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探讨1(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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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探讨1-第 21 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当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探讨专 业 法 学 年 级 2011秋 学 号 1132101251342 学生姓名 方 玲 指导教师 储海平 论文完成日期 2013 年 12 月 目 录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一)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三)刑法力度保护不够(四)信息公开有待强化三、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与措施(一)健全食品安全法配套法律法规(二)加强对初级农产品的监管(三)合理配置责任形式,加强刑法保护(四)强化信息公开制度结束语当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

2、度探讨【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食品品质要求也不断增强,从而导致了一些企业违法生产,滥用添加剂等急功近利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在一些消费心中,食品安全是“食”面埋伏,并且还有进一步加深的趋势。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掺杂使假等现象屡禁不止,地沟油、工业明胶事件更是牵动着老百姓的心,不知道还有什么食品可以放心食用。食品安全已是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 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本文通过我国当前阶段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究其根本提出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与

3、措施。【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食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一、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粮食、蔬菜、水果、 肉制品、乳制品等不合格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牵动着每个人的大脑神经。尤其是近年来问题牛奶、地沟油、注胶虾、转基因油等食品安全频发事件,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使得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从“问题奶粉”到“苏丹红”风波,从劣质火腿肠到食物中毒案,食品安全问题频频见诸报端,每一次事件的发生,也都会引发新一轮制度的调整,然而即便如此,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仍在以一种猛烈的势头侵入我们的生活,一时间国人陷入了谈“食”色变的怪圈,无一不令人心存

4、疑虑;食品安全、环境安全无非是老百姓迫切关注的、急需改善的核心问题。从目前统计的数字看,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道中,中毒人数约为20-40万人。同时,近几年来,毒米、面、油几乎年年“东窗事发”,这不是骇人听闻、危言耸听。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大致分为如下几方面:1、食品安全问题频发;2、食源性疾病和群体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频率高;3、食品质量不合格;4、食品保健品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恶性循环;5、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常发生;6、不达标问题的突出现象;7、企业的道德滑坡,(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8、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均、检测经费有限直接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食品安全

5、问题出现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食品安全责任涉及质监、农业、工商、卫生、药监等各个部门,与我们的工作息息相关。张成程: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东北师范大学.2010.5.试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上至部门领导、下至工作人员,有谁能脱离“干系”。我们要吸取各地食物中毒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查找食品安全隐患及各部门监管漏洞,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确保不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可以说,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和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它也直接关系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成败,也关系着我们监管人员的前途命运。对食品安全问题我

6、们必须痛下决心,真正负起责任,不能等事情发生后再进行处理,而应防患于未然。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一)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食品安全法本身遗留了一些立法漏洞,实施细则没有补充,导致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监管标准和依据,监管空白和盲区现象较为普遍。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流通和消费分几个环节由几个部门进行分段监管。这就导致了监管盲区,像“面包房”和“卤味店”、“冷饮店”这样以“前店后厂”形式大量存在的小作坊,究竟应该定性为为哪一个环节,应当由哪一个部门进行监管,仍没有相关依据进行界定。由于各监管部门利益存在趋利避害行为,容易造成监管部门缺位或越位。在利益的驱动

7、下,有些行政机关在有利益可图时就抢着作为,反之,在无利可图的领域,则都避让不作为。黄薇:解读,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也是如此,在有利益的环节,各个监管部门都会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争抢监管权,争抢行政资源,从而导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明晰,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的现状。 另一方面,配套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较为滞后。食品安全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的多方合作。这种合作的推动,必须依赖法律。当期,由于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较为滞后,食品安全监管出现了新的问题。如,对餐饮环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以及对餐具卫生标准不合格的管理,现有法律

8、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及规定,其实效必然大打折扣。 同时,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是自然演进而形成的,缺乏整体的指导和规划。因此,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庞杂,出现交叉、冲突的现象。食品安全法对于许多制度建设仅作了原则规定,各种配套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协调,还是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 首先,现行监管体制仍属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在这种前提下,食品安全委员会仅限于协调的软性机构,不具备垂直管理的职能,是否能够真正对其他监管部门起到组织、惩治、监督的作用尚待验证。臧立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吉林大学.2009.12.其次,食品安全监管的大量工

