许可证; 信誉好,有相应的业绩。1.5.3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其施工内容、质量及安全等要求。1.5.4做好进场人员的登记、造册工作。1.5.5认真进行民工进场体检、“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1.5.6搭建民工内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项目部质量和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和落实。1.5.7加强对民工在施工过程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民工队伍能持续、有能力地完成其施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