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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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安全 健康培训,一、职业卫生概述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危害辨识 三、危害辨识 四、工程防护四、工程防护 五、个人防护五、个人防护,职业卫生概述,(一)职业卫生(Occupational hygiene)概念 - 职业健康 (Occupational health) - 职业医学 (Occupational medicine) 劳动卫生 (Labor hygiene) - 工业卫生 (Industrial hygiene),一、职业卫生的概念及内涵,职业卫生的几个定义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国标GB/T15236-2008)定义 职业卫生:以职工的健

2、康在职业活动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国标GBZ/T224-2010)定义 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一、职业卫生概念及工作内涵,ILO(国际劳工组织)和WHO(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 促进和维持劳动者的身体、精神和社会福利于最佳状态,预防工作条件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有害因素危害身体健

3、康,使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学特征适应于职业环境。,一、职业卫生的概念及内涵,职业健康的层次,病理变化,生理 变化,二.生产与职业危害,生产活动-疾病 从埃及木乃伊中发现矽肺,可以推测古代给法老王修建金字塔的石工因接触矽尘而罹患矽肺病。但“矽肺”这个名词直到1870年方才出现。,Ramazzini “欧洲职业医学之父”,意大利“拉马尼兹”(16331714年)出版了手工业者疾病(1700年)一书,描述了50多种职业病,包括矿工、陶工、制玻璃工、油漆工、磨面粉工、石工等的疾病和金属中毒等,成为职业病的经典著作,而Ramazzini也因此被誉为“欧洲职业医学之父”。,工业革命-职业病复杂多样化,18世

4、纪,第一次工业革命(纺织机革新和蒸汽机): 工业上传统的手工业生产转变为以机器为主的大工业生产: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及传染病流行。,19世纪下半叶-20世纪初,第二次工业革命(电力和石油广泛使用): 推动了大规模的采矿和冶炼,开始煤化学工业的生产,还发明了合成染料等。但也出现了工人的急性苯胺染料中毒、煤焦油引起阴囊癌等问题。19世纪末期,职业卫生危害受到了西方国家的广泛关注,许多国家政府出台了职业卫生和劳动保险的法规。开展了防治职业病的服务与研究。,20世纪初,欧美国家工业发展迅速,合成了多种有机化合物,出现了多种急、慢性化学而中毒及肿瘤问题。美国的汉密尔顿(Hamilton)第一位从事职业健

5、康的医生出版了美国的工业中毒。 20世纪中后期,以原子能、高分子化合物和计算机互联网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即信息革命,带来了新的职位卫生问题。英国的亨特(Hunter)(通科医生)编写了Diseases of Occupation(疾病的职业)在该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21世纪的整个产业结构,将转型为系统生物工程的生物(化学)物理联盟工业模式,以有机化学合成、纳米技术、微电子技术、超大规模集成、基因工程技术、以及智能生产,internet plus(互联网+)等,将在约30年内带来的是人工设计的新型生物分子材料、藻类人工细胞合成石油、纳米医疗细胞机器人等产业发展。 新的职业危害、职业卫生

6、的概念内涵随生产方式生产技术的发展而发展,与社会、经济、科技的进步密切相关。,职业危害?职业卫生?,三、我国职业危害发展预测,(一)职业病报告病例数居高不下,四、职业危害现状,(二)涉及行业领域和受害人数广而多,受害企业多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占全国30%以上,目前我国约有1600万个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中小企业占90% 受害人数多 劳动人口9亿人,受害人数2亿多,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 职业危害分布30余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 色金属、机械、化工等最为突出 全国累计尘肺病人55.8万人,其中已死亡13.3万人,新发尘肺每年仍以1.52万例增长 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 乡镇工业8

7、2存在职业危害、30职工接触职业危害, 职业病检出率4.3,可疑病例检出率11.4,(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新的职业危害因素不断出 随着我国生物工程、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 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新的职业卫生问题不断出现。 地区间转移, 职业病“蔓延” 由城市向乡村、由东部向中西部、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职业病危害有蔓延扩展趋势。,(四)职业病防治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五)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事件多发,近年来,媒体报道了福建仙游县、广西马山县、贵州施秉县、甘肃古浪县、江西修水县、辽宁朝阳市、安徽凤阳县等多起尘肺病群发事件,一次性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情况

