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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同运行规则知识点及案例案例:某人代销某品牌啤酒。此人收下啤酒并出具欠条,“今收到啤酒,价值 10 万元。”后啤酒厂派人来催款,并出示欠条。此人给了催款人若干货款,并在欠条上注明“还欠款8万元”,双方签字确认,并盖了手印。后啤酒厂又派人来催款,索要8 万元。此人说,我已经还(huan)了 8 万,你怎么还(hai)要 8 万?对方说,你自己写的“还(hai)欠款 8万”,怎么赖帐?最后双方打官司。你会犯这样的错误吗?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
2、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
3、责任。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 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
4、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 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 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 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
5、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 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 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 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27 页 -(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欠条,借条,收
6、条的法律效力一、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
7、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8、。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 跟 B 关系非常好,B 向 A 借了 3 万元应急,B 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 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 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 B给 A 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
9、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 A 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 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 起诉 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三、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
10、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2、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 借 B 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 A 借了 B 的钱还是B 借了 A 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 借给 B 壹万元”或者“A 向 B 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名师资料总结-精
11、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27 页 -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4、主体身份要确认。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
12、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案例张某近日在市中心看中了一套80 多平米的房子,感觉地段、居住环境、生活配套、房屋品质等都不错。更令张某心动的是,房屋叫价70 万元,经讨价还价后卖方同意成交价为65万元,条件是张某承担房屋过户前的一切交易税费,包括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经咨询朋友,张某了解到正常情况下税务成本应该在3 万元左右,算下来的平均单价仍然低于周围的市价,于是张某爽快地签订了买卖合同。然而,张某实际过户的时候傻眼了:由于房子性质属于纯赠与性质,按规定个人所得税为交易总值扣除合理费用后的20%,因为该套房子赠与的
13、时间不足5 年,还得缴纳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再加上3%的契税和其他费用,加起来总共应缴纳18 万左右的税费。这样一平摊下来,房子的平均价格远远高于周围的市价。本案中,张某自身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另一类日产生活中常见的违约问题:某年 3 月底,北京海淀区刘女士为结婚购置房产,经某中介公司介绍,与李先生签订了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将自己位于海淀区万柳地区某8 号楼 501 号的房屋产权转让给刘女士,房款为800,000 元,签协议当日付定金100,000 元,约定合同三十日之内缴纳首付款200,000 元,然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5 月底,刘女士顺利拿到商业银行的按揭贷
14、款批准书,邀买家李先生去办理产权转移事项。但短短两个月的时间,该处房产市价就已经涨到了1,000,000 元,李先生就此要求刘女士再加价10 万元,被刘女士拒绝。之后,李先生干脆拒绝出面协商,电话也接不通,玩起了“失踪”。课程安排合同及合同法概述,签约合同前的准备,合同签订,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终止,合同违约与责任。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1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 特征: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均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 种类:1、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2、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15、3、双务合同、单务合同4、有偿合同、无偿合同5、主合同、从合同4、合同法律关系及相对性:合同法律关系简称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变更消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27 页 -1 概念: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特征:具有任意性;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3、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16、。基本原则:1、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有订立不订立的自由;有选择另一方的自由;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只要不违法,法律就不得干涉;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2、诚信原则(帝王条款):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不得滥用;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义务时不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否则承担责任。3、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平等主体间订立的合同,地位平等;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4、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道德观念20XX 年 11 月 21 日新华网报道: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包括北京大
17、兴顺驰领海、上海万科清林径、南京天正滨江花园、安徽芜湖镜湖世纪城、宁波合生国际城、上海浦东中海御景熙岸、上海龙湖郦城、北京京贸国际城等八处楼盘的售楼处发生“维权”业主和开发企业的严重纠纷和冲突。这些引发冲突的项目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其在售房源的房价相比此前售出的已经大幅度缩水,降价幅度最高的已经接近一半。在房价下跌的大背景下,要求退房或者维权已成为一种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对于购房人而言,一套房子在短短几周内,损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然而即便业主既“震惊”又“愤怒”,但在一纸购房合同面前,这种对于价格的质疑却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观点一:遵守契约精神,不能反悔北京盛峰律师事务
