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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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212 号)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 年 6 月 3 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

2、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行为;(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区政府设立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委)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大问题。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

3、告管理工作。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建设、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市户外广告委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6 页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控制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户外

4、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三条有下

5、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讯、邮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6、五)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第三章设置许可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6 页 -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

7、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使用期限十五日内的属于临时性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

8、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第十九条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

9、十一条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招标、拍卖办法由市户外广告委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三)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四)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不设定设置期限。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

10、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6 页 -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第四章设置与维护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

11、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得超过五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第二十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会展机构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12、。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第三十二条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

13、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一日内拆除。第三十三条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之日起三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城管执法部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6 页 -门。城管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

14、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三)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第三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第三十八条建立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信息公

15、开制度,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媒体对其违法情况进行曝光。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良记录纳入户外广告管理诚信体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面积不足一平方米或不能计算面积的,按每处五十元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

16、款规定,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断亮等情形,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期满未延续,逾期未拆除的。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四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管理

17、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6 页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1995年 6 月 22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 号)和 2001 年 3 月 20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0 号)同时废止。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年 06月 16 日实施日期:2011 年 08月 01 日(地方法规)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6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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