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代理词(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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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纠纷代理词-第 3 页劳动纠纷代理词 劳动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本人系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卓*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现就相关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一、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工资均系转账,有微信和银行转账纪录为证。计算劳动者工资应应收工资为依据,而不应当以实收工资为依据,计算劳动者工资应应收工资为依据,而不应当以实收工资为依据,且佛山市*传媒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8月没有给被告缴社保,2020年9月以后的收入已为扣减个人应缴社保后的收入,其主张再扣减个人应缴社保后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所作

2、的粤通司鉴所(2021)文鉴字第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下作出,程序合法,鉴定部门具有法定资质,结果合理。改变名字并不导致改变书写人、书写习惯和书面条件。佛山市*传媒有限公司否认该鉴定结果,要求重新鉴定均没有依据。 综上: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881号事实认定均符合事实,请法院驳回佛山市*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判令佛山市*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745.51元,并向被告支付笔迹鉴定费用4100元。 以上意见请考虑并采纳,谢谢! 本案被告卓*(的代理人 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曼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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