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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开挖施工技术规范1.1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向下开挖;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施加预加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2 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3 开挖至锚杆、土钉施工作业面时,开挖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4 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5 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应在降水后开挖; 6 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
2、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挖土,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7 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1.2 软土基坑开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开挖; 2 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应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性状,限制每层开挖厚度;3 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4 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40m。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1
3、.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1.6 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1 雨期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排水沟、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2 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3 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系统,不得渗入土体内;4 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5 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6 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回填。1.7 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本规程第1.2.23条规定的报警情况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应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必要时,应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支撑等应急措施。当危险由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尚应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水源、疏排渗水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