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行2018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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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发行总金额:发行总金额:1,938,456,218元元 安行安行2018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证券化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发行人发行人 发行金额发行金额 (元元) 发行利率发行利率 规模占比规模占比 预期预期 到期日到期日 法定法定 到期日到期日 基础资产基础资产 类型类型 评级评级 (中债资信)(中债资信) 评级评级 (中诚信国际中诚信国际) 优先A级资产 支持证券 1,7

2、62,000,000 固定利率 90.90% 2019/2/26 2021/8/26 汽车抵押 贷款 AAAsf AAAsf 优先B级资产 支持证券 42,000,000 固定利率 2.17% 2019/3/26 2021/8/26 汽车抵押 贷款 AA+sf AA+sf 次级资产支持 证券 134,456,218 - 6.94% 2019/8/26 2021/8/26 汽车抵押 贷款 - - 总计总计 1,938,456,218 100.00% 汽车抵押 贷款 受托机构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簿记建档发行法定最终到期日为2021年8月26日的资产支持证券, 并向 发起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

3、入净额。平安银行同比例持有各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比例为各级证 券的5%,持有期限不短于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到期期限。剩余的优先级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对象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涉及多种风险。请参阅本发行说明书中投资风险提示部分。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涉及多种风险。请参阅本发行说明书中投资风险提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于信托生效日2018年4月8日(含该日)开始计息,受托机构将于每个支付日向投资机构 支付根据计息期间期初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计算而得的利息和本金。资产支持证券的第一个支付日 是2018年5月26日(如果该日不是“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关于优

4、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 票面利率,请参阅本发行说明书第五章“证券基础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于2018年4月8日将资产支持证券记入持有人的托管账户。受托机构 将于发行结束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交易。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交易提供评级服务。其对优先级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详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六章中介机构意见部分。 发行说明书中关于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会计意见书等中介机构意见的概要已经相关中介机构 校验,发行人将保证其引用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投资者购买资产支

5、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的核准,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发行的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 断。 本发行说明书的公布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 ii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根据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关于信贷资产证券 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关于安行2018年第一期汽 车抵押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通知书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银 市场许准予字2017第

6、79号)完成注册及备案后发行,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已在银监会完成 备案登记并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 “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发行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发行说明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 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者在本期“资产支 持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其可能在“ 信托合同 ”和“ 服 务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委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外,不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活 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受托机

7、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义务, 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 担义务和责任。“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履行贷款管理职责,并不表明其为信贷 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本期证券全称为 “安行2018年第一 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为本期“资产支持证券” 提供任何形式的隐性担保。 信用增级仅限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所承诺的范围内 提供。 投资者购买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资产支持

8、证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 也不表明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作 出了任何判断。 iii 信息披露指引表格体系对照表信息披露指引表格体系对照表 序号序号 内容内容 页码页码 F-0 扉页、目录、发行基本信息扉页、目录、发行基本信息 i-4 F-0-1 各参与机构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发起机构及受托机构。 1-4 F-0-2 证券概况-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结构分档情况、各档证券金额、 占比、利率形式和信用评级。 i F-0-3 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vi-vii F-0-4 重要提示-经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确认内容

9、真实、证券仅代表 “信托资产”受益权(应明确说明与发起机构和其他机构无关) ,投资者 应认真阅读信息披露文件,监管部门不对价值以及风险进行判断。 ii F-1 风险揭示及风险披露风险揭示及风险披露 5-9 F-1-1 发行环节可预见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例如资产池集中度风险、交易 结构风险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风险等。 5-9 F-2 参与机构信息参与机构信息 10-48 F-2-1 交易结构示意图-指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基本交易结构和各方之间的 法律关系框架图,包括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登记结 算机构、承销机构的具体交易过程以及法律关系框架 10-11 F-2-2 中介机构简介-信贷资产

