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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000字范文 上高校后始终想读一本关于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究竟哪一篇比较好。后来询问学法律的伴侣,其中一写为我推举了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于是就读了一番,读后感慨颇多而且有了新的体会。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句耳熟能详的法律名言,出自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耶林认为,法的生命在于斗争,我们应当为权利去斗争,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义务,更是对集体、国家的义务,随便放弃自己的权利无异于精神上的自杀。 耶林将全书划分为两个部分,共六个章节。第一部分是分五个方面对为权力而斗争进行阐述。首先从
2、法的起源和法的生命两方面,提出法在客观意义上的法秩序和主观意义上的详细权利上,都必需通过斗争的形式得以实现。和平和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而法的价值也通过公民要求主见权利这一过程得以实现。在后三章中论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见权利是对.的义务以及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三方面的内容,其中最为精彩的部分即对于法感情的阐述。耶林认为,权利是人之为人的重要体现,没有权力,人与动物无异。权利是人格在精神上的生存条件,法感情就根植于基于权利所产生的理念价值之中,公民主见权利就是在人格本身精神层面的自我爱护。在.和国家层面上,民族力气和法感情的力气为同义语,培育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育
3、国家的健康和力气。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没有比国民法感情更珍贵的财产了。本书其次部分即文章的第六章,从为权力而斗争的角度对当时的罗马法进行分析,再次强调为权利而斗争应当是公民精神上的自我爱护义务。 对于提出的,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这一观点,笔者深表认同。在人们的认知中,早已习惯与将客观法律看作详细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却忽视了详细权利对客观法律的存在具有反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效的程度,即取决于权利实现的结果,正义是否得以有效的伸张,权利人的法感情是否得以准时地满意。虽然说,法律的效力由国家给予,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效果须有权利人所追求的权利不断实现而达成,由此可见,为
4、权力而斗争反作用于法律,给予其鲜活的生命力。故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法律同政治一样,是人劳作的产物,其存在和进展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表现。法律的出台往往伴随的不同政治力气的博弈,而在斗争中打算成功的关键不是理由的强弱,而是对抗势力的力气关系的悬殊。现存法维护了利益既得者的权利,新法的出台必定会有对利益的取舍,会对现存利益体系产生动摇,于是便产生了这些利益背后的主体的力气关系的博弈和争斗。所以,法在历史的进展过程中表现为角逐、斗争以及艰苦的努力,与在无意识之中形成的语言有着根本的区分。 法律立改废的过程布满了斗争、妥协、甚至牺牲,这在我国现实立法中也有诸多印证。孙志刚命丧收容所大事引发了
5、.的广泛关注,在.各界人士的一再呼吁下,最最终2022年将严峻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方法予以废止,此时距出台以来,已经有20多年。无独有偶,在我国存续了半个世纪之久的劳教制度于2022年正式废止,在此之前,该制度始终饱经.各界的质疑和批判,更有学者多次联名要求废止该制度,但直至上访妈妈唐慧大事,赐予了劳教制度最终一击。同时,2022年黄海波因.一事被收容训练半年,此事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有学者提出收容训练制度与上位法相违反,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制定,收容训练制度明显与该规定相违反。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黄海波大事最终没能成为桥东