9、作在基层,只有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面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不同具体环节和接触大量市场主体。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宏观方面对各主管部门的职权进行协调,其作用很难立即到达基层执法部门,而基层部门的冲突才真正关系到食品的即时安全。再次,食品安全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界定比较模糊。食品安全法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同时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两者的职责区别不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与其他监管部门同级别的行政机构,要综合协调多个部委工作,这与以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具有的综合协调职能相类似,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三)刑法力度保护不够刑

10、法作为防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为中国食品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规定了两个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犯罪: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条文在食品安全法中多次被援引,成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核心,连同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共同构成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整体。近年来,食品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显性或隐性危害已十分普遍。但是,尽管不合格或有毒有害食品对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相关管理部门也加大了食品市场的检查力度,许多伪劣食品不断曝光,

11、却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伪劣食品仍然得以盛行。其主要法律原因是,执法过程中,由于食品安全法已经给生产企业规定了惩罚性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总体上偏重了政府处罚的行政责任,而对刑事责任则只有笼统的规定。这种规定方式助长了行政机关“以罚代管”,难以吸引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对违法者的监督,刑法在食品安全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也显得较为单薄。(四)信息公开有待强化食品安全法在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仅是政府的单方行为,而且是政府与公众(包括生产者、消费者、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等)的双方行为,公布的目的是让受众知悉相关信息、查找和利用信息,并提供反馈信息。中华人民共

12、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7月版。信息公开是保障食品安全、降低社会成本的重要渠道,从预防意义上讲,食品相关信息公开,才可能使食用者做出理性选择,规避不安全因素;从事故处理意义上讲,相关信息公开,才可能使受害者与潜在受害者及时发现自己所处情境,按照信息中的指导做好自救措施和不安全食品的处理。可以使政府行为与公众行为在共同目标指引下,达成一致并效率最大化。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对于有质量问题的食品的曝光率有所提升,信息公开比以往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依然有待进一步强化。在2011年出现的“思念”水饺事件中,7月份,厂家已经发现了质量问题,但是直到10月,事件才披露出来,中间,有大

13、量的病菌水饺流入到成千上万的家庭。 2010年8月,国内茶油产量第一的金浩茶油被查出致癌物质苯并(a)芘含量超标。金浩茶油致癌物质超标被曝光之前,政府的质量监管部门早在3月就检验出了有害物质超标的结果,但迟迟不公布相关信息。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者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质检总局是“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与消费警示信息的,而不是“必须”或者“应当”,质检总局承担的是选择性义务,而不是强制性

14、义务。这一规定,正是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软肋。三、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与措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良好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辨证统一来设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一)健全食品安全法配套法律法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部门规章。为了更好地履行各部门的职责,使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各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技术制定实

15、施细则,再根据这些细则制定配套的规章,将食品安全法中确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等制度加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指导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张浩:进一步完善的,载中国检验检疫,2010年第2期。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首先要全面清理现行食品标准,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

16、,还要对已备案的食品企业的产品标准进行清理。其次,启动重要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弥补相关标准的缺位。 如前所述,食品安全法对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做出了诸多具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具有很多的亮点。2009年7月20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亦对食品安全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增强了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然而,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不同地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如何制定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利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能够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依然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二)加强对初级农产品的

17、监管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全程监管模式确实是新的监管制度的一个亮点,这种“由田头到餐桌”的监管模式理应包含食品生产加工到食用的每一个环节。然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却同时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规定恐怕不妥。 当然,立法机关这样规定是有其的客观原因的。一方面食品安全行政部门难以对农民个人对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我国幅员辽阔,农民数量众多,如何对如此大数量的农产品进行有效监控管理确实是一个难题。然而,我国的行政组织模式是垂直管理的,有一定的特殊性,建立一条由中央到城镇,由城镇到农村的管理路线应是有其现实可行性的。刘录民:我国食品安