10、证券化业务中各中介机构的简介, 包含主承销 商、联席主承销商 (如有)、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15-23 F-2-3 参与机构权利与义务-明确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资金 保管机构、主承销商、登记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等参与机构, 根据 约定条款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用于规范各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23-32 F-2-4 现金流分配机制-证券本金和利息在正常、违约、 加速清偿等模式下的 分配机制与顺序,通过图示的形式体现账户之间资金的流动和事件变 化对分配顺序的影响。 32-40 F-2-5 信用增进措施证券的信用增进方式,例如超

11、额利差、优先级次级结 构、超额抵押、外部增信等,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披露。 40-42 F-2-6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大 会的组成、会议召集、表决权、会议方式、全体同意事项、特别决议 事项等。 42-47 F-2-7 现金流归集表-正常情景下, 指按摊还计划对每个收款期间现金流进行 归集,不考虑早偿、 拖欠、违约、回收等情况。 47 F-3 基础资产总体信息基础资产总体信息 48-52 F-3-1 入池资产笔数与金额特征-资产的入池总笔数、总户数、合同总金额、 入池总金额、借款人平均未偿本金余额、单笔贷款最高本金余额、单 笔贷款平均本金余额等。 50-

12、51 F-3-2 入池资产期限特征-资产的入池加权平均合同期限、加权平均剩余期 限、加权平均账龄、 贷款最长剩余期限、贷款最短剩余期限等。 51 F-3-3 入池资产利率特征-资产的入池加权平均贷款利率、 最高贷款利率和最 低贷款利率。 51-52 F-3-4 入池资产抵押物特征-资产的入池抵押车辆初始评估价值合计、 加权平52 iv 均初始贷款价值比、资产池抵押新车占比等。 (初始贷款价值比(即 LTV)=初始起算日贷款未偿本金余额/抵质押物初始评估价值) F-3-5 入池资产借款人特征-资产借款人的加权平均年龄、30-40 岁借款人贷 款的金额占比、借款人加权平均年收入、借款人加权平均收入

13、债务比。 (收入债务比(即 DTI)=借款人年收入/初始起算日贷款未偿本金余额) 52 F-4 基础资产分布信息基础资产分布信息 53-58 F-4-1 贷款分布-入池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分布、贷款五级分类分布、贷款利 率类型分布、贷款利率分布、贷款合同期限分布、贷款账龄分布、贷 款剩余期限分布、还款方式分布、贷款类型分布。 53-55 F-4-2 借款人分布-入池资产的年龄分布、收入分布、职业分布、地区分布、 信用分数分布。 55-57 F-4-3 抵押物分布-入池资产的抵押车辆初始贷款价值比分布、 抵押车辆品牌 分布、新旧车分布。 57-58 F-5 证券基础信息证券基础信息 59-68 F

14、-5-1 费用信息-由信托财产支付的费用,应该列明费用科目明细。 59-60 F-5-2 日期信息-与证券设立、存续、兑付相关的日期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初始起算日、 信托设立日、 首次偿付日、 结息日、 计算日、 支付日、 回 收款转付日、服务机构报告日、资金保管机构报告日、受托人报告日、 法定到期日等。 60-63 F-5-3 证券信息-包括各档证券的名称、各档证券的金额、各档证券的票面利 率类型、各档证券的信用级别、预期还本日(若为固定摊还型)、 预期 到期日等,拟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证券,说明簿记建档场所安排 及场所具体地址。 63-66 F-5-4 风险自留信息-发起机构对各档证券

15、的持有比例。 66 F-6 中介机构意见中介机构意见 69-93 F-6-1 尽职调查意见及法律意见摘要-指相关参与机构对基础资产合法合规 性等尽职调查情况出具的尽职调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的过 程、尽职调查的结果、尽职调查的结论、 对“信贷资产”合法合规性的 判断等。律师事务所对证券化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据、交易文件及信托设立的合法有效性、信贷资 产转让的合法有效性、破产风险对信托财产的影响,发行、销售及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法有效性等。 69-81 F-6-2 交易概况与会计意见摘要-指根据相关会计准则, 对基础资产出表与否 的判断,包括但不限于适