6、收容训练制度的杠杆,但是,这场为权利斗争之路尚未结束,其最终也将服于历史的审判。这些人是最独特的一个,但也是.上最平凡的每一个人,正是由于平凡如他们的每一个人为权利、为名誉的生生不息的据理力争和持之不懈的努力,才会有现在较之以前更为健全和完善的法制,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英雄。当一方主见历史的法的神圣性,另一方主见不断进展更新的法之于人民根本权利的神圣性之时,双方各自的信念就是这场利益搏斗的赌注。正如耶林所指出的,为权利而斗争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其赞成每一个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或因利益,或因尊严为自己所应得之权利据理力争,由于正是由于这些锱铢必较的每一个人,才构成了一个集体,集体
7、组成国家,由此累积出一国人民普遍共同的法感情。耶林认为,敬重权利斗争的法感情,就是要以宽容的心态看待人们斗争的动机和目的,无论维权的动机为何,大家都在为共同的事业而斗争。对于个人而言,重要的是我们必需在面对不法和违法的恣意时,仍饱有道德的生气。 为权利而斗争,这样的观念与我国传统以儒家为主导的.文化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统治下,人民早已习惯官僚主义的剥削和压迫,麻木于以义务为本和被统治的状态。古时,一谈起讼师,自然就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是没有.地位可言的。中国传统的诉讼文化是避讼型法律文化,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这是自古以来所受儒家提倡的和谐无讼的文化理念的影
8、响。在西方.,人们因家族的胜诉感到光耀门楣,而在中国,人们对打官司一事用惹字,意思是麻烦之事、不光荣的事,由于在他们的思想中没有权利概念,认为臣服于天子、官府的统治是天经地义的事。这巨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我们的.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费孝通先生认为,在我们以礼教为本的.文化中,所谓伦理之伦,就好比一颗投入水中的石子所产生的波纹,由近及远一圈圈推出去,每个人都是那颗投入的石子,是发出波纹的中心。而西方.的个人就像一捆捆的柴,团体由个人组成,但每个人又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随时可以抽离出来。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特点不同,我国传统.是以礼来维持.秩序的,而礼不需要一个外
9、在的权力来维持运行,是从教化中使人养成对礼教的敬畏之感,主动服于礼,所谓富而好礼。笔者认为,一种观念的产生至形成完善,与其所生长的本土.政治文化是息息相关密不行分的。对观念的移植就好比移植树木,不能一味照搬,还要考虑其本土环境的差异,以免水土不服。为权利而斗争,放在今日当然是值得提倡追求的,由于当代.更新变动速度极快,人际关系的变化极频繁简单,传统礼教的教化和阅历已不足以应付这个快速进展的.,于是我们需要法律来建立并保障一个新的.秩序。法治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关键在于人民对这些设备的利用,更进一步,在于.结构和思想观念上的革新。中国.建立法治国家所缺少的,正是.对于法
10、律的信仰以及法感情的建立,人们避讼的思想仍很大程度上受着传统观念的影响。法是不断斗争和努力的结果,这不仅是国家权力层面的事,更是全部国民的努力。当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我们也履行了自己作为.成员的义务,而这种斗争的士气需要道德力气的支持,即法感情和法律信仰。这是我国.文化观念所欠缺的。 这并非抨击中国传统礼治的文化,只是在现当代信息更新如此之快的.中,礼教传统已经不足以为人们供应足以解决问题的阅历,故需要渐渐建立新的.秩序和能为人们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建立法治国家的漫漫征途上,道阻且艰,但是每一位为权利奋起抗争的人们,都是在为这个共同的.信念做出贡献。正如耶林所说人必需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
11、,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在中国,在为权利而斗争的这条布满未知坎坷的道路上,有越来越多为争取权利而发声的人,有人说,这对于看客心理的中国.,无异于以卵击石,但是,岩石再坚硬也是死的,鸡蛋再脆弱也是鲜活的生命,岩石最终会风化成沙,鸡蛋最终会孵化越过岩石。(:肖涵尹)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2 在这本书中指出,全部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害、被抑制的危急,由于权利人主见的利益经常与否定其利益主见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为了要实现权利,就必需时刻预备着为权利而斗争。而在整个阅读的过程中,你可以感受到对权利本身的意义所怀有的特别的感情,在他甚至是每个国民那里,为权利而斗争就像是对人格和尊严的英雄式的捍卫,