8、严重。,2015年5月20日下午,乐陵市中谷淀粉有限公司粮仓发生火灾。 原因:事故系电焊工违规操作,引发起火爆炸所损失:火灾共造成11人不同程度擦灼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左右。,( (六)由尘毒等导致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六)由尘毒等导致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发生一起浅圆仓粉尘爆炸事故, 称“12.24”事故 损失: 工作塔一层楼板破坏,所有外窗损坏 1、5、7号浅圆仓地下通廊盖板被炸飞 火车卸粮坑混凝土盖板被炸飞 铁路罩棚屋顶彩钢板被损坏 3个地下通廊和工作塔内设备毁坏 浅圆仓南侧地下通廊排风风机被炸飞 致一人受伤,( (六)由尘毒等导致的重特大伤亡事

9、故时有发生,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发生一起浅圆仓粉尘爆炸事故 称“12.24”事故 原因: 浅圆仓进出仓系统除尘效果差,企业疏于对作业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在局部的密闭空间产生较高的粉尘浓度和点火源,从而导致第一波次爆炸。 由于企业对地下通廊以及设备内的粉尘清理不彻底,第一次爆炸将积尘激起,导致了第二、三波次的粉尘爆炸,扩大了事故损失。,( (六)由尘毒等导致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六)由尘毒等导致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9.13”磷 化氢气体中毒事故 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6.9669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仓储员工违规作业进入危险区域,(六)由尘毒

10、等导致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9.13” 磷化氢气体中毒事故 间接原因: 1、粮库员工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磷化氢) 2、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员工未经安全培训就上岗。散气 时,不按熏蒸工作方案执行,在对新仓房的密闭性能和玉米存储耗氧特性不了解的情况下,凭经验判断,违规作业,导致发生事故。 3、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乏。 4、新建仓库散气窗户的密封薄膜为内置式设计,散气时, 实施散气人员只能进入仓房内撤除密封薄膜,增加了作业人员的操作风险。,一是思想不重视,摆位不到位 二是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 三是整治不彻底,关闭不到位 四是工作

11、不扎实,执法不到位 五是大多数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基础薄弱 六是标准不健全,支撑不到位,事件原因分析,五、做好工作的有力条件,(一)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以人为本: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执政为民 执法为民,加强防治工作,研究治本之策,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 制定防治规划,(二) 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四十一章第二节“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中提出要“防范治理粉尘与高毒物质等重大职业危害,积极预防职业病”,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建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

12、制 成员有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9个部门(单位)组成,(三)健全监管体制机制,防,保,治,(四)强化了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98%的市(地)和94%的县(市、区)已完成职能划转;,34,图例: 没有甲级省份 已有甲级省份,北京市、山东省各有8家甲级机构,占1/3。,湖北、安徽、江西、贵州、西藏及西北5省尚没有甲级机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五)加强监督执法,36,石英砂加工 木制家具制造 石棉开采与石棉制品 水泥制造 石材加工 .,开展专项治理,(六)开展专项治理,依法取缔

13、了426家非法生产企业,停产整顿1524家技术工艺装备落后的企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了1576家整改无望的企业,37,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举办职业病防治知识竞赛 开展警示教育 实施职业卫生培训工程,(七)开展宣教培训,累计出动宣传人员33.2万人次, 发放宣传材料2447万份,深入企业宣传82万次,接受咨询523万人次,850万人参赛,培训监管人员11.5万人次,培训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207余万人次,六 对策,(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 识 (二)进一步强化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 (三)进一步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执法 (四)进一步强化职业病预防和治本 (五)进一步强化职业卫生宣

14、教培训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七 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又称职业性有害因素 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性人群健康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主要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七 职业危害因素,1、生产环境因素 (1) 化学因素: 在生产中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和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可对健康产生危害的活性因素。凡少量摄入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称为毒物。毒物以粉尘、烟尘、雾、蒸汽或气体的形态散布于空气中。 1)生产性毒物: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等。 2)生产性粉