18、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表示,如果仅仅是因为市场因素导致价格的变化,那么开发商在其中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以市场变化为退房或维权理由的话,法律上很难获得支持,这样的维权在法律上很难站得住脚。另一位房产纠纷专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仁藏同样认为,因为房价下跌要求退房或者退还差价是没有道理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对于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既然签字了,就要受合同约束,如果以当时合同签订价格过高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这是不能获得支持的。”事实上,在几个月前退房问题刚刚露出苗头的时候,对于业主要求退房或者补差价的问题就已经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大部分人都认为,本着契约
19、精神,既然自愿签订了购房合同就不应该再纠结于价格的涨跌,纠纷不仅无助于事情的解决,而且还可能给房价调控目标的实现添乱。“在房价上涨过程中,购房者并未平分利润给开发商,所以在下调的时候也很难要求开发商退差价。”观点二:开发商不能以“契约精神”为由推责在“契约精神”的面前,业主们的“维权”看上去似乎有些无理取闹,但在这些寄希望于“维权”的业主眼中,那份看似平等的购房合约背后本身就隐藏着诸多不平等的“潜规则”。“和开发商相比我们永远是弱者。”姚峰说,面对开发商动辄采用的捂盘惜售、分批放盘的手段,以及售楼人员或明示、或暗示告诉购房人房子是不会贬值的说法,有多少人能始终保持所谓的“理性”?中国综合开发研
20、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认为,对于退房潮,要坚持“契约精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27 页 -神”,但也要看到购房者在议价方面先天的弱势地位,看到开发商在推高房价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开发商不能以“契约精神”为由推开一切责任。首先是定价随意。其次是开发商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部分违规行为或者承诺。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现行的预售制度仍然给捂盘惜售、分段放盘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不仅如此,在销售宣传过程中避重就轻,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十分普遍。思考:这味“后悔药”究竟是对“契约精神”的违背,还是有其不得已的苦衷?愈演愈烈的“退房潮”在带给中国房地产以冲击的同时,还
21、带来了怎样的思考?第二节签订合同前的准备通常签订商业合同需要注意一下几点事前调查:1对对方的经济实力和债务情况审核,确认对方有实力和能力进行合同。2 对对方公司是否存在进行审核,以防碰到诈骗公司。3 当然还要在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做到公平:合同的标的指向是否明确,付款物的方式是否合理,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对等,奖罚措施是否合理特别强调签订合同前对合同主体的考察订立合同前,首先需要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若合同对方为自然人,应审查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合同对方为企业,应审查其是否具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限;股东情况等等;审
22、查后应同时复印对方的证件、证照附于合同之后。如成都市的企业一般可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在该网站可通过企业名称关键字、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任意一个准确信息查询到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区县局。另外,为了日后能实现合同目的,订立合同前还需要了解对方履约能力,对其经营情况、生产规模、生产销售情况、产品前景、设备新旧程度、债权债务、历年来履约情况、资金周转、社会信誉程度以及签订合同的目的等进行周密而必要的了解。通常这些合同需要调查:第一是涉及大型项目的;第二是虽不是大型项目,但是合同履行期比较长,如长期经销商、代理商、供货商等类似合同;第三是数额不大但涉及到
23、企业生死存亡的合同。比如涉及企业转型的合同。如果转型成功,企业可起死回生,如果失败,企业可能就此会破产。第四是数额较大,对企业赢亏有决定性影响第三节合同的订立(成立)概念: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使各方意思趋于一致的过程,包含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案情:甲公司于某年3 月 1 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 吨,每吨 1000 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 月 3 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 元成交。”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假设乙公司在3 月 10 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
24、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27 页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 月 3 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 50 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4、假设乙公司在3 月 5 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彼此间应诚实信用”,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1、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叫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叫受要约人或相对人。2、要约的有效条
25、件:(1)是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对象所为的意思表示(2)必须具有和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3)必须具体、确定4)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5)要约需向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邀请(1)概念: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包含: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
26、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前者是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后者是当事人表明某种意愿的行为,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必须包含未来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含有要受此约束的意思;后者无;前者大多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常采用电话、信函方式;后者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常通过电视、报纸等发布。4、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根据当事人意愿来区分;(2)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3)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作法区分;(4)以法律的
27、明文规定区分。5、要约的形式:可以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书面包含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6、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要约的存续期间:规定有期限从其期限,没有则区别对待:口头:马上;书面:合理期间(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对要约人产生一定约束力7、要约的撤回概念: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撤回的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一起到达受要约人。8、要约的撤销概念: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撤销的要件: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以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规定:A
28、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9、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对要约人的法律约束。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27 页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二)承诺1、概念: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即告成立2、承诺的有效要件:(1)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3)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4)必须在有效期