12、在特定的语境中,即使付出无法估量的代价也应是在所不惜的,正如书中所谈到的:一个国家被邻国夺取一平方英里土地,肯定不会等闲视之的,国民将会拿起武器去为之斗争,由于他们知道这一英里不仅代表一个人手里一英里的价值,而是国家的名誉和独立。为权利而斗争这一信念的价值在于主见自己正值的权利,是维护人格、名誉、法感情所必需的,也是实现法所必需的。 当公民的权利索道不法行为的侵害,对于这样一种恣意的行为本身来说,就是对发理念的对抗。正如公民对五的全部权被人所侵害或剥夺时,就是通过否认全部权,同时否认全部权理念本身,进而否认公民人格的根本生存条件。 在为权利而斗争这一个有重大意义的命题上,进行了一些实质上的证明
13、:1、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2、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的义务;3、主见权利对国民有重要性。他沿着为权利而斗争之个人动机的各个阶段追寻斗争的脚印:私法领域上的个人,公法或国家机关层面上的.秩序要求,全民族的利益与生存,从小到大、从详细至抽象,让国民切身地从较低或浅层的眼光中分析开来,产生共鸣感之后,进而引导去理解作为.中的国民不应对权利产生漠视,相反的是要不断地斗争,只有不断地斗争才能让法走得更远,这也是.秩序稳定与民族生存的关键。 事实上,正如在书中所说那样:主见权利是精神上自我爱护的方法,完全放弃权力,就是精神上的自杀。全部为权利而斗争,事实上就是在爱护自己的生存条件,更是将为权利而斗争的
14、境界从每个人的详细利益爱护提升至精神生活的层面中去。 由于只有是一个处于.中的人,必定地就要处于一种权利状态(根据天赋人权思想,自然法则,人是生出来就拥有了一些权利,所以每个人都无法置身事外)对于这样的权利状态,我们将面临的就是选择,此时,你将作出如何的选择就意味着你对于权利表明态度,事实上在法律层面缄默也是一种选择,当然你还可以选择斗争! 在那里,他认为权利被侵害将会以精神上的痛和身体上的苦痛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不管谁先谁后,这两种苦痛是无法通过时间来冲淡的,由于当你对权利被侵害后选择漠视或是缄默对待,你就会由于自己所做出的选择后给与了这样的苦痛状态一个长时间的存续时期。但是在论述为权利而斗争
15、这个命题是时候,实行了一个温柔式的分析方向,首先将读者引入一个情景当中去,只有结合你自己的心理状态与面临选择是会如何表明态度这些因素,去深刻理解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在整个引导你的过程中,无论是通过心理的示意亦或是正面的昭示,事实上,在最终你只有一个路径选择,那就是:为权利而斗争,否则无路可走。 所以在阅读书籍后,我不得不佩服一起机灵和严密的规律思维,他没有用一个权威式的论调让去接受他的这个观点,相反的是他从最低层面始终到最抱负阶段,为你展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具有实现正义的抱负高峰的可能。带你走进的不但是法之具有灵动生命的精神世界,更能让你身心得到洗礼,重新关注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的意义价值,是在于
16、斗争。书是小书,但表达了一个真理。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3 这两天在家里读冯 耶林 的着作为权利而斗争,联系身边之事感受颇深。 很惭愧,自己在渡过了在法学院的第一个学期之后才刚刚看完这本法律启蒙书。 这本书的确值得在我们所处的这个.被广泛的推举,由于我们太过于缺少权利意识,以至于在自己权利遭到侵害时毫无触动,或有所触动但胆小怕事而不敢有所回应,甚至于根本不知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 我们有必要好好补补权利这一课。 所谓权利,即是人权,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身边有些人对这些权利并不关怀,由于他们认为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法制建设不健全的国家,法定权利也会被随便侵害,因此没有必要仔细对待。但是不要忘了,权