18、全监管体系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6这种由上到下的垂直管理不仅利于对底层农民的监管,也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掌握食品安全现状,及时制订相应法律法规,调整食品监管体制结构。另一方面,考虑到农民阶层的朴素心理,认为农民阶级在长期的生产劳动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朴素的产品培养方式,如在种植作物的过程中更愿意使用牲畜粪便而不使用化肥,当然这里面也有成本的考虑。然而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遭受工业三废污染的农田面积已达1亿亩,农药使用量大约为20万吨,真正利用率仅为10%-20%,其余进入环境。有1000多种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有些甚至是违禁药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万吨,平均施用量超过400

19、kg/h,大大超过美国和欧盟施用225kg/h的标准。”这样的一种现状不得不让人对直接农产品多一个心眼,而食品安全法却并为对此做出严格性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规定不应当将农民个人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排除在外。全程监管体系的起点应该从田头就开始,从田头到餐桌,是一个完整的视频监管链条,缺少了源头性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整个食品监管的链条中便出现了断层,食品标签制度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国家对这部分农产品的流通进行管理,将更有力地规范初级农产品市场,进而确保整个食品市场的安全。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亦能。第一时间判断是否为源头出现问题,为事后的补救工作带来更大的便捷(三)合理配

20、置责任形式,加强刑法保护 纵观整部食品安全法,可以发现,除了一些只能由国家机关来执行的制度外,无论在哪个创新的制度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是新法规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主体。例如在行业标准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的依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企业进行生产时的环境、设备、生产力等规定,以及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规定,更是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自律性,站在社会的高度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出厂记录的制度设计上亦存在类似问题,第三十七条就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做出了规定,然而如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法律未曾提及,似乎

21、又是要靠企业的自律性。这样的例子在新法里比比皆是,不一而足。 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思是好的,但是这一阶段将这么大的社会责任摆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身上是否合适?这个问题有待商榷。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是主要的参与者,他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的。法律要求企业逆其道而行,将社会责任摆在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前,且不说效果如何,企业是否愿意去承担这样的社会责任,法律是否能有效实施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章中就规定了,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全国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同时多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其监管的范围理应包括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因

22、此,政府才是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规制主体,企业当以被规制者的身份参与其中。像诸如制定严格通用的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监督食品出厂检验等问题,应该由行政部门来负责,而不是交给企业来执行。企业在这么一个过程中,又是参赛者,又是裁判,则难以保证比赛的公平进行。 对于一些由行政部门单方难以实施的制度,如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等,应该设计有效的引导和制约机制,让企业能在行政部门的引导之下,参与其中。主要还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而不是将一揽子要求推到行业自律中去,企业也不应当承受过大的社会责任。固然,社会责任对于一个企业也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企业的形象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生产经营、创造盈利

23、方为其追求的最终目标。而行政机关应该做好的,是其执法者的角色,站在维护大众利益的层面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这样,一个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方能更好构建。 如前所述,刑法是保护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强化刑法保护,增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调整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地方,适当降低入刑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弱化企业的一部分责任,并不与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责任原则相违背,而是以一种更为现实和可能的方式,促使企业守法自律。 卢建平、方翌: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载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我们还有其他的责任方式,如惩罚性赔偿制度,刑事责任等,使违法者

24、敬畏法律的威慑力,不敢心存侥幸,恪守其应该对社会和民众承担的责任。 (四)强化信息公开制度 1、强化信息公开的职责和程序 具体而言,政府、企业以及新闻媒体均具备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但是新闻媒体,多为被动监督,即有爆料或者事故之后,才进行信息的披露,企业掌握的信息最为充足,但是毕竟是自身的切身利益,尽管法律规定了其召回义务,也难以实现其主动披露。退一步讲,即使企业因为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披露其产品安全信息,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也显得不疼不痒,与不安全的质量信息揭露出来之后受到消费者的唾弃而最终可能会被逐出市场相比,实在是九牛一毛。因此,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主要就要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来承担。食品安