16、用的准则、管理层的判断、会计师事务所的 意见等。 81-84 F-6-3 信用评级机构的假设与分析摘要-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的基本假设、 逻辑 思路、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分析结果(包括优势与关注中的核心内容)、 信用级别等。 84-93 F-7 证券后续安排证券后续安排 94-99 F-7-1 证券跟踪评级安排-指在受评证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对受评证券的信 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并每年出具评级报告。 94 F-7-2 证券信息披露安排-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方式、途径及内容, 明确特殊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其他影响产品风险及投资 者判断的信息披露安排。受托机构需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载

17、明投资 95-99 v 者在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查阅基础资产池具体信 息的途径和方法。 vi 目目 录录 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方 . 1 第一章 投资风险提示 . 5 一、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 . 5 二、资产池面临的风险 . 5 三、交易结构风险 . 7 四、利率风险 . 7 五、流动性风险 . 8 六、操作风险 . 8 七、法律风险 . 8 八、交易他方的违约风险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9 九、违约事件发生后低级别证券遭受损失的风险 . 9 第二章 交易结构信息 . 10 一、交易结构 . 10 二、各参与机构(除受托机构以外)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 11 三、受托机构的

18、选任标准和程序 . 14 四、机构简介 . 15 五、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 23 六、现金流分配机制 . 32 七、信用增级措施 . 40 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 42 九、现金流归集情况 . 47 第三章 基础资产总体信息 . 48 一、信贷资产选择标准 . 48 二、入池资产笔数与金额特征 . 50 三、入池资产期限特征 . 51 四、入池资产利率特征 . 51 五、入池资产抵押物特征 . 52 六、入池资产借款人特征 . 52 第四章 基础资产分布信息 . 53 一、贷款分布 . 53 二、借款人分布 . 55 三、抵押物分布 . 57 第五章 证券基础信息

19、 . 59 一、费用信息 . 59 二、日期信息 . 60 三、证券信息 . 63 四、风险自留信息 . 66 vii 五、期限敏感性分析 . 66 六、关于簿记建档发行方式的说明 . 68 第六章 中介机构意见 . 69 一、法律意见与尽职调查意见概要 . 69 二、交易概况与会计评论意见书概要 . 81 三、信用评级机构分析概要 . 84 第七章 证券后续安排 . 94 一、证券跟踪评级安排 . 94 二、证券信息披露安排 . 95 1 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方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方 一、一、 发起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服务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20、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颜师贤、董文超 联系电话 021-58823013、021-58827317 传真: 021-58827032 网址: 二、二、 发行人发行人/受托机构: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受托机构: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 6 号购物中心商务楼一 号楼 24 层 5、6、7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军 联系人: 邓立 联系电话 0851-86825802 传真: 0851-86826079 网址: 三、三、 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中国光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分行 注

21、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 20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彪 联系人: 王珏 联系电话 0551-65101922 传真: 0551-65101730 网址: 四、四、牵头牵头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 2 28 层 法定代表人(代) : 毕明建 联系人: 秦波、慈颜谊、朱丽芳、程达明、陈众煌、马瑾萱、庄园、 杨扬、王润东、岳丛璐、王雅捷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邮编: 100004 网址: 五五、 联

22、席联席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平安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唐海澄、邓晓萌、王俊 联系电话: 0755-22628888 传真: 0755-82438215 邮编: 518000 网址: 六六、 登记托管机构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水汝庆 联系电话 010-88170738 传真: 010-66061871 网址: 七七、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23、(1)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 2 号 1 幢 60101 法定代表人: 闫衍 3 联系人: 王立、刘璇、于萍、吕博 联系电话 010-66428877 传真: 010-66426100 邮编: 100010 网址: (2)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中心 2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 冯光华 联系人: 刘波、侯宁嬿、李泽坤、徐睿阳 联系电话 010-88090164 、 010-88090183 、 010-88090013 、 010-8325

24、0514 传真: 010-88090101 邮编: 100032 网址: 八八、 会计顾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会计顾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人: 胡燕、李燕、林友莲 联系电话 010-65338888 传真: 010-65338800 网址: 九九、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学兵 联系人: 刘柏荣、路竞祎