17、利是斗争来的,从理念上的人权到法定的人权,再到实际享有的权利,每一步都有斗争和鲜血,如奴隶制,黑奴制的废除。因此,即使有了法定权利,你不去争取权利依旧只能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法律是写着权利的纸,但其功能也仅限于一张纸。 虽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然而就像耶林在着作中所写的一样,维护权利是人对自身的义务。既是义务便不行以轻易放弃。没有为权利的斗争,面对侵害忍气吞声,权利的范围必将越来越小,到头来害的还是自己。 我们的.有某种厌诉心情,认为打官司,诉讼是件不光荣的事,这当然有相当的历史缘由,但请不要忘了,就像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抑或是见义勇为(维护他人权利)一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样光明磊落,无可厚非。由
18、于上述行为同样是为了维护整个国家国民的权利而作的斗争。 或许又有人会说,在个人权利被国家公权力侵害时,个人的力气无法与公权力较量,因此忍气吞声是无奈,也是明智的选择。不错,个人权利的确无法与公权力相提并论,但13亿国民的个人权利变肯定强于公权力。个人权利被侵害的很大一部分缘由便是公权力缺少监督与制约,而监督权正是公民权的一部分(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我们很可能走入自身权利遭到公权力侵害,而又因胆小,怕麻烦而放弃了自己监督,举报,申诉的权利,从而使公权力在缺少制约的状况下更加强权,结果导致了自己权利被进一步侵害的怪圈之中。而跳出怪圈的方式只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伸张自己的权利。 主权在民的
19、理论不是摆设,公权力来自人民,人民给予公权力的目的是保障他们的权利,维护.公正。这才是政府存在的最终目的,全部一切都服务于此。美国的强大在于其民主,而美国的民主并不源于其强大。 最终奉劝大家一句, 在别人陷于危难之际站出来的人,才会在自己危难时得到别人的关心。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4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究竟有多少权利?那些用漂亮动人的语言写在纸上的权利,能够成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免受不法侵害的护身符吗? 前段时间,我一边阅读着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边漫无边际地思索着。的观点如同惊雷,对我的启发很大。 由于专业的关系,我接触了很多与公民的权利相关的案例:他们或是罪不容赦的恶人,却没有获得接受公正审判
20、的权利;他们或是正直守法的一般公民,却无辜蒙冤;他们或是为了生活乃至生存的需要而争取某种机会,却备受卑视(如就业中的身高、性别、相貌卑视等)。 当权利被践踏的时候,有的人选择了忍耐,而有的人却奋起抵抗,被迫为权利而斗争。例如中国乙肝卑视第一案的张先着和全国相貌卑视第一案的秋子,他们都是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奋起抵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0多年前,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着名演讲,为权利而斗争后来成为了中外法学家们的座右铭。从法的起源开头,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无斗争则无法。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预备着去主见权利。权
21、利从它放弃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为达到和平的目标必需斗争,法本身就是长期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实施,更需要进行不息的斗争。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者对.的义务。当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见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 作为一个刚刚步入法学殿堂的学子,我认为我们应当时刻拿着法律的武器扞卫我们的权利!遇到不公正,我们要勇于站出来去主持正义,去扞卫法律!尽管我
22、们的力气微乎其微,但只要我们努力去主见就肯定能得到.的回应! 为权利而斗争,自由从来都不是主权者主动给你的,你必需去主见,去斗争,唯有此你才能扞卫自己的权利,扞卫法律的尊严。为权利而斗争,是法律给予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5 听到法学家三个字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往往是白发苍苍的老人,深邃的眼神在角质框或者无框的眼镜后盯着你,语速缓慢而规律严谨。但是耶林很明显,至少在他写下这本书的时候,并非这种形象。 这本书与其说是一本法学著作,不如说是一本政治著作,甚至不是政治学著作,而是一篇动员令。事实上,其主要内容也的确来自于一篇演讲,期间被持续而热闹的掌声所打断,可见其内容之煽动性。 在法
