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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质发201611号发布日期2016-07-22生效日期2016-07-22有效性状态废止日期暂无属性专业属性其他备注附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业部决定在部分省先行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
2、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以合格证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证,有利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这既是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现实需求,更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为稳步推进这一制度建设,农业部优先选择具有一定工作基础、农产品生产供应量较大的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省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坚持面上整体推进与点上重点推进相结合,
3、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的要求,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进一步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创新部门间业务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二、重点任务(一)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试点省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下同)部门要推动各类生产经营者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分批组织合格证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合格证开具主体应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而不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
4、品的质量安全负责。(二)统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试点省农业部门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证参考样式,推行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逐步替代原有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便于生产经营者操作。(三)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指导和服务。试点省农业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对生产经营主体指导和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其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有机结合,对于具有合格证的监测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及时纠正不负责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四)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是
5、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项全新的政策措施。试点省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逐步优化部门间协作机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要成立本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推进工作小组,及时研究有关政策问题,指导、协调、推进本省试点工作,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试点顺利实施。省级农业部门(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分设的,请农业厅(委)牵头)要及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坚持点面结合,在全面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抓住农
6、产品质量安全县等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重点指导推进,8月15日前请将试点方案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2017年一季度,我部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交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推进措施。2017年7-8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推进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为全面试行做好准备工作。(二)推动政策引导。试点省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对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资金支持,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制定激励优惠政策,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三)做好业务衔接。试点
7、省农业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努力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必要条件。(四)强化绩效考核。试点省农业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并增加考核分值。我部将在2016年底组织督导组,对试点省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附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2016年7月22日附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
8、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第四条 食用农
9、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一) 自检合格;(二) 委托检测合格;(三) 内部质量控制合格;(四)自我承诺合格。第六条 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一)产品名称和重量;(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五)开具日期。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
10、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第七条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2日起施行。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合格证产品名称和重量:生产者:确保合格的方式:生产者盖章或签名:开具日期:注:1.“生产者”一栏需填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2.“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