29、限内作出3、承诺的表达方式:应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缄默或不作为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一般用通知的方式做出,特殊情况下根据交易习惯或依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4、承诺的期限: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没有规定期限的,根据要约的不同形式要求不同:对话方式即时作出承诺,另有约定除外;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限内承诺到达要约人;期限的计算:要约以信件、电报发出的,以信件载明的时间、电报交发的时间开始计算;信件没有载明时间以投递信件的邮戳日期计算;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计算。5、逾期承诺A、概念: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而作出的承诺B、处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接受
30、承诺则承诺有效;否则无效,为新要约。6、承诺逾期A、概念: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以内作出承诺并按照通常情况下可适时到达要约人,却因为传达故障而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B、处理:要约人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迟延不予接受,承诺无效;否则要约人不通知,该承诺有效。7、承诺生效规定:A、概念:指承诺发生法律约束力。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B、生效的具体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惯例以行为作出承诺的则以作出行为时生效;数据电文生效同要约规定8、承诺撤回:A、概念:承诺人阻止或消灭承诺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B、处理: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一起到达要约
31、人。9、承诺的内容:A、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原则上要求与要约内容一致;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B、实质性变更:对构成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指对合同主要内容以外其他内容的补充、限制、修改,包含:增加一些建议性的条款、增加一些法律本来就规定为义务的条款、增加一些说明性的条款、在要约人授权范围内对实质内容的变更。C、如果作出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承诺有效,且以承诺内容为准;D、承诺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明确表示不得作出任何变更,此时承诺无效(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包括:口头、书面、其他形
32、式。1、可自由选择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也成立。(二)、合同的内容1、合同权利:请求履行的权利;接受履行的义务;请求保护债权;处分权能。2、合同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物及转移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拒绝履行。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27 页 -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补助主给付义
33、务的功能。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满足。从义务发生原因有三:1)法律明文规定;2)当事人约定;3)基于诚信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附随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不周,且现实情况也经常变化,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实,当事人应当依诚信原则或者交易习惯,履行附随义务,以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完满实现。不真正义务:也称间接义务,主要特征在于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非违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四、合同条款:一)提示性合同条款(二)主要条款(三)普通条款(四)格式条款1、概念和法律特征是指当
34、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2、法律规制: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下列条款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格式条款,两种以上解释时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视频:无责的赔付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一)合同成立含义合同成立
35、,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件: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二)成立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合同书形式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交易惯例以行为作出承诺的合同成立时间为作出行为的时间;3、采用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以确认书签订时间为成立时间;4、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5、要求签订确认书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36、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节合同的效力一、概述1、概念: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双方的强制力。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8 页
37、,共 27 页 -2、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比较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效力的前提;大多数合同成立即有约束力有效力。区别:目的不同:合同成立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反映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效力解决合同是否有强制力问题,反映国家对合同的肯定与否定态度;作用不同:合同成立目的是限制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回自己的要约和承诺;合同效力是限制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除民事责任外,可能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国家强制干预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合意,国家不会强制干预;合同效力中国家要强制干预。二、有效合同概念: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有效要件:
38、当事人合格否则为效力待定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否则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为无效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成立之时生效;应办理登记、批准的以登记、批准手续办妥之日生效;附条件合同以条件成就的时间生效;附期限的合同以期限到来为生效。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条件必须合法;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类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期限,并把
39、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消灭的根据。期限一般分为始期(生效期限、延缓期限)和终期(终止期限、解除期限)。案例:3 月,国家某项重点工程发布招标文件进行钢材招标。甲物资公司与乙钢铁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商定由甲公司代理乙公司的钢材参加此项的钢材投标。在此基础上,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于4 月 18 日签订一份钢材供应合同,约定了钢材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且约定价格在供货期间保持不变。按招标文件约定了供货期间为5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合同约定“本合同自签订时间起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又约定“合同有效期自甲公司与投标单位正式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至6 月 30 日,如果甲公司在投标时没有中标,