23、学中徜徉过久,特殊是在民法在潘德克顿体系下浸.时间长了,会觉得法学是来自上帝的一套系统,它原本就在那里,只是等着人类去发觉。或者是武林中失传已久的九阴真经,只要找到一个机会就能独步武林,而将一个字看错,误入歧途就会堕入魔道,万劫不复,最好的状况就是犹如欧阳锋练成蛤蟆功,但究竟也是歪门邪道。总之,在法律规章中,总有现成的答案,而这个答案是唯一的,一部分隐蔽在散佚各处的罗马法文献中,另一部分则有待于现代的法学家去查找。 但是耶林强调了另外一种精神,一种唯物的,辩证的,法学的精神或者把这些诘屈聱牙的理论剥除,耶林所强调的,是法律对生活的反作用。 法律和肌肉类似,越用越强健,而每一个人都有适用法律的义
24、务,这种适用的方式就是为了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由于权利就是法。假如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退缩而不敢向前,那么和法律相悖的势力就获得了一次成功,假如每一个人在权利被侵害的时候都不情愿捍卫,那么法律无非是一纸空文。因此,当一个人面对侵害,哪怕是微小的侵害,他也应当挺身而出。这时候,他所爱护的,不是针头线脑蝇头小利,而是一套规章。一旦非法的势力占据了上风,那么受损的是整个共同体,而这种斗争无时无刻都在发生,因此也无时无刻都需要战斗,都需要为权利而斗争。 举出了几种职业对于利益的感知,军官注意名誉,商人注意诚信的名声,而农夫对地界,对于财产全部权,则由非同寻常的敏感。假如军官被指控好赌博但清偿自己的赌
25、债,那么他可能只是耸耸肩,但是假如他被指控缺乏士气,那么他可能会试图用决斗来证明这句话之虚假。农夫不在乎自己是否有英勇的名声,但是农夫肯定会在一些状况下甚至不惜倾家荡产来爱护自己财产上的权益。之所以会消失这种分野,无非是由于这些品质或者利益是以上三种职业安家立命的根本。假如一个农夫今日被偷窃了一只鸡而没有声张,那么明天就可能被偷走一头牛。假如一个商人不情愿和污蔑他无法偿还借款的人对簿公堂,那么这个商人就可能快速走向破产。正是防微杜渐的精神让.秩序得以维持。 而这种.秩序,正是法律所竭力维持的。法律来到世间并非依靠平和的手段,而是依靠于激烈的斗争,特殊是当法律发生了较大的变动的时候,往往是通过猛
26、烈的阶级斗争保存下来的成功成果。但是当这些刀口舔血的创业者渐渐退出舞台,他们的继承人接过刀枪,这些继承人却没有父辈的果敢,他们娇嫩而脆弱,不敢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建立在铁和血之上,而只有用铁和血来祭祀,方能不断发挥活力。假如让越轨的人自由拘束而不受惩处,那么这些越轨的人将一步步将过去的秩序蛀空。幻想法律是上帝的旨意,将会自动执行,换来的只能是法律渐渐衰弱。假如一个国家不情愿爱护自己的一平方公里领土,那么这个国家很快就会丢失每一平方公里的领土。耶林大声疾呼: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嬉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需被维护,与受害者的权利一同陨落的是制定法本身。 无独有偶,韩非也认为,即使从慈爱的角度考
27、虑。法律应当严苛,即使从人性关怀的角度来看,也应当严苛,当法律严苛到没有人敢违反的时候,那些严苛的手段就不会落到任何一个人身上,因而这才是真正的,没有受害者的慈善。即使.机制会不停产生反.人格,但是不停留的严打则会把这些韭菜逐步收割到一个低水平上。 耶林盛赞罗马法进展中期的规章当一个人因主观不法而侵权的时候,假如他败诉,那他不仅是需要填补损害,更重要的,他需要对受损害方予以额外的惩处性补偿。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人人都有动力去侵权了。究竟,哪怕经过司法程序,假如也只是把占有之物返还他人的话,怎么会阻挡一个人试图一而再再而三侵占他人的财物呢?所以说,权利是肯定的。当我使物变成我的之时,我就使之烙上我
28、的人格之印;谁侵害了它,就是侵害了我的人格,人们对它的打击,就是打击置身于其中的我本身财产只是我的人格在无伤外展的末梢。 进一步讲,让作为公民的人变得有力气的,是作为正义来源的国家。当一个人通过国家机关获得了正义,那么他就情愿为这个国家抛头颅,洒热血。君视臣如草芥,臣视君如寇雠。假如国家不能供应正义,怎么能希望在生死存亡之际,公民能挺身而出,去捍卫一个他们没有理由喜爱的国家呢?当一个官员任人唯亲,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不能公正执法的时候,他破坏的,不光是受害者应得的利益,而是整个民族的分散力。假如国家不能供应正义,正义自然会从别处发源,或许是恐怖主义,或许是邪教,或许是又一只从地下生长的力气。 谁能认为,当利益超出了私权的范围而关乎国家法律或民族法律的问题时,这种奴颜婢膝、失去活力的、病怏怏的缺乏全部抱负热忱的是非感,可能会一下子振作成活力四溢的情感呢?所以,为权利而斗争,是最高尚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