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摘要(5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摘要(5页).doc(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摘要-第 5 页教师法学习资料1、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4、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指导评价权。 、获
2、取报酬权。 、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5、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6、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7、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2)品德。(3)学历。 (4)业务。(5)认定。8、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聘任双
3、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 9、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10、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义务教育法学习资料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
4、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义务教育的目的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二)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三)义务教育的制度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5、。”(第七条)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1、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3国家对接受义务
6、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 三、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一)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实施义务
7、教育的学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有关部门依照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雇佣童工。义务教育法第15条对此作了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
8、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生同样适用以上条款。(二)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设施和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2、侵占或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的法律责任认定 (三)扰乱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秩序和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行为处理。 义务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违反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