40、本合同自行失效作废。”后甲公司中标并收到了招标单位下发的中标通知书,而此时恰逢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不愿再供应钢材,甲公司无奈放弃了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的中标合同,致使投标时交纳的200 万投标保证金被没收,造成实际损失。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赔偿投标保证金损失。本案在审理中,甲公司、乙公司均认为其双方之间签订的钢材供应合同为一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甲公司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的中标合同,故本合同并未生效。合议庭也对此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已合法成立,但因甲公司与招标单位未签订正式的中标合同而未生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乙公司
41、应承担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三、无效合同概念: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保护的合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9 页,共 27 页 -同。特征: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案例)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案例)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7 月 8 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名义上是违反公司法,而实际上违反了合同法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原告程德诉称:10 月 1 日,其在东方今报上看到被告郑州市
42、AB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招工后,即来到被告处,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并交纳二万元股金。后,原告发现公司经营存在严重问题,账目混乱,遂提出退股申请未果,便起诉至辖区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所交的款项2 万元整。被告郑州市AB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程德与被告签订有入股协议书,交纳 2万元股金是事实,但原告莫名其妙地要求退股,其他股东不同意。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原告要求退股,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 AB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9 月 27 日注册成立,股东两人,分别为张燕、任海。2 月 9 日,被告AB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3、在东方今报刊登一则招聘启事,原告看到广告后,于2 月 10 日,与被告AB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入股协议书,约定“从2 月 10 日,原告入股2 万元,期限三年,原告自入股之日起到被告处上班,共同经营本公司,并配合其他股东定期参加股东会议;公司经营时的重大决策问题务必提请董事会决策,股东必须参加半数以上;入股资金不得随意抽回,但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转让他人,本公司股东优先购买;公司总经理负责每年底将公司经营及收支情况进行统一核算,对各股东进行分红或分担债务、债权”。原、被告在该协议上捺印、签章。2 月13 日,原告向被告交款2 万元,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款事由为合伙入股。为此,人民法
44、院认为,原告程德的2 万元款项并非出资,本人依法也不属于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们之间的行为只是合同纠纷,且所订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申请被告返还2 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被告关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市AB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德款项2 万元。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
45、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待确定特征:1、此类合同的成立效力是确定的,但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2、此类合同的悬于未定的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同意权人、追认权人;3、此类合同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果效力确定于合同成立时,4、此类合同经同意权人拒绝后,即确定为自始无效。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案情:张某15 岁上高中的时候,张父为其买了一辆摩托车。自上高二以来张某迷上网吧,因上网花费太大,就将摩托车以5000 元价格卖给了李某。张父发现后找到李某提出:张某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0 页,共 27 页 -尚未
46、成年,不能擅自出售摩托车,要求李某将车返还。李某认为,买卖摩托车是双方自愿,价格也公平合理,买卖有效。双方诉至法院。问:李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处理: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能生效,不追认则无效(合理期限内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1月内追认(相对人是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以通知方式作出例外:纯获利的合同不需要追认;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也不需追认。效力待定合同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继续代理三种,另外还有代理权滥用案情:某年11 月 6 日,甲委托乙出
47、售红富士苹果10 吨,乙在为甲出售苹果时因有一单位需购买20 吨,乙就以甲的名义与该单位订立了20 吨苹果的出售合同。后甲认为苹果价格过低而拒绝承认出售苹果的买卖合同。问:乙以甲的名义签订的买卖苹果的合同是否有效?处理:同1 例外:a、表见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合同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b、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签订的合同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案例)效力待定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非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追认可向买受人作
48、出,也可向处分人作出。向处分人作出则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主体发生变化。追认前效力待定,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追认后,溯及以往产生效力,任何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如果权利人拒绝承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不应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权利。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导致无处分权行为有效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
49、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概念:指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缺陷,存在可撤销原因的,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特征:1、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缺陷2、必须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合同但是否行使此权利,应由权利人决定3、未撤销之前,仍然有效4、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与小
50、李待定的区分:1、可撤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合同在同意前或拒绝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2、可撤合同的撤销,效力自始消灭;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拒绝,不发生效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1 页,共 27 页 -力。3、撤销权人承认,发生的效力继续存在;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才始其确定地发生效力。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当事人;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对标的物质量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