25、全监管部门不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常规监管,而且发现问题之后应及时公布,而不能总是被媒体曝光后才开始行动。 另外,要运用多种方式,最大程度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如利用网络论坛、微博等新媒体,促进信息的扩散。强化传统手段,如在受到处罚的商家门前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内容包括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方式、公告时间等相关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及时的消费警示;在负责食品安全执法监督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评定食品安全的信用等级,对受处罚的商家进行动态监管等等。 2、加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提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这一概念,并强化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作用,对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来说是一

26、个契机,这将有助于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认识,引导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信誉,自律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标准、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披露、信用奖惩等信用管理制度,并做到依法行政;(2)确保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有效运行。首先,抓紧地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平台建设,为全国系统服务;其次,鼓励食品企业从维护自身形象和提升自身价值出发,切实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完整、准确地向食品信用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再次,加强各部门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信息

27、共享;最后,建设公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网,发布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信息,以备消费者和企业查询,为政府执法提供支撑;(3)准确、及时、客观地披露信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食品的卫生条件、质量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性,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能力,擦亮眼睛,把好“入口”关。廉红艳:从的实施谈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载黑龙江档案,2010年第3期。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严惩、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警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向社会公

28、示。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制、售假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曝光,揭露其丑恶,以教育群众、警示违规。结束语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从立法角度来讲,法律的完善是我们期望的结果。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在构建我国新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作为基本法,其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但是它作为一种指导性思想为我们指明了基本的原则和方向。总而言之,要真正实现食品质量的安全,在我国现阶段整个大的执法运作不良的环境背景下, 仅靠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是远远不够的,面对众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立法与执法相结合,才能从从

29、理论到实践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全面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参考文献:1.张成程: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东北师范大学.2010.5.;2.黄薇:解读,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3.臧立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吉林大学.2009.12;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7月版;5.张浩:进一步完善的,载中国检验检疫,2010年第2期;6.刘录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6;7.卢建平、方翌: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载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8.廉红艳:从的实施谈食品安全信

30、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载黑龙江档案,2010年第3期。附件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题 目 当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探讨 姓 名 方玲 教育层次 本科 学 号 1132101251342 省级电大 中央电大 专 业 法学 分 校 溧水电大指导老师 储海平 教 学 点 溧水分校附件四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终稿(由学生填写)笔者认为,近年来,国内外一桩桩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胜枚举,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恐慌,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有人甚至已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食品安全与人类日常

31、生活休戚相关,但是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制研究的滞后和匮乏已经影响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人们对自身健康的日益重视,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日趋明显,国家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似乎食品在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多,食品安全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2008年9月,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含三聚氰胺事件,影响范围之广,经济损失之大,凸显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和控制存在的漏洞。食品安全是保障国民衣食无忧的重要前提,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首要因素,食品生产达不到安全标准,人民的生命健康就要受到威胁,国际贸易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甚

32、至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学生(签名): 方玲2013年10月 29日(可另附页)附件五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省级电大 中央电大 分校溧水)教学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溧水分校)指导教师 储海平学生姓名方玲学号1132101251342专业法学第一次指导指导时间:2013年10月20日指导内容:选题及提纲符合,可写论文.第二次指导指导时间:2013年10月18日指导内容:对关键词进行指导、修改,建议用本文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语作为关键词,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提出了几点新的意见,等。第三次指导指导时间:2013年10月26

33、日指导内容: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作了差异的指导,从而使思路更清晰明了。第四次指导指导时间:2013年10月28日指导内容:建议对“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现状与评析”作更详细的论述,并对该内容作出重新调整,强化中心主题。第五次指导指导时间:2013年10月29日指导内容:在全文的结构上建议增加“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又要考虑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弥补其不足之处的建议”的具体实施方法。第六次指导指导时间:2013年10月30日指导内容: 对全文的结构提出修改意见,在内容摘要、关键词前后加上“【 】”,并对字体、字号、参考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修改后定稿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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