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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附件:1.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6 页 -2 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支持“三农”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
2、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
3、46 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6 页 -3 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 类贷款。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县域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第三条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
4、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比例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 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 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第五条奖励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其
5、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县(市)财政按35%和 15%比例分担。第六条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到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6 页 -4 资金年度的收入核算。第三章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第七条省、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规定的奖励标准测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并与省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至市级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后,按要求予以转拨,县级财政部门最终负责向当地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第四章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第九条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
6、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于每年2 月 15 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1)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变
7、动情况等数据。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6 页 -5 报告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填制县(市)级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2),连同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一并上报市级财政部门。省直管试点县财政部门单独向省财政厅上报。第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各县(市)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汇总审核意见(正式文件),汇总填制本市涉农贷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3)。第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 5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本市和
8、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2 和附表 3)及相关材料。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对全省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驻省级专员办审核,专员办出具审核意见后,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配套奖励资金。待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到位后,连同省级奖励资金通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逐级转拨至县域金融机构。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
9、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 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金额等数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6 页 -6 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第十五条省财政不定期对全省县域金融机构奖励资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金融支农资金和政策落到实处。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上
10、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六条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第十七条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6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