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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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市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一步明确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从严

2、治检、从严治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市委和上级院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检察长)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检务督察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检察人员的支持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

3、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责任内容与分解第五条院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深化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检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及时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经验做法;(三

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检察机关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检察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持续推进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化,深化党务、检务公开;(五)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廉洁从检情况;(六)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执法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检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支持检察机关责任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5、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领导保障;(九)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第六条建立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驻院(联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政治部主任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领导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适时向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二)协助党组抓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分解、检查考核工作,协调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三)听取和研究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6、提出相关工作的对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四)听取和研究、协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违纪违法重大案件、重要问题的调查工作情况;(五)研究决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就相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二)听取、研究和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三)按照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提出本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

7、务的分解意见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四)结合实际和年度检察工作安排,提出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方案和具体要求,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五)协调有关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六)执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党组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分析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

8、划,并组织实施;(二)对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检察职业道德、检察纪律、廉洁从检教育提出要求,适时组织纪律作风整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三)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领导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反廉洁自律、廉洁从检行为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四)加强惩防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五)主持召开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六)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

9、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七)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坚持和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八)组织领导查处本院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九)每年向党委报告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本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全面准确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监督和评议。第九条班子成员协助党组书记(检察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一)协助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

10、监督的措施和制度;(二)掌握和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向党组提出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对策、建议;第十条其他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及同级检察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的检察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二)对分管部门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检察职业道德、检察纪律教育提出要求,带头讲廉政党课,适时开展纪律作风整顿;(三)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分析部门人员思想状况,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四)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五)对分管部门

11、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每季度听取一次汇报;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讲评,提出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六)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七)每年初对个人上一年度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总结,认真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全面准确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监督和评议。第十一条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一)制定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方案,按照计划与部门(单位)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二)适时安排廉政党课,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进

12、行经常性廉洁从检教育;安排工作时,提出执行廉洁从检规定和遵守检察纪律的要求,并加强检查监督;总结工作时,对执行廉洁从检规定和检察纪律的情况进行讲评;(三)掌握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发现违纪违法苗头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四)对本部门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五)每季度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讲评,提出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六)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讲评剖析,查找原因,汲取教训,制定措施,加强整改。第十二条政治部协助党

13、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持续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强化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澄清保护、关心关爱等机制。督促做好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工作,开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活动。第十三条新闻宣传部门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突出正面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经验做法,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力量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十四条检务督察部门协助党组推进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协助党组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研判季度、半年度、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督促报告党风廉政建设

14、工作及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分析情况,及时向院党组报告;(二)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配合相关部门细化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共同做好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标本兼治,加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司法腐败;(三)协助党组抓好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及时了解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办理进展情况,相关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四)督促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和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建立月通报制度。本院检察人员填报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实行专人保管;(五)根据上级院工作要求和制度规范,积极稳妥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和

15、检察官惩戒工作;(六)根据党组安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第十五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评价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院党组报告。第十六条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是:(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是否完成,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主要考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源头治理工作任务是否认真完成,人民群众和检察人员对被考核检察院及其内设职能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是否满意;(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得到落实。主要考查

16、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是否做到了总揽全局、周密部署,班子成员是否做到了齐抓共管、形成了整体合力,驻院纪检监察机构是否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能、发挥了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各职能部门是否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实现了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三)责任制的要求是否贯穿检察业务工作全过程。主要考查是否从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堵塞漏洞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监督,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四)落实责任制有关配套措施是否扎实有效。主要考查年初是否进行责任分解,年终是否进行检查考核,是否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廉政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

17、审计等制度和规定,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后责任追究是否严肃到位;(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否廉洁自律。主要考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和规定,是否严格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当年中央纪委全会和当地党委提出的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检查考核应当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记录、文件、材料,召开座谈会、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收集群众意见,确保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实效性。第十七条对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领导干部检查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优秀: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成绩突出;分管或协管部门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发生的违纪违法

18、问题能主动查处、积极纠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从严要求,表率作用好;民主测评中优秀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二)领导干部经检查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称职: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较好;分管或协管部门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一般性的问题能及时纠正或处理;能较好地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从严要求,表率作用较好;民主测评中称职以上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三)领导干部经检查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分管或协管部门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一般性的问题能进行纠正或处理;基本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9、配偶、子女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以上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四)领导干部经检查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所分管的部门多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本人存在不廉洁自律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以及配偶、子女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在考核年度内受到责任追究的;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以上票数达不到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八条年度检查考核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检务督察等部门配合。必要时可邀请驻院

20、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第十九条院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查处,跟踪监督,限期整改。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

21、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明确的相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问题以及检察机关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检察机关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交往中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等规定和其他检察纪

22、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检察机关关于干部管理工作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放任、包庇、纵容分管部门和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追究所在院领导班

23、子和分管院领导的责任;(三)发生下属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重大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责任的同时,还应视情追究该院领导班子的责任;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和领导干部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应当对该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处分、检纪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构移交机关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组同意后实施,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商

24、请当地党委、纪委监委实施。需要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政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评教育等其他追究方式,纪检监察机构和政工部门都可以使用。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自查自纠,敢于揭露问题、主动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的;(二)对发生的问题不隐瞒、不袒护,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认真吸取教训并切实整改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

25、题知情不举,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阻挠调查处理的;(二)推卸、转嫁责任或者拒不整改的;(三)发生问题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影响、损失扩大的;(四)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问题的。第二十八条具有本细则所列情形,虽构不成撤职以上处分,但领导干部本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的,应当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建立专门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第三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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