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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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应用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规范应用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用系统是指由计算机硬件平台、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网络组成的用于处理企业各项业务的信息系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用系统运行管理是指对应用系统使用、维护、检修、故障处理、缺陷消除、停用以及资料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企业)。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是应用系统运行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集中部署应用系统的运

2、行管理,负责对各级企业应用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六条 各级企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在本地应用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协助集团公司集中部署应用系统的运行管理。第七条 各级企业相关业务部门为应用系统运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应用系统权限分配、使用、培训和推广等工作,配合进行应用系统运行技术管理。第八条 应用系统外委维护单位承担系统运行直接管理工作,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第三章 系统启用第九条 应用系统启用前,须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完成系统定级和安全评估工作,并通过对系统的最终验收。第十条 系统承建单位和业务应用主管部门应制订系统上线实施计划,其内容至少包

3、括系统名称和简要说明、拟上线时间、环境资源要求、移交资料清单、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系统上线实施计划组织系统正式部署和接收,下达系统启用通知。第四章 系统运行第一节 运行环境管理第十二条 系统上线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应用系统初始的运行参数、软硬件平台环境和网络配置数据等信息,统一归档保管。第十三条 因业务管理原因需对应用系统运行环境进行变更时,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记录最新运行环境数据。第二节 用户管理第十四条 应用系统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系统账号申请、审批、授权、变更和销号的流程。第十五条 应用系统

4、管理员账号由业务管理部门建立并指定专人管理,应用系统管理员根据“权限最小化”的原则设定普通用户权限。第十六条 用户因岗位变更、退休、离职等原因需变更权限时,经业务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应用系统管理员调整或停止其权限并进行备案。第三节 备份与恢复管理第十七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系统备份与恢复策略和机制,负责在本企业部署应用系统的备份与恢复管理。第十八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系统的备份策略定期对业务数据和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并对备份数据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第十九条 备份数据必须定期、完整、准确地转储到永久性介质上,同时认真、如实、详细的做好数据备份记录及标识归档。第二十条 原则上备份介质应异地存放并由专

5、人负责保管,保管场所应符合相关规范,具备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等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备份介质和备份文件应按照统一编号规则进行编号,保证编号的唯一性和易识别性。备份文件的日志记录要和备份介质和备份文件一起保存,日志记录至少包括备份日期、信息系统名称,运行环境、备份方式、备份内容、备份人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备份数据在数据有效期内应根据存储介质寿命进行定期转存工作,应定期对备份和转存的数据进行有效性测试,记录测试结果。第二十三条 备份介质应根据其存贮数据中的最高密级确定介质密级;涉密介质和普通介质应分别管理,涉密介质按照密级纸质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审批、收发、传递、存放;存储过涉

6、密信息的介质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相关介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第二十四条 发生系统故障、数据破坏等情况需要进行系统恢复时,由信息化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恢复方案,在测试环境恢复成功后,方可在生产环境中进行操作。第四节 委托运维管理第二十五条 应用系统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的,运维服务商须具备与应用系统运维工作相符的资质和能力,与第三方运维服务商签订运维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六条 运维服务商在维护期内应定期提供应用系统巡检服务,制定标准的巡检计划,安排专业工程师现场巡检,编制巡检报告。第二十七条 运维服务商应对其运维的应用系统建立维护维修档案,并根据系统的运维情况向业主

7、单位提供设备升级、改造和更换方案。第二十八条 业务重要保障期间,如国家组织的大型活动、重大节假日等,重要应用系统的运维服务商应制定保障方案,安排24小时电话值班,必要时安排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第二十九条 运维服务商应针对应用系统业务特点和服务要求提供系统应急恢复预案,并经双方预演测试,确保可满足业务需要和达到设定的恢复目标。第三十条 在应用系统迁移、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处理突发事件时,运维服务商应按照统一要求,提出具体方案并派专人负责实施。第三十一条 运维服务商应定期组织为业主单位信息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及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由运维服务商提供教材、教师、场地和设备实验环境。第三十二条 运维

8、服务商在运维期终了前对全年维护服务进行总结,并提交该年度运维服务报告,报告内容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第五章 系统停用第三十三条 应用系统停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集团公司信息化规划中明确要求“关停、并转”的应用系统;(二)因信息网络安全等原因,国家强制淘汰的应用系统;(三)因运行效率低下、维护难度大,不能进行技术升级等原因,没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应用系统;(四)存在信息网络安全漏洞且无法修补、运行风险较大的应用系统;(五)因企业管理模式变更、业务调整、组织机构重组等原因,应用系统不再适应业务需要,且升级(或整合)成本较大的应用系统;(六)其它需停用的应用软件系统。第三十四条 应用系统需停用

9、时,应详细说明停用原因及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审批。(一)企业自行立项建设的应用系统需停用时,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企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论证核实,报信息化主管领导审批。(二)上级企业批准立项建设的应用系统需停用时,由系统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上级企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论证核实后批准。(三)集团公司集中建设应用系统停用时,由集团公司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组织论证核实,报集团公司信息化主管领导审批。第三十五条 批准停用的应用系统在终止运行以前,应进行必要数据和软件备份,对终止运行的设备进行数据清除,并形成文档备案。第三十六条 应用系统停用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器及

10、网络资源的回收,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资产报废程序。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各级企业的应用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彻底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第三十八条 因运行管理不善导致应用系统故障、数据丢失、泄密等后果形成网络安全事件的,追究当事人和所在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组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某集团公司应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某集团制201338号)、中国某集团公司应用系统启用与停用管理规定(某集团制201444号)、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外委维护服务管理办法(某集团制20194号)同时废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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