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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一般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化法、高等教化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高等学校、担当探讨生教化任务的科学探讨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一般高等学历教化的探讨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育人才为中心,根据国家教化方针,遵循教化规律,不断提高教化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化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牢靠接班人。第
2、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和“_”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宏大复兴的共同志向和坚决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英勇、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究,主动实践,努力驾驭现代科学丈化学问和专业技能;应当主动熬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其次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学校教化教学安排支配的各项活动,运用学校供应的教化教学资源; (
3、二) 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果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赐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扰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4、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敬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
5、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其次节考核与成果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与学校教化教学安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6、的考核,考核成果记入成果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果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实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果应当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熬炼活动的状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依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果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 学生
7、严峻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果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赐予指责教化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赐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化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赐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与教化教学安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赐予指责教化,情节严峻的赐予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改变,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别困难,无法接着在本校学习的
8、,可以申请转学。其次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托付培育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值理由的。其次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值,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其次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9、含休学)由学校规定。其次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其次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次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其次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 学 其次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果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
10、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接着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值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其次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探讨确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确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备案。其次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探讨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
11、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化教学安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化教学安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
12、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化行政部门报_教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寺艮教化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
13、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内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内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加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建文明、整齐、美丽、平安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加有损高校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_;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
14、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激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依据实际状况赐予必要帮助。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 学生实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
15、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 学生运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运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嘉奖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果、科技创建、熬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赐予表彰和嘉奖。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嘉奖可以实行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赐予相应的精神激励或者物质嘉奖。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
16、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赐予指责教化或者纪律处分。学校赐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峻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峻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惩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与考试、组织作弊、运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峻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探讨成果,情节严峻
17、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峻影响学校教化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峻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化不改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值、证据足够、依据明确、定性精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确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确定,应当由校长会议探讨确定。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确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确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确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18、、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确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确定书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变更原处分确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探讨确定。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确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确定书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
19、,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赐予处理并答复。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确定或者复查确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化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嘉奖、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化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化行政部门备案(中心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并刚好向学生公布。省级教化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原国家教化委员会发布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化委员会令第_号)、探讨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_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