15、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水泥尘、有机 粉尘、铝尘等。,七 职业危害因素,(2)、物理因素:是生产环境的构成要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高湿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 3) 噪声 、振动、超声波、次声等。 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 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X-射线、射线等。,七 职业危害因素,(3)生物因素:生产原料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致病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真菌孢子、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及蔗渣上的霉菌等;医务工作者接触的传染性病源,如SARS病毒。,七 职业危害因素,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息制

16、度 (2)精神(心里)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七 职业危害因素,3、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或不当管理所致环境污染,七 职业危害因素,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

17、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 中小企业发展无序 危害转移严重 用工制度改革增加流动劳动人口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7章 90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而引起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

19、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

20、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1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16点) 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4条)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1、第5条),3、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7条)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第16、1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减少危害义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8条),6、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

22、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第23、26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27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23、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32条),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第25、33、34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24、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35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

25、、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 (第37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38条),

26、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39条) 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37、48、50条)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

27、得拒绝、阻挠。,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 (第56、61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60、62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第二章 前期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第1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

28、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具体考虑: 1、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第15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分类管理,综合

29、治理(一般与严重,普通与特殊 ) 3、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第17、18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9,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专篇,“三同时”总体要求,新、改、扩、技

30、术改造以及技术引进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3、12条) 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申报期限: 新建项目 竣工验收后30天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

31、21条)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护设施 -车间全面通风、降温、空调、吸声、屏蔽设施; -有害岗位(设备)局部机械通风、除尘、排毒、降噪、减振、屏蔽等设施; -喷砂室、喷漆房、隔声室等独立防护建筑结构; -各类密闭隔离设施:密闭皮带、密闭

32、烘道等; -为防护目的设计的专用生产流水线,如钢板预处理流水线等;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通道、泄险区等; -各类报警装置; -其他防护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个人防护用品 -眼、皮肤、耳防护用品 -防尘、防毒用的各类呼吸保护器 -防电磁波(射线)防护用品 -化学护肤用品 -射线照射个人剂量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优先采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8条),1、 某些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由于自身特征难以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31条) 2、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是科学与社会进

33、步的体现和发展必然趋势 3、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带有根本性的技术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告知 劳动合同书 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在岗) 单位公告栏 岗位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包装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设备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中文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1、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均应检查 检查由卫生部门批准机构承担 2、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3、未体检不得上岗,禁忌者不得作业,有病者调离安置 4、检查费用业主承担 5、未离岗体检不得终止合同 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无偿提供给劳动者复印件,职业病防治费用(第42条),职业病防治

34、工作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防治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预防措施费用(管理措施、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 -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用 -工作场所监测、检测、评价费用 -健康监护费用(岗前、在岗、离岗前体检;疑似职业病人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治疗、疗养)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控,有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事故立即救援和控制(第38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立即报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立即组织对受害者的救援或医学观察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调查

35、处理,职业病危害禁止,执行明令禁止 不得转移危害 不得接受危害 不得隐瞒危害 治理不达标不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立法意图,1、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2、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3、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疑似职业病病人保障: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5

36、1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处5-20万罚款)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何为疑似职业病病人: 1、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不能排除; 2、同工作环境同时发生两例以上相同或相似健康损害的; 3、同工作环境已发现职业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 4、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需做进一步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5、劳动者已出现健康损害,但未达到诊断标准规定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中华人民共和

37、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病人享有的待遇(第57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 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体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1、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58条) 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38、,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59条) 3、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病人单位变动(变更)时的保障(第60条) 1、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2、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中华人

39、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70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

40、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 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1条)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 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1、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 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 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 准进口的文件的。,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公布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2条)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

42、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43、护用品,或者提、 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 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

44、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 生活保障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5、,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

46、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47、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49号),(50号),(51号),(48号),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解读,共5章61条 第一章 总则 7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31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9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0条 第五章 附则 4条,主要特点 1.职责分类归并、集中明了,便

48、于落实; 2.用人单位主体职责明确具体,有利落实; 3.重要条款细化完善,规定明确,便于执法; 4.五部规章有机结合,各有侧重,相辅相成。,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和第4条) 1、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 2.相当多的中小微型企业,工作环境和条件恶劣,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严重; 3.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4.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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