25、、张丽娜、孙瑞、赵祎、贾雪 联系电话 010-59572288 4 传真: 010-65630866 网址: 5 第第一一章章 投资风险提示投资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证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本期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本期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构成“发起机构”、 “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本持有人”在本 期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期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应当认真阅

26、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 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证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证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 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一、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一、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的风险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 额,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 者在本期“资产支

27、持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对于该等风险,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受托机构”、“发起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等需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一定 程度上保证当“信托财产”因该等相关机构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而发生损失时 对相关机构进行追索,以弥补该等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给“信托财产”带来的损 失。 因此投资者的追索权仅限于 “信托财产” 并不会导致任何情况下 “信托财产” 所发生的损失都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资产池面临的风险二、资产池面临的风险 本交易的“资产池”中的“资产”为由“发起机构”为设定“信托”而信托 予“受托机构”的每一笔“抵押贷款”及其相关“抵押权

28、”和“附属担保权益”。 其中,就“抵押贷款”而言: (一)(一)信托财产违约风险信托财产违约风险 信托财产违约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而导致现金流不足以支付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本息所导致的风险。借款人违约,将导致信托财产现金流入未 6 达预期水准,从而影响受托机构进行资产支持证券还本付息的能力。 对于该等风险,本期交易采取了如下对策:1、对进入资产池的资产设置了 合格标准, 并由发起机构在信托设立日就其向受托机构交付的每一笔资产的状况 作了资产保证,若任一笔资产被发现在信托设立日不符合资产保证,则发起机构 有义务按赎回价格进行赎回, 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违约可能性较高的抵押贷款 进入资产池

29、;2、发起机构严格的贷款审批流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以及有效 的贷款催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抵押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并减轻了抵押贷款 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2017 年 9 月末,发起机构个人汽车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为 0.55%;3、进入资产池的每一笔抵押贷款均以抵押车辆设定了抵押,在一定程度 上降低了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并且,本次入池抵押贷款的初始抵押率(等于借 款合同金额/抵押车辆价值100%)均不超过 80,为抵押车辆的贬值预留了空 间。同时,贷款违约后,抵押车辆变现回收的现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贷款 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抵押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风险(二)抵押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风险 因

30、资产池中抵押贷款笔数较多,逐一变更抵押登记的成本过高,发起机构和 受托机构并不办理抵押权转让变更登记。 当抵押贷款发生违约需要对抵押车辆行 使抵押权时,可能会因为抵押权未作变更登记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并最终给 投资者带来风险。 对于该等风险,本交易采取了如下对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的规定,发起机构将资产池(包含“抵押权”)信托予受托机构后,不办理抵押 权变更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事实上已经由发起机构转让给受托机构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只是受托机构行使该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2、信托合同约 定, 由发起机构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登记部门继续登记为名义上的抵押权 人,其为发起机构作为

31、贷款服务机构应履行的职责之一,出现善意第三人对受托 机构行使抵押权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很小;3、信托合同约定,在因资产池中 某笔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出现善意第三人对抵押车辆主张抵押权而受 托机构所持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发起机构应赎回相应抵押贷款。 (三)抵押车辆贬值的风险(三)抵押车辆贬值的风险 资产池中每一笔资产包含以抵押车辆作为标的的抵押权, 因此存在随着抵押 7 车辆的折旧和汽车价格在未来可能的下降引起的抵押车辆贬值的风险。 对于该等风险,本交易采取了如下措施:对进入资产池的抵押贷款作如下限 制,即抵押贷款在发放时,其初始抵押率不超过80,其中初始抵押率=借款合 同金额/抵押车辆价值(抵押车辆买卖合同价格)100%,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抵 押车辆的贬值预留了空间,缓解了抵押车辆贬值带来的风险。 (四)(四)早偿风险早偿风险 信托财产中借款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 从而与原先设 计的现金流规划不同。原债务人提前还款风险,除受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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