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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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 20041908 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制定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暂行办法公布前,已经市卫生局暂批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有关医疗机构可继续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暂行办法 分批对暂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

2、,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作用。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二 四年九月八日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4 页 -2 附件: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政府定价目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条件、尚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原有项目中价值较高、确需在项目价格外另行收费的仪器、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及手术中使用的特殊材料等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第四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北京市卫生局管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五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为:(一)界定医疗机构申请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是否确为新增项目。(二)与原有同类项目的技术和价格相比,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三)根据全国

4、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范原则,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使用范围等相关内容。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支持医疗技术发展、维护患者利益的原则,对体现新的医疗技术、提高医疗质量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定并公布价格项目规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备案。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一经批准价格立项,医疗机构可按照公布的价格项目规范拟定价格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八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试行价格为期一年。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试行期满后由市价格主管

5、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统一制定价格。试行价格的具体核定办法为: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4 页 -3(一)新的手术项目由医疗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原则,以及项目间的合理比价关系,自主确定价格。(二)手术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及手术中使用的特殊仪器、器械的价格,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备案)表及其说明规定的办法进行核定(见附件3)。(三)一次性医用耗材以及手术中使用特殊材料的价格,按照实际进价加进销差率的方式核定。计算公式:零售价格=购进价格 (1+进销差率)产品购进价格在500 元以下(含500 元)

6、,进销差率为10%;500 元以上的进销差率为5%。进销差率下浮不限。参加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立项须提供以下资料。各类资料应字迹清晰、真实准确、完整无缺;票据、证书须提供原件以及加盖申请(备案)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加盖公章的立项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准入意见;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内涵、计价单位;项目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成本测算资料。手术项目上报试行价格的成本构成、核算方法及备案价格标准,填报北京市医疗机构新增手术价格项目申报(备案)表(附件2);其他项目相应填

7、报北京市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备案)表(附件3)或北京市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收费立项申报(备案)表(附件4)。(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四)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院进货票据或企业报价单(价格备案必须提供进货票据)。国内产品提供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提供海关报关单。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医疗项目的提供合作合同书等相关资料。(五)一次性医用耗材产品样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4 页 -4(六)与项目价格相关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进行新增医疗服务

8、项目价格备案,按照以上(二)、(三)、(四)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十条北京市卫生局和各区县卫生局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立项申请的受理部门。市卫生局负责受理三级医院的立项申请和经各区县卫生局审核上报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立项申请;区县卫生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二级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各区县卫生局对已受理的立项申请,在10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卫生局。第十一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为立项申请受

9、理时间。对已受理的立项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季度内作出是否立项决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作出立项决定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第十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北京市卫生局网站和 北京市医药价格信息定期公布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各医疗机构在提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服务时,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自主定价水平过高,违反相关作价办法,社会反映较大的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干预和纠正。对于擅自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超出公示(备案)价格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同意市卫生局审批部分医疗防疫收费标准的函(试行)(京价(收)字 1998第 384 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4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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