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与鉴定信息公示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与鉴定信息公示制度.doc(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附件1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西省辖区内的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第三条 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第四条 江西省辖区内井工煤矿的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煤监局。第五条 低瓦斯矿井
2、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第六条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原因,不能按要求进行每2年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低瓦斯矿井,应向所在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上报。第七条 低瓦斯矿井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后,鉴定结果为高瓦斯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煤监局。 第八条 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有鉴定能力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简称“鉴
3、定机构”)承担。 第九条 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企业范围内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单位),可接受煤矿企业的委托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不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机构(单位),不得从事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第十条 具有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机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中,煤矿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年; (二)有不少于7名具有采矿、通风、矿建、地质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采矿、通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 (三)有不少于2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瓦斯检测人员;(四)相关设备
4、和仪器仪表配备不低于以下标准:台式计算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高速风表4台,中速风表4台,微速风表4台,干式湿度计4支,温度计4支,气压计4台,光学瓦斯检定器9台,便携式瓦斯仪4台,多种气体检测仪4台,秒表、皮尺、记录本及其它设备、仪表等;(五)有健全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建立有内部评审机制;(六)鉴定人员应当为与煤矿企业或鉴定机构(单位)有劳务关系的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有鉴定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七)鉴定工作设有专职
5、过程控制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煤矿企业应当明确总工程师或主管通风安全工作的副总工程师为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过程控制负责人; (八)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从业人员必须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依法独立开展鉴定工作,并对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第十三条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一般选择每年710月期间开展矿井
6、瓦斯鉴定工作,且必须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第十四条 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每班3次进行。第十五条 鉴定时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甲烷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第十六条 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要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每一测定班
7、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第十七条 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第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报告应当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可参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附录E格式),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井基本情况;(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六)最近5年内矿井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最短发火期及瓦斯(煤尘)爆炸或燃
8、烧等情况;(七)瓦斯喷出及瓦斯动力现象情况;(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表。第十九条 用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当保证状态完好、精度满足要求、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当在其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有效期内使用。第二十条 煤矿委托鉴定机构(单位)鉴定时,应当与鉴定机构(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鉴定对象、内容及双方职责等。委托时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鉴定机构(单位)在鉴定合同生效后,高瓦斯矿井鉴定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一条 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
9、始资料。严格禁止煤矿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甚至干扰鉴定工作等行为。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鉴定机构(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尤其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应当建立内部评审机制。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二十五条 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煤
10、层)名称、鉴定机构(单位)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人员、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单位)公章。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单位)等与鉴定有关的信息应当公开。第二十七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加大对煤矿瓦斯鉴定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鉴定程序不合法、报告审批不合规、测定参数及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严肃进行查处。第二十八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时,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
11、井瓦斯等级的,责令矿井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全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在门户网站公示全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开展鉴定的煤
12、矿企业(煤矿)或鉴定机构(单位)基本信息,煤矿企业(煤矿)或鉴定机构(单位)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信息和鉴定结果,鉴定违规和失信行为信息等。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或鉴定机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要求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委托开展鉴定工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鉴定对象、内容、时限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第五条 鉴定机构(单位)或自行鉴定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报送的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公示信息包括:(一)将本机构(单位)基本信息(电子版和单位盖章的纸质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应急管理厅(附表1至附表3)。鉴定机构(单位)在基本信息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送更
13、新材料。(二)鉴定机构(单位)在接受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委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煤矿属地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报送委托鉴定信息(电子版和单位盖章的传真),信息内容至少包括鉴定煤矿企业、矿井及类别(生产或新建矿井)、合同(委托书)签订时间、鉴定机构(单位)、鉴定项目负责人等。(三)对由于不能按要求完成鉴定而终止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及时向煤矿属地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报告终止鉴定信息并填写终止原因。(四)在出具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煤矿属地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报送鉴定结果(电子版和单位盖章的纸质材料,附表4)。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具备开展鉴定的工作场所、
14、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设备和仪器以及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并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出具鉴定结果,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第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等规定,配合鉴定机构(单位)准备现场鉴定条件,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合同规定的相关参数测试设备、材料,以及相邻矿井相关瓦斯地质资料,并对现场、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鉴定结果,总结本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
15、定工作开展情况。各产煤设区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所辖各产煤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上报的煤矿(含省属煤矿)的年度矿井瓦斯等级相关材料,汇总上至报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煤监局。省投资集团公司也要对所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连同该项工作的总结一同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煤监局。第九条 发现煤矿企业(煤矿)、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技术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的信息,省应急管理厅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一)不具备相关条件从事鉴定工作的;(二)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的;(三)转包或者分包鉴定工作的;(四)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五)违反有关法规
16、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鉴定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六)鉴定技术人员、鉴定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单位)从业或从事其他违反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诚实性行为的;(七)鉴定项目负责人未到煤矿考察、了解鉴定现场条件的;(八)鉴定技术人员未到煤矿现场实施主要指标测定和资料收集工作的;(九)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鉴定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十)不接受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第十条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加强对属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核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实名举报。发现鉴定机构(单
17、位)所报送的信息不真实或者存在第九条所列的失信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且三年内不予公示,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发现鉴定机构和煤矿企业以及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有违反法规标准等行为的,或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1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法人营业执照(证书)编号注册资金(万元)电子信箱网址联系人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鉴定工作分管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主管单位(部门)名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业务用房面积
18、(m2)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情况附表2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的主要设备、仪器及仪表检测项目设备、仪器及仪表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备注风速测量高速风表中速风表微速风表温湿度测量温湿度计气压测量数字气压计瓦斯浓度测量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检仪气体浓度测量多种气体检测仪时间测量秒表巷道断面测量卷尺其他 15 附表3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机构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职称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瓦斯防治工作年限备注合计附表4XX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第1页 共2页鉴定报告名称XX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编号鉴定机构名称鉴定
19、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鉴定机构人员信息鉴定机构人员姓名职称法定代表人主持鉴定工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鉴定项目负责人鉴定项目组长鉴定人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报告批准人接上页第2页 共2页委 托 单 位受 鉴 单 位受鉴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判定指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t)采面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掘进面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瓦斯动力现象情况瓦斯喷出情况鉴定月矿井生产状况上年度瓦斯等级本年度鉴定瓦斯等级鉴定结论XXXX鉴定机构(盖章)XXX年XX月XX日建 议 鉴定人员:(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印发经办人:黄安萍 电话:85257298 共印20份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